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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2.3 污染治理设施、有组织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有组织排放口编号填写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现有编号。若无编号,则根据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4.5.2.4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地方相关管理要求,以及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2.5 排放口类型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排放口全部为一般排放口。
4.6 图件要求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基本情况还应包括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厂区总平面布置图、雨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
生产工艺流程图应至少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燃料的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
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要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内容,同时注明厂区运输路线等。
雨水和污水管网平面布置图应包括厂区雨水和污水集输管线走向、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去向等内容。
4.7 其他要求
未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审核意见或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的排污单位,采用的污染治理设施或措施不能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的排污单位,以及存在其他依规需要改正行为的排污单位,在首次申报排污许可证填报申请信息时,应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规定”一栏,提出改正方案。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5.1.1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及编码、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5.1.2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连续12个月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如采暖季、枯水期等),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月进行细化。
对于水污染物,实行重点管理的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以厂界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不许可排放量。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5.2.3规定的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许可排放量,落实环境质量改善要求。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审核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审核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申请的排污许可排放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
5.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1 废水
对于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应依据GB 19430、GB 19431、GB 25462和GB 8978中的直接排放限值确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对于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水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对于柠檬酸、酵母工业排污单位,分别按照GB 19430、GB 25462中规定的间接排放限值执行。对于味精工业排污单位,当污水间接排向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时,按照GB 19431中的规定,应达到负责审批该污水处理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排放要求;当污水间接排向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按照排污单位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责任单位的协商值执行。对于其他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当污水间接排向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时,执行GB 8978中的三级排放限值;当污水间接排入其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时,按照排污单位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责任单位的协商值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同时,若有废水适用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则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关于混合废水排放的规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或各种废水均适用GB 8978的,则按GB 8978附录A的规定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若无法按GB 8978附录A规定执行的,则按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5.2.2.2 废气
应依据GB 9078、GB 14554、GB 16297和GB 19431确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中最严格限值。
5.2.3 许可排放量
5.2.3.1 废水
实行重点管理的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年许可排放量,可以明确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且列入执行排放标准中的其他相关排放因子的年许可排放量。实行重点管理的含发酵工艺的味精制造排污单位,还应明确总氮年许可排放量。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a) 单独排放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是指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水污染物年排放量的最高允许值,分别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计算,从严确定;当仅能通过一种方式计算时,以该计算方式确定。
1) 依据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和产品产能核定,计算公式如式(1)所示。
5.2.5 其他
新、改、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中有原辅材料、燃料等其他污染防治强制要求的,还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地方相关规定,明确其他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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