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注册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我要投稿
第四节其他污染防治
第三十四条【企业环保责任制】排污单位应当建立大气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操作规程,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台账。
第三十五条【重污染企业关闭淘汰】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制定规划,统筹安排,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重污染企业依法予以关闭淘汰。
第三十六条【排污设施防治】向大气排放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或者恶臭气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第三十七条【油气回收】加油加气站、储油储气库和使用油罐车、气罐车等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
第三十八条【挥发性有机物管理】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清单,公布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企业名单。
化工、涂装、印刷、橡胶制品制造等重点行业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应当记录原辅材料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使用量、废弃量,记录生产设施以及污染控制设备的主要操作参数、运行情况和保养维护等事项,作为污染物排放核算和环境信息公开的依据,相关原始记录应当按照规定保存。
第三十九条【农药化肥管理】农业、林业等部门应当制定农药、化肥减量计划和措施,推广缓控释肥等技术,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和除草剂等农业投入品,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第四十条【饮食服务业管控】饮食服务业的炉灶应当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禁止使用煤、木材、煤油、柴油等污染环境的燃料。
饮食服务业的炉灶应当设置油烟和异味处理装置等污染物处理设施,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饮食服务业的炉灶应当通过专门的油烟通道排放油烟、废气等污染物,不得将油烟、废气排入地下管道。
禁止在市区道路、内街、车站、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露天摆设烧烤等产生油烟、废气的摊档。
第四十一条【人口集中地区管控】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居民住宅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恶臭气体的生产经营场所。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贮存、加工、制造或者使用产生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电子废弃物、生活建筑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荒草等产生烟尘的物质。
第四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管控】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禁止在人口密集区、旅游景区和其他可能对公共场所产生恶臭影响的范围内建设畜禽养殖场或者养殖小区。
第四十三条【文明祭祀】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祭祀、殡葬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鼓励和倡导公民采取鲜花、植树等文明低碳方式举办祭祀活动。
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机构不得提供、使用一次性纸花圈。
第四章 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
第四十四条【预案制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机制,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当根据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体系。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监测方案,视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咨询专家,可对监测方案进行适时调整。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会商机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警预报。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指导公众出行和调整其他相关社会活动。
第四十六条【重污染天气响应体系】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县(区)采取应急措施,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
第四十七条【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应急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一)责令有关企业停产、限产或者错峰生产;
(二)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三)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
(四)停止露天烧烤;
(五)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必要时可以停课;
(六)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七)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错时上下班,必要时可以放假;
(八)其他应急措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兜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九条【违反信息公开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第五十条【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五十一条【未按规定监测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三)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四)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第五十二条【违反“禁煤区”防治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质量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分别处罚:
(一)在禁煤区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或者煤炭制品、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二)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销售不符合规定标准的散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四)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挥发性有机物防治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设置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未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
(二)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未记录、保存相关排放信息和生产信息的;
(三)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及油罐车、气罐车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设施的。
第五十四条【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未按规定保存检测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或者未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测数据、视频监控等相关资料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机动车所有者的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已告知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机动车所有者未在限定期限内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接受检测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二)排气污染物超出国家执行标准的机动车未经复检上路行驶的,处以三百元罚款;
(三)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机动车排气污染物净化装置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裸露地面未采取扬尘防治措施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暂不开发的裸露地面未采取绿化、固化、硬化、透水铺装的,由住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停工整治。
第五十七条【未采取运输防尘措施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五十八条【物料堆场未采取扬尘措施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对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堆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五十九条【露天焚烧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焚烧电子废弃物、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和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物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露天烧烤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或者露天烧烤食品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特种行业管控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等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在禁养区建设畜禽养殖场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的,由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关闭;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违反恶臭污染控制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第六十四条【违反重污染天气应急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的企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执行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或者建筑物拆除施工等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执行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企业,可以查封排污设施,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不配合监督检查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六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监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人员和政府有关行政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核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
(二)对应当查处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违反规定不公开大气环境相关信息的;
(四)截留、挪用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
(五)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第一批)安排计划的通知,下达厦门雅瑞实业有限公司喷涂废气RTO提标改造项目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助189万元、腾龙特种树脂(厦门)有限公司热媒锅炉烟气脱硝提升改造项目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补助160万元、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有机废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福建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以降低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线,大力推动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深化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提高轻微污染天气的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强化福
