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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加强绿色金融和环境信用评价联动助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8-09-18 16:31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绿色金融环境信用评价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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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环保网获悉,福建省环保厅日前发布了关于加强绿色金融环境信用评价联动助推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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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分局,各证监分局,各金融机构:

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精神,加强绿色金融和环境信用评价联动,助推我省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环境诚信体系建设,强化排污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环境信用评价成果应用,发挥绿色金融导向作用和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促进企业和经营者落实环保主体责任,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推进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实现经济发展的“高质量”和生态环境的“高颜值”的有机统一。

二、基本原则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充分运用金融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环保诚信主体激励和对环保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制度机制。

绿色引领,服务大局。立足服务实体产业,以环境信用评价创新为落脚点,探索金融支持绿色发展的新思路、新模式和新途径,完善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金融等配套政策,引导金融资源加大对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和生态保护的投入,形成支持绿色企业发展的金融资源配置体系,为生态文明示范区绿色产业发展提供新动力。

金融联动,社会协同。完善绿色金融与环境信用评价联动机制,实现对经营者环境信用的动态评价,建立联系紧、程度深、影响大的部门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部门间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依法依规,维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环保守信和失信行为,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动态更新实时信用状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完善环境信用评价体系

推进修改福建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施意见(试行)》,完善经营者环境信用评价体系,科学合理划分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扩大评价范围,改进评价方式,强化环境信用评价成果在金融领域应用,推进绿色金融落地见效。

(一)明确环境信用评价范围

经营者的环境信用评价,应当公开、透明,实行强制、应约与自愿相结合原则,加强监督引导,统筹协调推进,逐步扩大评价范围。

一是强制评价。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四部委印发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规定,结合“生态云”平台建设,将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经营者纳入环境信用强制评价范围。包括评价年度我省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上的经营者,符合环境信用“一票否决”行为的经营者,各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应当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其他经营者。

二是应约评价。金融机构对实施金融管理和服务的经营者进行甄别,筛选出需要掌握了解环境信用情况的经营者并函告环保部门,由环保部门对其中尚未纳入环境信用评价的经营者开展环境信用评价。

三是自愿评价。鼓励和引导其他经营者自愿申请参与环境信用评价。

(二)确定环境信用评定等级

经营者的环境信用评价等级是实施绿色金融奖惩措施的重要依据。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从高到低分为四级: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分别以绿牌、蓝牌、黄牌、红牌标识。环保诚信企业属于环保守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属于环保信用良好企业,环保警示企业属于环保信用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属于环保失信企业。

(三)实行评价指标分级管理

经营者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实行省、市、县环保部门分级管理。根据经营者环境信用信息“谁制作、谁记录、谁评价、谁修复”原则,确定环境信用评价监督管理的环保部门。各级环保部门对本级评价的环境信用信息和指标修复负责,被市、县环保部门评定为环保严重失信等级的,统一报省环保厅。由省环保厅组织对确认符合严重失信认定程序和标准后,由市、县环保部门公布;对认定程序和标准存在不足或缺失的,退回市、县环保部门重新评定。

(四)强化环境信用评价成果应用

各级环保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可根据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其中对评为“环保诚信企业”的经营者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简称“责任人员”)实施激励措施;对评为“环保良好企业”的经营者或其责任人员原则上不奖励、不限制、不惩戒;对评为“环保警示企业”的经营者或其责任人员从严监管,可依法依规采取约束性措施,原则上不奖励、不惩戒;对评为“环保不良企业”的经营者或其责任人员实施惩戒措施。

四、加强环境信用评价与绿色金融联动

(一)建立信息双向推送系统

省环保厅牵头,通过省环境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平台,将现有只有环保部门向金融监管部门单向推送环境监管信息,提升改造为环保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双向推送环境监管信息,实现环境评价信息和绿色金融奖惩信息实时在各级环保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畅通传送。

(二)建立信息双向通报制度

各级环保部门对照经营者环保责任清单,严格按照环境信用评价方法和程序,对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范围的经营者,评定出环境信用等级,并通过省环境信用评价动态管理平台和全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等渠道,向金融监管部门推送。金融监管部门接到环保部门推送的信用评价结果后,按照相关经营者环境信用等级,在利率、授信、贴息、上市、融资、保险等方面实施差别化措施,并及时将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同级环保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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