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日前,河北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征求《河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函,具体内容如下: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环保局,河北雄安新区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结合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省环保厅对《河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分章节内容重新进行了修改,再次形成《河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就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征各单位意见,请于9月19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省环保厅。
附件:河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吕玉红0311-87908505(兼传真)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12日
河北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保障人居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7]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蓄电池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和生活垃圾填埋活动的用地。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原址用地,以及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再开发利用前纳入疑似污染地块管理。
本办法所称污染地块,是指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其污染物浓度超过国家或省有关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筛选值的疑似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并对上述活动的结果负责。
第五条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承担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第六条从事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人员和设施设备。土地使用权人无能力自行开展上述相关活动的,可委托有能力的专业机构实施。
受委托从事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专业机构,或者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相关活动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效果承担相应责任。
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在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对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各市(含定州市、辛集市、雄安新区,下同)、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和污染地块名录,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组织评审。
(二)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负责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开发利用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的监督管理。
(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的监督管理,参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工作。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
第二章 污染地块调查评估
第八条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如有制定本地区重点行业企业退城搬迁、淘汰关闭等规划、方案的,应及时将相关企业名单书面通报同级环境保护部门。企业名单应至少包括企业名称、所属行业、地址、产品、搬迁时间等内容。
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供的搬迁和关闭淘汰企业名单,结合本部门掌握的关停企业情况,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录入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第九条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应于相关地块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土地使用权人,书面通知应包括土地使用权人需开展调查和不得擅自开发利用等相关要求、以及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的方法和途径、必要的联系和咨询方式。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初步调查报告,并报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评审。土地使用权人应将初步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疑似污染地块调查报告除应满足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要求外,还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的标准规范,明确疑似污染地块是否属于污染地块。属于污染地块的,调查报告还需对照国家有关地块环境风险筛查与分级技术要求,计算风险分级分值并提出风险分级建议。对规划用途或用地功能尚未确定的,调查报告需对照各类用途的风险筛选值,逐一明确该地块是否属于污染地块。
第十条各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疑似污染地块初步调查报告等材料,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从疑似污染地块名单中筛选并形成污染地块名录、逐一确定相应的风险等级和开发利用负面清单(禁止开发利用用途)。
对经调查认定属于污染地块的,各市环境保护部门应于相关地块列入污染地块名录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使用权人需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和禁止开发利用等原则性要求,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人接到环境保护部门书面通知后,应当根据污染地块的规划用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污染地块详细调查,编制详细调查报告,并报市、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土地使用权人应将详细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报告主要内容按要求向社会公开。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日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日前,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四川省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
近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等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通知,本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土壤污染隐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要求,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确保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5月24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程度分级和用途分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程度分级和用途分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获悉,1月12日,《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第九次更新的公告发布,公告显示,新增石棉县乾锐金属有限公司(八分厂)地块在内的9个地块,新增移出郸都区团结14号地块在内的31个地块。详情如下:关于第九次更新《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
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北海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2022年修订),详情如下: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海市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2022年修订)的通知北环函〔2022〕298号各县区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9月27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本指南适用于指导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中确定排查范围和开展现场排查工作。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炼焦化学工业企业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技术指南(征求
雅安市生态环境局、雅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5部门联合印发《雅安市“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目标到2025年,全市土壤污染源得到基本控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有所改善,受污染耕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巩固提升,土壤环境风险得到进一步管控。全市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8月23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本规定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以下三类重点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管理:土地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中,拟变更土地用途或其土地使
