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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中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2018-09-21 10:49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大气污染超低排放改造蓝天保卫战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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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晋中印发《晋中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全文如下:

晋中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晋政发〔2018〕30号)文件精神,坚决打赢晋中市蓝天保卫战,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及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源头防治、标本兼治,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重点,以大幅减少重污染天气为主攻方向,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强化区域联防联控,狠抓秋冬季污染治理,统筹兼顾、系统谋划、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基本原则

坚持新发展理念。坚决摒弃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一时增长的做法,坚持以生态环境保护倒逼转型发展,坚决不要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GDP,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加快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坚持党政主体责任。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打赢蓝天保卫战的第一责任人,相关部门要履行好各自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对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真追责、敢追责、严追责,做到终身追责。

坚持问题导向。以空气质量明显改善为刚性要求,突出加强工业、燃煤、机动车、扬尘四类重点污染源治理,聚焦问题、分类施策、精准发力,不断取得新成效,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坚持区域联防联控。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措施、统一应急的要求,实施区域应急联动,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坚持全民共治。政府、企业、公众各尽其责、共同发力。政府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宣传教育,加大环境违法问题曝光力度,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企业主动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活。

(三)工作目标

经过3年努力,大幅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协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明显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减少重污染天数,明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增强人民的蓝天幸福感。

到2020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分别比2015年下降19%、16%以上,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和优良天数比例完成省下达目标,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比2015年下降25%以上。力争二氧化硫平均浓度较2015年下降50%左右。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1.优化产业布局。2019年3月底前,完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严格落实国家、省制订的产业准入门槛,提高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等配合,各县(区、市)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加大区域产业布局调整力度。2018年12月底前开展摸底清查工作,制定市城区及周边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工作方案,加快市城区区域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焦化、低端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全市建成区钢铁企业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推动转型升级。2018年底前,市政府制定相应专项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全市禁止新增焦化、化工园区,2018年12月底前开展市级昔阳化工园区、市级寿阳化工园区整治工作,加快园区内化工企业升级改造,同时,加大现有焦化、化工园区整治力度。各县(区、市)已明确的退城企业,要明确时间表,逾期不退城的予以停产。从2019年1月1日起,位于市城区范围内的钢铁、水泥、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总量在上年基础上定向逐年递减。(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2.严格控制“两高”行业产能。全市严禁新增钢铁、焦化、铸造、水泥、平板玻璃、耐火材料等产能;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交通局牵头,市环保局等配合)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按照国家新修订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落实全市过剩产能淘汰。2018年底前制定我市淘汰落后和压减过剩产能实施方案,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任务。全市加大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根据省级相关政策,加大对全市焦化企业4.3米焦炉升级改造或淘汰计划,淘汰焦炭产能60万吨;加大煤炭企业淘汰力度,压减山西汾西瑞泰正和煤业有限公司、山西榆次官窑安源煤业有限公司煤炭产能54万吨;加大耐火材料企业淘汰力度,制定耐火材料行业升级改造方案。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列入去产能计划的钢铁企业需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市煤炭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等配合)

3.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2018年9月底前,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排查工作,建立“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动态排查机制,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压实乡镇基层单位管理职责,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淘汰类)的,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及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改造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设施,2018年底前全面完成。对“散乱污”企业及集群制定升级改造方案,统一改造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同步开展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企业升级改造达到相关要求时需经相关部门会签同意后方可生产。(市环保局、市经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规管局、市煤炭局、市国土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等配合)

4.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市环保局负责)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全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自2018年10月1日起,全市电力(燃煤以外)、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碳素行业现有企业及在用锅炉执行相应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焦化行业分步实施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18年10月1日前完成灵石县中煤九鑫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天星煤气化有限公司、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介休昌盛煤气化有限公司、山西省焦炭集团益隆焦化股份有限公司、山西介休三盛焦化有限公司、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宏安焦化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省平遥一矿焦化有限公司、山西省平遥峰岩煤焦有限公司、山西太谷恒达煤气化有限公司等11家焦化企业改造,2019年10月1日前现有焦化企业全部完成改造。其他行业根据修订后的标准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2018年停止运行。钢铁企业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其他行业积极开展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改造。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于2019年底前完成。鼓励焦化企业对传统湿法熄焦工艺进行改造,燃煤电厂、钢铁企业应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烟气中可溶性盐、硫酸雾、有机物等。加强工业企业氨排放源控制,完善脱硝系统氨捕集和氨逸散管控。(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配合)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碳素、玻璃制品、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2018年完成。各县(区、市)可在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配合)

