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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2018-09-30 08:4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水污染物电镀废水浙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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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区域划分

4.1 本标准将浙江省划分为太湖流域、非太湖流域两个区域,按所在区域执行相应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2 太湖流域地区,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 第30 号确定,包括湖州市、嘉兴市、杭州市区(上城区、下城区、拱墅区、江干区、余杭区、西湖区、临安区的钱塘江流域以外区域)。

4.3 非太湖流域地区,除太湖流域地区以外的行政区域。

5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5.1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太湖流域地区现有和新建电镀企业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表1 规定的太湖流域水污染排放限值。

5.2 自20□□年□□月□□日起,非太湖流域地区现有电镀企业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表1 规定的非太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5.3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非太湖流域新建电镀企业及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表1 规定的非太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5.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非太湖流域地区执行表1 规定的太湖流域排放限值的具体地域范围、时间,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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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GB 18871 的规定。

5.6 电镀企业向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时,各类水污染物的间接排放浓度,按照电镀企业与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协商确定。

5.7 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公式(1)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排水量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产品产量和排水量统计周期为一个工作日。

在企业的生产设施同时生产两种以上产品、可适用不同排放控制要求或不同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且生产设施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的情况下,应执行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最严格的浓度限值,并按公式(1)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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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污染物监测要求

6.1 一般要求

6.1.1 企业(含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对含一类污染物的废水进行分类收集、单独处理,并在处理设施后设置相应的监控点和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6.1.2 企业(含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应按照有关法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HJ 819 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6.1.3 新建和现有企业(含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6.1.4 对企业排放废水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控。

6.1.5 镀件镀层面积的核定,以法定报表为依据。

6.2 水污染物监测与分析

6.2.1 水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HJ/T 91、HJ 493、HJ 494、HJ 495 的规定执行。

6.2.2 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的浓度测定采用表2 所列的方法标准或国家认定的其他等效方法标准。

6.2.3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7 标准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延伸阅读:

附改造名单 浙江台州电镀行业废水提标改造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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