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近日,浙江发布关于征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详情如下:
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浙委办发〔2018〕34号)要求,我厅组织起草了《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3个办法(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
联系处室:自然生态保护处;地址:杭州市学院路117号,邮编:310012;电话:0571-28869056;传真:0571-28869015;邮箱:stc@zjepb.gov.cn。
附件:
1.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
2.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办法
3.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管理办法
附件1
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赔偿的,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就损害事实、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与赔偿义务人进行平等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经济可行性、必要性、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的活动。
第三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应当遵守自愿、平等、公平、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要素和动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陆域范围内(陆地与海洋生态保护红线重叠部分除外)以及省级以上其它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被行政处罚的;
(三)涉嫌环境污染犯罪,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经鉴定生态环境损害数额30万元以上的;
(四)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经鉴定生态环境损害数额100万元以上的。
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和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赔偿金
(1)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次生生态环境损害消除费用;
(2)为确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性质、范围、程度,依据相关标准、规范开展的调查、鉴定评估、专业咨询等费用和为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开展的调查、风险评估、监理、生态环境恢复效果评估等费用;
(3)生态环境恢复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费用;
(4)必要的公证费、律师费以及其他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有关的合理费用。
赔偿金按照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修复资金
生态环境修复方案的编制费用和实施修复的费用。
修复资金由赔偿义务人直接承担或支付。
第二章 磋商主体
第六条 赔偿权利人按照《浙江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确定。
第七条 赔偿义务人是指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违反法律法规,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做到应赔尽赔。现行民事法律和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有相关免除或减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八条 受邀参与磋商人是赔偿权利人从生态环境损害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与生态环境损害有利害关系的单位中选择的参与磋商的人。
第三章 磋商程序
第九条 赔偿权利人在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行为或者接到相关生态环境损害报告后,应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向赔偿义务人送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告知书,赔偿义务人需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是否同意磋商。
赔偿义务人同意磋商的,磋商双方应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开展工作,确定生态环境损害因果关系、损害程度,形成鉴定评估报告及调查报告,启动磋商程序。
赔偿义务人不同意磋商或终止磋商的,赔偿权利人应委托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开展鉴定评估工作,启动诉讼程序。
第十条 赔偿权利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等资料,确定磋商方案,制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书,送达赔偿义务人,并告知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小组。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开展磋商的时间、地点;
(二)赔偿义务人名称(姓名)、地址;
(三)磋商的案由及主要损害事实、证据;
(四)受损生态环境的修复目标及依据;
(五)损害赔偿金数额和计算依据;
(六)履行赔偿责任的方式、时间和期限;
(七)提交答复意见的方式和时限;
(八)其他有关的事项。
提交答复意见的时限为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赔偿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答复同意按赔偿意见书要求进行赔偿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签署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提出异议要求进行磋商的,赔偿权利人应组织召开磋商会议,确定主持人、记录员以及受邀参与磋商人。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人委托他人参加磋商的,应当提前向赔偿权利人递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五条 磋商会议按下列程序举行:
(一)记录员核对各方参会人员的身份和到会情况,宣布会议纪律和注意事项,介绍会议主持人、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二)会议主持人宣布磋商会议开始,介绍案由,告知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赔偿权利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情况进行陈述、发表赔偿意见并出示相关证据;
(四)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对鉴定评估情况进行说明;
(五)赔偿义务人进行陈述并发表意见;
(六)受邀参与磋商人发表意见;
(七)当事人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等,就损害事实、修复目标、赔偿金额、履行赔偿责任的方式与期限等具体问题进行平等磋商。
磋商程序可以简化,直接针对争议问题进行磋商。
(八)磋商会议记录经参会各方核对签字后存档。参会人拒绝签字的,由会议主持人写明情况后存档。
第十六条 磋商会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商定时间再次进行磋商。再次磋商时间间隔一般不超过七个工作日,磋商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可以增加一次。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启动或终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
(一)赔偿义务人书面答复不同意赔偿,或者不同意磋商的;
(二)赔偿义务人未在赔偿意见书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答复意见的;
(三)赔偿义务人或其委托人不按规定参加磋商会议的;
(四)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无法通过磋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意愿再作进一步磋商的;
(五)经两次磋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经三次磋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
(六)赔偿权利人或赔偿义务人要求终止磋商的其他情形。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14部门联合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线索筛查、调查与鉴定评估、磋商、修复赔偿、公众参与、衔接保障等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美丽宁夏建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办理,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情形,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认定细则》,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可以认定为“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广
为进一步探索污染环境类小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快捷办理,提高办理效率,降低评估费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小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调查评估与磋商规定》,现予以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小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调查评估与磋商规定(2023年版)第一条为规范污染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公布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相应代价,各地各部门协同发力,办理了一批具有影响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案件,体现了各地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