推进园区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园区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关停与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不符的污染企业,集中整合园区企业,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统筹建设共有工艺设施。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商粮局、市环保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5.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国内和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一批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配合)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6.有效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超低排放)、宜热则热,多能源供暖,确保群众安全取暖过冬。围绕清洁取暖建设目标,通过清洁燃煤集中供热、工业余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可再生能源供热、建筑节能改造等六大工程,形成以清洁燃煤集中供热、工业余热为基础热源,以天然气低氮燃烧区域锅炉房为调峰,以天然气分布式锅炉、壁挂炉、生物质、电能、地热、太阳能、洁净型煤等为补充的新型供热方式。2018年,市城区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100%;太谷县、祁县、平遥县、灵石县、介休市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70%以上,其他县建成区清洁取暖率达到50%以上。农村地区清洁取暖率力争达到30%左右;2020年,县(市)建成区清洁取暖覆盖率达到100%,农村地区清洁取暖覆盖率力争达到60%以上。加强煤层气(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实施生物天然气工程。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加快推进生物质清洁取暖、太阳能+生物质能清洁取暖、太阳能+辅助热源清洁取暖这3个类型的30个多功能互补清洁取暖示范项目建设。(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规管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国网晋中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同步实施居民生活用煤清洁能源替代。集中资源推进全市散煤治理,优先以乡镇或区县为单元整体推进。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全市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及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山区,积极推广洁净煤和其他洁净燃料及高效清洁环保炉具。各县(区、市)要切实做好调查摸底和确村确户,科学制定年度实施计划,明确改造数量、改造方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规管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国网晋中供电公司等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抓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力争2020年天然气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10%左右。新增天然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和大气污染严重地区的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实现“增气减煤”。“煤改气”坚持“以气定改”,确保安全施工、安全使用、安全管理。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限时完成天然气管网互联互通,构建形成全市“外联内畅、互联互通”的大燃气网。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步伐,2020年采暖季前,地方政府、城镇燃气企业和上游供气企业的储备能力达到量化指标要求。建立完善调峰用户清单,采暖季实行“压非保民”。在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地区,鼓励采用燃气壁挂炉、燃气锅炉等方式实现清洁取暖。(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规管局等配合)

加快农村“煤改电”电网升级改造。制定实施工作方案。电网企业要制定电网发展规划,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地方政府对“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应给予支持,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工程顺利实施。(市经信委、国网晋中供电公司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局配合)

加强“禁煤区”建设。2018年10月1日前,要将市城区建成区划定为“禁煤区”,并结合空气质量改善要求将市城区近郊区纳入“禁煤区”范围,实施联片管控。2020年10月1日前县(市)建成区均要划定为“禁煤区”。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等清洁能源替代的地区,地方政府应将其划为“禁煤区”。“禁煤区”范围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燃用煤炭。(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煤炭局、市工商局配合)

7.加强煤质管控。加强煤炭销售流通环节管控,煤质抽检覆盖率逐年提高,2019年底前,对民用散煤销售企业每月煤质抽检覆盖率达到10%以上,全年抽检覆盖率100%。依法查处销售劣质煤的单位,集中清理、整顿、取缔不达标散煤供应渠道,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严禁洗煤厂煤泥、中煤进入民用市场,禁止使用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加强农村地区民用洁净煤供应保障。(市煤炭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8.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全市煤炭消费总量实现负增长,2018年10月底前,淘汰燃煤锅炉178台,完成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全市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2020年全市电煤占煤炭消费比重达到国家和省考核要求。继续推进电能替代燃煤和燃油,替代规模达到省下达的指标要求。(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制定专项方案,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对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全市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市经信委、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国网晋中供电公司等配合)

9.开展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在完成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的基础上,根据空气质量改善要求,进一步加大淘汰力度,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2019年2月底前,制定全市域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方案。2020年10月1日前,全市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中,2018年10月1日前,市城区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及以下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锅炉(含煤粉锅炉)。在取缔淘汰燃煤锅炉的同时,质监部门注销承压锅炉使用登记证。(市环保局牵头,市质监局等配合)

