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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运营管理工作规范》:要保证垃圾焚烧烟气排放达标

2018-10-09 10:31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垃圾焚烧厂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湖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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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生活垃圾的运输主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 定期清运生活垃圾。

2 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分装运输,不得混装混运。

3 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止运输过程中丢弃、扬撒、遗漏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4 及时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转运站、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5 充分发挥运输车辆料斗、压缩腔的容积效率,尽量降低车辆带功压缩等作业频率、避免空转。

6 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3.0.10 垃圾收运作业时,应采取措施尽量降低作业噪音污染。垃圾转移过程中作业人员对垃圾容器应轻推、轻挂、轻放,禁止作业人员大声喧哗。

3.0.11 垃圾运输车辆按照规定的线路,依次进行不同收运点的垃圾收运作业。收运线路的安排上应优先主次干道和重点敏感部位。

3.0.12 运输作业完毕后,垃圾运输车辆应停放至指定的停保场所,驾驶人员应对车辆进行清洗和保养,为下一次收运工作做好准备。

3.0.13 餐厨垃圾与建筑垃圾应单独收运。

3.0.14 乡镇转运站的建设、服务半径、转运车辆应符合《湖北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技术导则》(鄂建〔2018〕7号)的有关规定。

3.0.15 现有敞开式乡镇转运站应逐步改造为密闭式收集站。乡镇转运站应当采取必要的防雨淋、防渗漏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乡镇转运站宜设置通风、除尘、除臭等环境保护设施,并应设置消毒、杀虫、灭鼠等装置,恶臭污染物应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有关规定。

3.0.16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由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初步分类,村(社区)保洁员进行二次分类,具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

1 可回收物,如废弃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由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自行售卖,或者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村(社区)保洁员收集、集中暂存,交相关企业回收利用;

2 有机可堆肥垃圾,如厨余垃圾、植物枝叶、散养畜禽粪便等,由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以堆肥、还田等方式自行处理,或者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村(社区)保洁员收集、清运至有机垃圾集中堆肥点,进行资源化利用;

3 有害垃圾,如废弃农药包装物等,由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自行或者交村(社区)保洁员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所在乡镇分别转运至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专用场所,由县(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处理;

4 其他垃圾,如已污染、细碎、难分类的纸类、塑料、玻璃、织物等,由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直接投放至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或者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村(社区)保洁员收集、清运至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

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上述分类方式制定公布生活垃圾分类细化目录,并根据情势变化适时予以调整。

3.0.17 农村生活垃圾的一次收运可选择“站点收集、直接运输”或“定点集装箱收集、直接运输”两种收运模式。

3.0.18 农村生活垃圾清运车辆选型应与收集点容器形式相配套,清运车辆吨位最小不宜低于8t。

3.0.19 鼓励农药、化肥等农业化学品生产、经营主体,通过以旧换新、押金等方式回收废弃农药包装物、农用地膜等废弃物。

3.0.20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专业企业,从事生活垃圾的运输。

4 生活垃圾末端处理管理

4.1 一般要求

4.1.1 生活垃圾应按规定的线路运送至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处理。

4.1.2 进入垃圾处理场所的生活垃圾应预先进行计量,并登记垃圾运输车车牌号、运输单位、进出场所的日期和时间、垃圾来源、性质、重量等情况。

4.1.3 送入处理场所的生活垃圾应定期进行理化特性分析。垃圾处理场所管理和操作人员应随机抽检送入场所处理的生活垃圾,发现混有违禁物料时,应禁止其进入场所处理,并及时记录和向管理部门报告。

4.1.4 垃圾处理场所应采取妥善的污染控制措施,控制垃圾处理场所垃圾处理过程产生的二次污染,使污染排放与垃圾处理场所及其周围地区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符合环保要求。