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威海市文登区168MW燃煤热水锅炉及配套设施项目脱硫脱硝系统招标公告:一、招标条件文登区168MW燃煤热水锅炉及配套设施项目脱硫脱硝系统已由相关部门批准建设,招标人为威海市文登热电厂有限公司,建设资金为自筹。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二、工程招标范
为加强餐饮油烟污染物排放控制,成都市起草了《成都市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12日。本文件规定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控制与监测,标准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成都市行政管辖区内现有餐饮服务单位的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管理,
近日,湖北黄冈市住建局发布关于印发黄冈市房屋市政工程2024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内容提到,全面落实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推进实施大气污染源头治理和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提升,实现全市房屋市政工程扬尘在线监测率达到100%,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的涂料和胶粘剂,严格落实
《锦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已由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辽宁省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现予以公示。为了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印发《杨浦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遵循统一领导、强化管理,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科学预警、及时响应,绩效分级、差异管控,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有效应对空气重污染,建立健全高效协调有序的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机制,减缓空气污染程度。杨浦区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通报2024年雷霆行动第一批存在问题涉气污染源曝光名单。近期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帮扶组检查发现,全省部分工业企业未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现将2024年雷霆行动第一批存在问题涉气污染源曝光名单通报如下。
中化商务电子招投标平台发布黑龙江昊华化工有限公司75t锅炉超低排放项目招标公告(招标编号:0747-2460SCCZUE82),详情如下:一、招标条件本黑龙江昊华化工有限公司75t锅炉超低排放项目(招标项目编号:0747-2460SCCZUE82),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招标人为黑龙江
江苏省宿迁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公告,公开征求《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意见,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宿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意见的公告根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和江苏省大气办印发的《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通报2023年水泥行业错峰生产任务完成情况,2023年,全省水泥错峰生产工作有序开展,89家全能水泥生产企业、109条熟料生产线参与错峰生产,平均停窑天数超168天,总体完成140天的错峰生产任务。关于2023年水泥行业错峰生产任务完成情况的通报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厦门市城镇开发边界,思明区(含鼓浪屿)、湖里区全域为Ⅲ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将全市城镇开发边界内现有的成片工业园区为Ⅰ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其余区域划为Ⅱ类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在禁
2月22日,贵州人大官方网站发布修正后《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文件全文如下: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6年7月29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西安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其中包括调整预警分级,I级应急响应强制性减排措施中的“根据大气污染状况视情况实施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措施”调整为建议性减排措施等26条应急措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西安市
广东省深圳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近日发布《关于开展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锚定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全力攻坚克难,进一步擦亮“深圳蓝”招牌,以高标准、高质量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助力高质量发展。《通知》提出,深圳市近期PM2.5浓度与去年同比上升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公示2023年第五批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资金拟补贴项目审查结果,赤湾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等公司获得补贴。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2023年第五批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资金拟补贴项目审查结果公示根据《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22-2025年)》要求,现将2023年第五批通过审查的赤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本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系,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陕西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全省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精准预报预警能力,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及时、高效、有序进行。统筹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削减污染物浓度峰值,开展区域联防联动,确保高水平应对重污染天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陕西省排污许可制支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通过开展从严许可排放量试点工作,精细化管控挥发性有机物,实现绩效分级与排污许可联动等措施,落实排污单位污染治理主体责任,严格控制涉气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陕西省排污许
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厦门市行政区全辖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和碳中和的战略部署,持续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福建省
为了防治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荆门市司法局发布《荆门市城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荆门市城市餐饮油烟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防治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改善大气环境
为调整优化能源结构,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大连市政府决定调整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详情如下: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近日,山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用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有关工作的通知,严格落实用煤项目煤炭减量替代要求,详情如下:山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用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有关工作的通知晋能源清洁发〔2024〕110号太原、吕梁、晋中、阳泉、长治、晋城、临汾、运城市能源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大气污染防
3月28日,中广核山西天镇100MW光伏项目一期EPC总承包项目中标结果公布,中标企业中国电建集团昆明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标价格131402796元,单价1.3元/W。本工程为中广核大同天镇100MW农林光互补发电项目项目,建设容量为110.0086MW光伏项目。本工程厂址位于山西省大同市天镇县赵家沟乡舍科堡村和
3月25日从山西电力交易中心了解到,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中长期交易自动化管控模式运行良好,自2023年12月全面推行以来,累计完成交易300余笔,平均交易操作时长由60分钟缩短至15分钟,为电力市场化改革从建设到运营转型发展提供了坚实支撑。目前,山西建立起空间上覆盖省间和省内,时间上跨越中长期和现
近日,山西省能源局发布《关于下达山西省2024年煤电和新能源一体化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通知》指出,为持续做好山西省煤电和新能源一体化发展工作,根据《山西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电和新能源一体化发展工作的通知》(晋能源新能源发〔2024]22号),经申报、评审和公示,现下达山西省2024年
3月19日,山西太原供电公司电缆运检中心监控人员通过电缆隧道智能管控系统实时监控电缆隧道内的设备运行状况。该公司针对运维高压电缆规模居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公司第一的实际,多措并举,提升电缆精益管理水平。2023年,太原电网外力破坏造成的电缆故障率同比降低46个百分点,电缆故障查找时
近日,山西能源监管办组织听取2024年度电网运行方式汇报,办主要负责同志及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汇报会并讲话。会上,电网企业汇报了2023年度电网运行情况,围绕新设备投产计划、新能源消纳问题、电力供应保障问题、电源调整带来的系统性风险等内容对2024年度山西电网运行方式预安排情况进行了说明,重点
在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实现“双碳”目标的驱动下,我国正在大力推进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新能源占比随之逐年提高。面对新能源发电比例逐步上升的大背景,电力现货市场机制,成为保障电力系统稳定的核心要素。(来源:微信公众号“兰木达电力现货”作者:王瑀璠)2023年,电力中长期交易已在全国范围内常态
3月20日,在阳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山西省阳泉市人民政府市长刘文华作2024年阳泉市政府工作报告。报告显示,2023年,平定中能建投风电、盂县粤电风电、盂县国能光伏等并网发电,高新区青于蓝储能电站建成投运,阳泉市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装机规模达到254万千瓦,新型能源体系雏形初现。
近日,从山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西将纵深推进能源革命综合改革试点,着力打造能源领域新质生产力,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作为能源大省,山西省能源发展和能源绿色转型备受关注。山西省能源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杜青表示,近年来,山西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取得重大成果。山西
3月21日,山西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座谈会在并召开。会议全面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3月12日省委常委会上关于推动我省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系统阐述新能源发展的重大意义,深入分析我省新能源发展形势,研讨交流促进我省新能源高
3月21日,山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深入解读《山西省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会上,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许有志表示,近年来,山西省交通运输行业积极响应国家环保政策要求,全面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在交通运输绿色转型发展和空气质量改善方面取得显著成效。一是运输结构
请使用微信扫一扫
关注公众号完成登录
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 |
邮箱: | |
所在地区: | |
行业类别: | |
工作经验: | |
学历: | |
公司名称: | |
任职岗位: |
我们将会第一时间为您推送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