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全市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以及位于市城区及县(市)建成区的燃煤供暖锅炉、生物质锅炉于2019年10月1日前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涉及2018年建成区清洁取暖任务的燃煤供暖锅炉、生物质锅炉于2018年10月1日前完成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燃气锅炉基本完成低氮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规管局、市经信委、市质监局配合)

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现有燃煤小锅炉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设为大容量燃煤锅炉。2020年底前,全市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全部关停整合。(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规管局配合)

10.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全市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争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加大绿色建筑推广力度,引导有条件地区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重点推动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规管局、市质监局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11.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到2020年,全市新能源电力装机容量占全市电力总装机容量的比例达到省考核要求,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2%。有序发展水电,优化风能、太阳能开发布局,因地制宜发展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在具备资源条件的地方,鼓励发展县域生物质热电联产、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及生物天然气。加大可再生能源消纳力度,拓展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本地和外送消纳渠道,基本解决弃水、弃风、弃光问题。(市发改委、国网晋中供电公司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配合)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发展绿色交通体系

12.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按照省实施运输结构调整行动计划,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到2020年,全市铁路货运量比2017年增加。(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交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相关铁路局等配合)

推动铁路货运重点项目建设。加大货运铁路建设投入,加快货运铁路建设。大力提升铁路线煤炭运输量。2020年采暖季前,运往沿海主要港口、唐山港、黄骅港的矿石、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主要改由铁路运输。钢铁、电解铝、电力、焦化、煤炭等重点企业要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市发改委、市交通局、市经信委、相关铁路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配合)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依托铁路物流基地、公路港等,推进多式联运型和干支衔接型货运枢纽(物流园区)建设,加快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建设城市绿色物流体系,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2018年12月底前,加快推进中鼎物流园区多式联运和祁县、介休、左权、和顺等县(市)绿色物流配送中心建设。鼓励甩挂运输等运输组织方式。降低货物运输空载率。(市发改委、市交通局牵头,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相关铁路局等配合)

13.加快机动车结构升级。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加快推进市城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全市使用比例达到省考核要求;全市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加大资金补贴力度,2018年12月底前,全市建成区新增更新纯电动车314辆,并制定市城区现有公交车、环卫车、出租车置换为新能源汽车三年工作方案,更换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货场等作业车辆10辆,推动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承担物流配送的新能源车辆通行提供便利。2020年底前,市城区公交车、环卫车、出租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市交通局、市规管局、市经信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相关铁路局等配合)

加快淘汰老旧车辆。全市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严格超标排放监管等方式,大力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更新,加快淘汰采用稀薄燃烧技术和“油改气”的老旧燃气车辆。制定营运柴油货车和燃气车辆提前淘汰更新目标及实施计划。2020年底前,完成省下达的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型和重型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对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督促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对属于已注销和已报废的机动车,公安交管部门要加强路面查处。2019年7月1日起,全市提前实施机动车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交警支队牵头,市经信委、市商粮局、市财政局等配合)

14.强化油品质量监管。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2018年起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调和油组分以化工原料名义出售,禁止以化工原料勾兑调和油,严禁运输企业储存使用非标车用油品。加强对油品制售企业质量监督管理,持续开展生产和流通领域车用油品质量抽检,对油库(含企业自备油库)抽查比例每月不少于30%,实现年度全覆盖。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并倒查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来源。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取缔黑加油站点。(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商粮局、市发改委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15.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严厉打击新生产销售机动车环保不达标等违法行为。严格新车环保装置检验,在新车销售、检验、登记等场所开展环保装置抽查,保证新车环保装置生产一致性。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机动车注册登记查验,对不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严把机动车登记源头关。严格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报告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构建全市机动车超标排放信息数据库,溯源超标排放机动车生产和进口企业、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机构、维修单位、运输企业等,实现全链条监管。推进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具备条件的安装污染控制装置并配备实时排放监控终端,同时与环保等有关部门联网,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稳定达标的可免于上线排放检验。有条件的县(区、市)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配合)

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2018年底前,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2018年8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制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划定方案,严格管控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更换的作业机械主要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规管局、市农机局、市水利局等按照职责分别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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