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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9 17:0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深化防治上海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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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全面提升燃油品质
按照国家要求全面实施国六车用汽、柴油标准,同步提升普通柴油油品质量。积极开展高清洁油品以及异辛烷烷基化油等清洁油品组分的生产。
(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质量技监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委、上海海事局、上海地方海事局、市公安局牵头,相关区政府、各相关企业负责实施)
10.加强机动车及其油品质量监管
加大新车生产环保一致性、在用车环保符合性、在用车环保检验、油品质量等监管力度。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委牵头,相关企业负责实施)
11.深化油气回收治理和监管
加强汽油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减少油品周转次数。加强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长效管理,经营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相关油气回收系统的定期检查维护工作和年度检测工作,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建设油气回收自动监测系统平台,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加快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建立收发油设施的视频监控。制定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规范。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各区政府、相关企业负责实施)
12.推进港口储存装卸、船舶运输油气回收治理。
出台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新建的原油、汽油、石脑油等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全面推进已建原油和成品油码头,包括石化行业、陆地和液散码头储罐及装卸过程密闭收集处理或回收。新造油船逐步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2020年1月1日起建造的150 总吨以上的油船应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全面推进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建设,重点提升化学品洗舱水接收能力,并确保与城市公共转运、处理设施衔接。
推动油库储罐升级改造,低沸点油品储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减少油品蒸发损耗;采用固定顶罐时,应安装压力控制系统,采用密闭排气将VOCs蒸气输送至回收设备。所有储油库应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采用深冷、吸收、吸附再生、焚烧等技术或组合技术进行处理,并对回收处理设施全面加强运行监管,确保正常稳定运转。应安装密闭回收(气相平衡)装置,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VOCs应密闭收集返回储罐,或送至回收处理设施。对油品储存和装卸设施全面推行LDAR。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经信委、市安监局牵头,相关重点企业负责实施)
13.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控制
建立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申报登记的长效管理制度。提升非道路移动新机械准入门槛,适时实施非道路机械国四排放标准。加强在用非道路机械执法检查。研究出台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治理技术规范。加快国二及以下老旧机械淘汰,鼓励机械“油改电”。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柴油机尾气达标治理。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未达到相应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在该区域内使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农委、华东民航管理局牵头,各区政府、各相关企业负责实施)
(四)有序开展生活源农业源VOCs污染防治
14.推进建筑装饰行业VOCs综合治理。
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类的相关国家标准,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建筑涂料和胶粘剂使用,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涂料和胶黏剂。
出台建筑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和建筑涂装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操作管理规程。除特殊性能要求外,建筑内外墙全部使用水性涂料,推进地坪涂料、防腐涂料、道路标志涂料、建筑胶黏剂等低VOCs含量产品的应用,2020年达80%以上。鼓励使用低VOCs含量铺装沥青稀释剂或乳化剂。
倡导绿色装修,完善装修标准合同,增加环保条款,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推广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涉及使用涂料、油漆、胶黏剂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装饰修缮工程等,优先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监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区政府负责实施)
15.深化汽修行业VOCs治理。
制定汽修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规范及涂料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等低挥发性涂料,色漆使用水性涂料,中涂、底漆使用高固含涂料,到2020年,力争全面完成。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应置于喷烤漆房内,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禁止露天喷涂,全面依法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牵头,各区政府、相关企业负责实施)
(五)建立健全VOCs管理体系
16.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建立健全涉VOCs工业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等。加快石化行业VOCs排污许可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制药、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到2020 年底前,在电子、包装印刷、汽车制造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污染治理工作,逐步规范涉VOCs工业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的具体规定,推进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并持证、按证排污,严厉处罚无证和不按证排污行为。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牵头,各区政府负责实施)
17.完善地方大气环境管理标准规范体系
研制涂料、油墨、胶粘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成品油和液散船舶油气回收接口标准等。制定工业企业VOCs分行业稽查手册、石化和化工行业火炬、储罐和装卸过程在线监测、产业园区空气特征污染在线监测、存储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机动车排气遥测技术规范、餐饮服务场所高效油烟治理、建筑涂装过程VOCs排放控制等一批技术规范,编制工业企业低排放绿色生产工艺目录及绿色生活消费品目录等。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负责实施)
18.进一步健全VOCs监测监控体系
进一步提升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强化VOCs 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大气污染源排放动态管理平台和跟踪评估系统;完善污染源监测平台建设,扩大VOCs特征污染物在线监测安装范围,督促排污单位按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增加对火炬、储罐、装卸等过程的在线监测能力,建立重点园区VOCs源谱和精细化排放清单;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要排污口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测设备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VOCs监测。加强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建成在用车排放检测监管平台、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申报和信息管理平台;发展船舶排放远程监测技术,建立长三角移动源信息共享平台。全面提升和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系统,在巩固提高常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质量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全面建成基于微型传感器的网格化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交通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以及颗粒物化学组分网和光化学烟雾网,实现对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动态监控和来源追踪。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质量技监局牵头,各区政府负责实施)
19.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点和污染排放情况,在夏秋季和冬季,分别针对O3污染和PM2.5污染研究提出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引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工期,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要制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夏秋季研究重点对产生芳香烃、烯烃、炔烃排放的行业实施生产调控,包括工艺过程源、溶剂使用源等行业。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相关区政府、相关企业负责实施)
20.深化区域联防联控
在国家统一指导下,依托长三角合作平台,深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同步改善目标和措施的对接。强化VOCs区域深化减排、深入推进长三角区域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异地统管平台建设,深入推进长三角区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制度。加快制定区域统一的建筑类涂料VOCs含量限值标准。统一并提升区域重污染预警和应急预案,实施预警联动;结合重污染预测预报,实施传输通道上重点源排污企业应急减排;实施冬、夏季区域内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委、市质量技监局共同组织实施本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做好分地区、分年度任务分解,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将实施情况纳入人民政府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体系。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VOCs 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指导督促全市开展VOCs治理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督促全市加强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等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全市加大VOCs治理财政支持力度;市交通委负责推进全市港口、船舶运输油气回收工作;市质量技监局负责推进完善低(无)VOCs产品相关标准;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交通委负责推进油品质量升级工作。
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中央和国有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完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完善VOCs总量控制制度,将VOCs减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到区县政府、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明确VOCs治理和减排的工作责任,建立市、区二级VOCs减排管理体系,突出重点工程减排。建立严格环境准入、总量控制、达标排放、排污许可相结合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
(三)强化监督执法
进一步深化VOCs监管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和能力建设,规范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按照排放标准、排污许可等要求对VOCs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企业应规范内部环保管理制度,制定VOCs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方案,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3年以上。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深化实施“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差、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综合信用差的运维机构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建设并完善长三角机动车异地统管信息共享平台,强化高污染机动车的执法监管。
(四)完善经济政策
加大财政资金对源头治理的支持力度,继续利用专项资金、扩大绿色信贷等方式支持企业实施VOCs 防治工作。探索其他行业实施行业治理自律公约。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VOCs 污染治理。落实支持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探索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VOCs 减排激励机制。推进合同能源管理,加快推动环境服务市场化和专业化。
(五)强化科技支撑
研究出台VOCs优先控制污染物名录。进一步完善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源VOCs排放成分谱,持续开展VOCs排放清单动态更新。研发、示范、推广VOCs污染防治、监测监控先进技术;开展VOCs豁免清单、减排费用效益评估等研究。组织开展各类VOCs治理技术经验交流。开展典型行业VOCs综合治理示范,推动VOCs管理模式、监管方式及政策支持等方面制度创新。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8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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