8月14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四川省土壤污染防治惠企措施》,制定规范程序,提高企业污染调查质量;一标准,落实企业自行监测要求;聚焦重点,优化企业整治关键环节;简化流程,助力地块有效快速开发;强化管理,提高技术服务工作质量;搭建平台,服务企业土壤环境管理需求共6条措施。详情如下:关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4月3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进行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贯彻《浙江省
为及时反映生态环保产业过往一年的发展动态,预测新一年的发展趋势,我会组织各分支机构编写了《2023年行业评述及2024年发展展望》,供环保企事业单位、专家和管理者参考。2023年行业评述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实施“十四五”规划承上启下的关键之年。本文对2023年土壤修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2023年《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和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通知,合计23项,其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领域包括有机工业固废湍动床气化焚烧技术、多仓式有机固废机械强化快速腐熟技术等技术,土壤污染防治领域领域包括污染砂性土壤快速分选淋洗一体化装备、煤矿酸性
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江西省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细则(试行)》,以加强中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实施、验收和监督管理,提高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支撑污染防治攻坚战。江西省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项目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防治资金主要支持涉重金属历史遗留固体废物、重金属减排等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治理,以及事关农产品、人居环境安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或修复等工作。河南省省级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文,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资金和农村环境整治资金,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17693万元,水污染防治资金45297万元,土壤污染防治资金8854万元,农村环境整治资金1615万元。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水、
近日,河北省财政厅发布通知,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10997万元。
重庆市财政局提前下达2024年度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重庆市奉节县三磺厂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A区)污染治理项目等19个项目获得资金支持,合计9492万元。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度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治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金属元素的测定方法,生态环境部制定生态环境标准《土壤和沉积物19种金属元素总量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1315—2023)》。本
贵州省财政厅12月11日发文,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本次下达资金16371万元,用以支持贵州省优先监管地块重点监测项目等18个项目。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土壤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黔财资环〔2023〕78号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市(州)财政局: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
北极星环境修复网获悉,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要求,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确保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自然资源厅起草了《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河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近日,河北省发布关于征集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单位的公告,基本条件为农药包装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应满足“风险可控、定点定向、全程追溯”的法定要求,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资源化利用的规定,有固定的资源化利用厂址、布局合理的厂房;有符合工艺要求的设备、设施和管理、技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19日,河北燕赵兴泰储能科技有限公司第一期110MW/240MWh钒锂结合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项目EPC总承包工程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公告显示,兴泰公司200MW/800MWh钒锂结合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项目占地约100亩,总建筑面积约10100平方米,主要建设200MW/800MWh钒锂结合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项
北极星太阳能光伏网获悉,4月18日,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发展和改革局发布《青县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一览表》。注: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2】1243号)要求:1、县域电网可接入屋顶分布式容量原则上按照不向220千伏及以上电网返送
近日,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公示独立储能注册信息的公告(交易注册〔2024〕054号)。详情如下:关于公示独立储能注册信息的公告按照《2024年河北南部电网独立储能参与中长期交易方案》(冀发改运行〔2023〕1417号)的要求,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受理了1家独立储能的注册申请,对其注册信息进行了完整性
4月17日,高阳县人民政府发布2024年第二季度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信息公开发布的公告,公告显示,高阳县已接入分布式光伏装机容量为178.83MW,在途1.42MW,剩余可开放容量为0。原文如下:关于高阳县2024年第二季度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信息公开发布的公告为积极响应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推
北极星售电网获悉,近日,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售电公司复牌的公告(交易注册〔2024〕056号),恢复河北辰睿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参与河北南部电力市场交易资格。详情如下: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关于发布售电公司复牌的公告交易注册〔2024〕056号2024年4月15日,河北辰睿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河北电力交
4月16日,河北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中标结果公示,中标单位中铁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价格:5573.89万元,招标人:秦皇岛北戴河新区海洋和渔业局。秦皇岛北戴河新区第二污水处理厂项目中标结果公示项目规模:本项目总占地27.34亩,市政污水处理规模5000吨/日,厂内预留1万吨/日市政污
近日,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关于2024年四月份电力用户市场注册情况的公告。截至2024年4月15日,91家电力用户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市场注册,选择2024年5月份起参与市场交易。详情如下:关于2024年四月份电力用户市场注册情况的公告交易注册〔2024〕055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
4月16日,河北邯郸永年区公示2024年第二季度屋顶分布式光伏可接入容量信息。数据显示永年区四个220千伏变电站供电区,有三个无新增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仅永年站剩余可开放容量7.54MW。随着分布式光伏装机规模的迅速扩大,特别是河北这样户用分布式光伏装机大省,近年来持续高速发展,导致电网压力增
4月15日,河北景县发改局发布《2024年二季度景县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一览表》。根据表格信息,景县16乡镇,3个220千伏变电站供电区,考虑在途工单之后,剩余可开放容量全部为0。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能源【2022】1243号)》要求:严禁超容
4月14日,国网天津电科院与河北电科院开展物资质量检测交流活动。河北电科院深入公司物资质量检测中心参观考察,听取工作人员现场介绍,详细了解检测中心检测能力、承载力、检测大厅试验工位、接驳传送系统等情况,重点对双工位配电变压器自动检测装置、储能式大电流短路试验室进行技术交流。活动上,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