4.1.5 垃圾处理场所及其周边环境应整洁卫生,场所内地面和通道应无散落垃圾和溢流污水,场所内应有防止粉尘飘散和垃圾飞扬的措施。

4.1.6 垃圾处理场所内应无拾荒者,应采取并实施防止非垃圾处理相关人员随意进出场所、防火、防爆、防洪、防雷等安全措施,且标志明显。

4.1.7 垃圾处理场所应根据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运行维护与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4.1.8 进出场所的垃圾运输车辆应服从处理场所管理与操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规定的线路将垃圾运送至指定的场地倾倒,并及时驶离垃圾处理场所,不得随意倾倒垃圾、污水,不得在场所内长时间逗留,不得影响场所内进出车辆交通。

4.1.9 垃圾运输车辆倾倒垃圾后,应在现场操作人员的指导下将残留垃圾清理干净,并驶入车辆清洗站进行车身清洗,保持车身外观整洁。

4.1.10 村湾与乡镇生活垃圾应当转运至县(市)级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置。村庄禁止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填埋、露天焚烧生活垃圾。

4.1.11 餐厨垃圾处理应遵循“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集中处理,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化利用。

4.1.12 建筑垃圾处置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资源化利用。

4.2 卫生填埋场管理

4.2.1 应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1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24等标准的要求建设。

4.2.2 应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93的规定进行运行、维护。

4.2.3 应根据进场垃圾量、作业区域的变迁、覆盖等原材料消耗情况,进行场区交通组织,使物流过程顺利、通畅。

4.2.4 应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17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93 的有关规定进行填埋作业。

4.2.5 终场覆盖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技术规程》CJJ 112与《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0的规定。

4.2.6 填埋气体的收集与处理、运行维护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CJJ 133的规定。

4.2.7 填埋库区应采取有效的雨污分流措施,防止场外地表水流入填埋区,减少雨水进入垃圾填埋体形成垃圾渗滤液;应采取有效的防洪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洪水对填埋场的冲击,并兼具雨污分流功能。

4.2.8 应按《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的有关规定进行污染控制。

4.2.9 填埋场区应采取妥善措施,防止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2.10 应根据《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93、《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CJJ/T 213、《生活垃圾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 18772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等的有关规定,建立场内自检、运行质量监管监测、环境质量监督监测三个层次的监测系统,保障垃圾填埋处理质量和填埋场安全稳定运行。

4.2.11 应积极接受运行监管部门的驻场监督管理,保证运行质量达到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

4.2.12 农村生活垃圾转运距离较长的,应在乡镇或中心村庄统筹建设填埋场。

4.2.13 偏远农村地区暂时不能纳入集中处理的生活垃圾,可暂时采用符合《村庄整治技术规范》GB 50445相关规定的简易填埋方式处理。暂时简易填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简易填埋处理场严禁选址于村庄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宜选择在村庄主导风向下风向,且应避免占用农田、林地等农业生产用地;宜选择地下水位低并有不渗水粘土层的坑地或洼地;选址与村庄居住建筑用地的距离不宜小于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2 倾倒过程应进行简单覆盖,场址四周宜设置简易截洪设施。

3 简易填埋处理场底部宜采用自然黏性土防渗。

4 渗滤液不得污染环境,应妥当收集、贮存及处理。

4.3 垃圾焚烧厂管理

4.3.1 应按《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 90、《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2等标准的要求建设。

4.3.2 应按《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的有有关定运行、维护。

4.3.3应根据进厂垃圾量、垃圾理化特性、辅助原材料消耗等情况,进行厂区交通组织,使人流、物流过程顺利、通畅。

4.3.4 应按《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进行污染控制。

4.3.5 管理与操作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或优化工艺要求,尽量提高垃圾焚烧热能利用效率(如发电量、热水或蒸汽产生量等),尽量减少垃圾焚烧辅助燃料、原材料的消耗,以及厂内能源消耗,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4.3.6 必须配备有效的烟气处理装置,并应设置在线监测报警装置,保证垃圾焚烧烟气排放达标,并通过对外公示电子显示屏将烟气主要处理排放指标实时向公众公示。

