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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附全文)

2018-09-20 09:3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环境行政处罚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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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社会公众意见的公告

现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于2013年颁布实施,对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发挥了重要作用。2013年以来,我国环境保护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主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均作了重要修订。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河北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保障公众利益,在对原《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修订实施之前,河北省环保厅起草了《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bshjzhzfjcf@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06号河北省环保厅省环境综合执法局,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311-87908902。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0月8日。

附件:《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9月18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

(试 行)

第一条 目的和意义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省厅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的,适用本规则。具体实施行政处罚需要自由裁量的,参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执行。在《河北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修订实施之前,按照本规则规定的裁量方式计算处罚金额,经集体讨论通过后下达正式处罚决定书。

第三条 裁量原则

(一)法定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严格限定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范围内。除有法定的加重或减轻处罚情形外,一律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额度。

(二)公正、公开原则。实施行政处罚必须过罚相当,并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意见。

(三)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教育当事人自觉守法。

(四)综合裁量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性质、后果等情节后作出裁量决定。

第四条 裁量方式

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采用百分比模式,应根据违法行为设定以下裁量因素,按照不同的情节和危害程度确定各项裁量因素的百分值。自由裁量中对违法行为的从重、从轻因素,采用各项百分比计算。裁量因素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社会影响(此项占比30%);

(二)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此项占比15%);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是否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此项占比20%);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配合调查情况(此项占比10%);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此项占比10%);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此项占比15%)。

第五条 罚款金额的计算

环保部门裁定处罚金额时,首先确定裁量方式中各项要素的百分值,再进行累加,然后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上限,最后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罚款金额=百分值之和 × 最高法定罚款上限)。

有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情况下,当按照裁量方式得出具体的罚款金额低于法定罚款金额的,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

第六条 从重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者社会影响的;

(二)经责令改正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四)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多次指两次以上);

(五)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的;

(六)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期间或者被责令限期整改期间环境违法;

(七)其它可以从重行政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顶格处罚:

(一)造成环境污染的后果极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致人

员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

(二)拒绝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态度恶劣、后果严重的;

(三)一年内,同一违法行为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应实施顶格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七条 从轻和不予处罚的情形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它可以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没有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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