为深入推进黄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积极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一案双查”制度。11月15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分局相关人员就黄山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案进行磋商,并成功签订磋商协议。2022年11月21日,安徽省黄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黄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8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全市部署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工作。截至目前,全市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842件,赔偿量化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等14部门联合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省人民政府、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根据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十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暂行办法》,文件全文如下:十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诉程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程某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918033元。该案件是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办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过长达两年的磋商与诉讼,终于将程某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追偿到位。本
3月20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发布公告,公示2022年度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理论、制度与应用研究》等37项获得科技进步奖;《关键金属二次资源全链条的物质代谢与调控》等5项获自然科学奖;潘德安等15人获得杰出青年科技奖。
根据国家试点改革工作任务安排以及省委省政府《全省或部分设区市实施的国家试点改革事项清单》等相关文件要求,2022年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承担环境保护领域“惩罚性赔偿”国家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制定出台《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试行)》,现公布四起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14部门联合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线索筛查、调查与鉴定评估、磋商、修复赔偿、公众参与、衔接保障等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美丽宁夏建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18部门4月10日联合发布《上海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施细则》,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目标,持续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建设人与自然和谐
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牡丹江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双案并处”实施意见(试行)》,“双案并处”。是指本部门办理的违反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法律法规的案件,在行政违法责任或刑事责任调查处理同时,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调查评估和处理,同步追究违法行为人行政与刑事法律责任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3部门联合发布山东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细则,详情如下:山东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山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生态环境
近日,无锡首批4个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授牌成立,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开展替代性修复、履行社会责任提供实践平台。大溪港湿地公园是无锡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示范修复基地之一。“企业在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之后,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客观上无法原位修复的生态环境
为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修复责任,构建多元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贵州省林业局与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国家林草局贵阳专员办共同印发了《关于在破坏森林资源案件中开展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认购林业碳汇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引导涉林案件违法行为人通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公布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相应代价,各地各部门协同发力,办理了一批具有影响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案件,体现了各地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
生态环境部召开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本次发布会主题是: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美丽中国建设。发布会全文实录如下:赵莹:新闻界的朋友们,上午好!欢迎参加生态环境部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美丽中国建设。我们邀请到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赵柯司长介绍有关情况
01基本案情在2021至2022年期间,连云港市赣榆区共有28家紫菜加工企业因“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被生态环境部门处以10万-30万元不等的罚款,同时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在准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过程中,经实地了解,因几年疫情的原因,这些企业经营均不同程度的存在困难,有的甚至已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等14部门联合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省人民政府、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根据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9月13日就《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美丽宁夏和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推动自治区生态
4月17日,哈电集团哈尔滨电机厂有限责任公司与杭州华辰电力控制工程有限公司,成功签订浙江永嘉4台300兆瓦抽水蓄能机组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合同。签约仪式在浙江省杭州市进行,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院长时雷鸣,杭州华辰电力控制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张翔,哈电电机党委副书记
2024年,随着浙江强力推进三个“一号工程”和“三支队伍”建设,全省经济运行开局平稳,各行业延续正增长态势。近期发布的用电数据显示:浙江一季度全社会用电量1446.85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2.16%,实现开门红。(来源:微信公众号“浙电e家”)具体如何?随小e一起了解下。核心概览浙江一季度全社会用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4月17日综铁科技建设中策橡胶(建德)有限公司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公告如下:综铁科技建设中策橡胶(建德)有限公司电化学储能电站项目招标公告(非政府采购项目)招标编号:CRZX2024-GK-00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受建德综铁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
4月9日,浙江启动电力现货市场第6次结算试运行工作,标志着该省电力现货结算试运行时隔两年半重新启动。2019年,在政府相关部门的主导下,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组织开展了首次电力现货市场结算试运行。截至2021年12月,该公司累计开展5次现货结算试运行,为保障浙江电力现货市场未来长期稳定运行打好
近日,从国家电网公司获悉,由国网浙江电力产业发展公司主导编制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第4部分:分布式光伏》正式发布实施,填补了国内分布式光伏施工建设安全规程的空白。4月10日,国网金华金东供电分公司员工来到中外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开展春季光伏电站体检特巡。周宁摄分布式
4月16日,武义县人民政府发布《武义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实施方案(2024-2028年)》。文件指出,全县允许依规定在设施农业上建设农光互补、菌光互补项目,推进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工业园区及企业厂房、居民屋顶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县域内桃溪镇4万千瓦农光互补项目已经投入
一图读懂|《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规则》
4月14日凌晨,浙江宁波洞桥垃圾焚烧发电新建项目中央控制室灯火通明,人头攒动。3时06分,随着调试总指挥“开始点火”指令的下达,1号焚烧炉炉膛内瞬间燃起金黄火焰,锅炉点火一次成功,标志着项目正式进入整套启动试运阶段,为机组通过72+24h满负荷试运和按期投产奠定了坚实基础。洞桥垃圾焚烧发电新
北极星水处理网获悉,4月16日,浙江瑞安市江北、江南污水处理厂污泥消纳处置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发布,项目总预算1452万元,分为两个标项,标项一瑞安市江北污水处理厂污泥消纳处置采购项目,预算1056万元,标项二瑞安市江南污水处理厂污泥消纳处置采购项目,预算396万元。详情如下:项目概况瑞安市
日前,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杭州市级太阳能光伏补贴到期的公告》,公告称,杭州市级太阳能光伏补贴政策于2020年9月10日正式上线“亲清在线”,对杭州市境内2014年至2018年期间建成并网的613个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光伏地面电站发放光伏发电补贴,连续补贴5年(满60个月)止。截至2023年11月3
日前,浙江金华市婺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婺城区个人、村(社)分布式光伏建设工作专项奖补资金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指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装机容量给予奖补,奖补标准为50元/kw,补贴时间为2024月1月-10月并网的光伏(以供电提供的并网日期为准,按先并网先补助的原则,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