4.3.7 焚烧炉底灰渣经浸出毒性检测达标后,可按一般固体废物直接送填埋场处理或用作铺路材料或其它建筑材料。

4.3.8 焚烧飞灰属于危险废物,必须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

4.3.9 应按《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 212的有关规定进行运行监管。

4.3.11 应采取妥善措施,防止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3.12 应根据《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标准》CJJ 128、《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CJJ/T 212、《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18485等的有关规定,建立内部自检、运行质量监管监测、环境质量监督监测三个层次的监测系统,保障垃圾焚烧质量和焚烧厂安全稳定运行。

4.3.13 应积极接受运行监管部门的驻厂监督管理,保证运行质量达到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

4.4 垃圾堆肥(生物处理)厂管理

4.4.1 应根据《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CJJ 52、《生活冲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41等有关规定,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运行维护与安全操作规程与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4.4.2 应根据《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86进行运行、维护。

4.4.3应根据进厂垃圾量、垃圾理化特性、辅助原材料消耗等情况,进行厂区交通组织,使人流、物流过程顺利、通畅。

4.4.4 管理与操作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或优化工艺要求,尽量提高垃圾资源化利用效率,尽量减少垃圾辅助原材料消耗和厂内能源消耗,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4.4.5 垃圾堆肥厂生产线宜安置在封闭车间内,并在暂存、进料、破碎、筛分、输送等环节设置负压抽风装置,将恶臭气体集中收集至气体处理系统进行除臭处理,防止恶臭气体外溢污染环境。恶臭气体处理排放应达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控制标准。

4.4.6 贮存仓应具有良好的防渗性能,底部应设有渗滤液污水收集管路,将暂存过程渗沥出的污水收集并导流至污水处理系统与其他环节产生的污水合并处理,达到环境影响评价规定的标准后排放。

4.4.7 应采取有效的有毒有害气体控制措施,并应设置监测报警装置。

4.4.8 应采取优选设备、隔振降噪、封闭厂房、及时维修维护等措施,使机械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降低作业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噪声影响。

4.4.9 应采取严格的消杀措施,定期对厂区及其周边进行消杀消毒处理,防止蚊蝇孳生和鼠害。

4.4.10 应采取持续绿化景观化等环境提升措施,保持与周边环境的协调、融洽。

4.4.11 应根据《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 86等的有关规定,建立内部自检、运行质量监管监测、环境质量监督监测三个层次的监测系统,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质量和处理厂安全稳定运行。

4.4.12 应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范畴,积极接受运行监管部门的驻厂监督管理,保证运行质量达到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

4.4.13 农村生活垃圾堆肥应符合《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技术导则》(鄂建〔2018〕7号)的有关规定。

1 村湾有机垃圾集中堆肥点,应当采取必要的防雨淋、防渗漏措施,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2 村湾分类的有机垃圾及枝叶等易腐垃圾宜采用原位生物处理技术。处理设施可采用沼气池、简易高温堆肥等。

3 村湾厌沼气池可利用畜禽粪便以及秸秆等农业废弃物沼气设施合并处理。

4 村湾简易高温堆肥技术应符合以下要求:

(1)有机物质含量≥40%;

(2)保证堆体内物料温度在55℃以上保持5~7d;

(3)简易高温堆肥可采取自然通风静态堆肥、围栏或条形堆肥方式。

5 村湾有机垃圾堆肥原则上应作为农用基肥,不作为追肥施用,堆肥农用污染控制应符合《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的有关规定。

4.5 水泥窑协同处置厂管理

4.5.1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规划、设计、建设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GB 50954的要求。

4.5.2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宜在2000t/d及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上进行,可依据现有生产线的具体条件选择分选处置或直接处置工艺,处置过程中应充分利用水泥厂现有场地与设施。

4.5.3 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水泥熟料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熟料》GB/T 21372的有关规定,水泥熟料和水泥产品中重金属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的有关规定。

4.5.4 生活垃圾预处理过程中,严禁混入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垃圾。

4.5.5 生活垃圾的投加过程和在水泥窑中的协同处置过程应不影响水泥的正常生产。

4.5.6 在水泥窑达到正常生产工况并稳定运行至少4小时后,方可开始投加生活垃圾;因水泥窑维修、事故检修等原因停窑前至少4小时内禁止投加生活垃圾。

4.5.7 分选处置工艺的可燃性垃圾组分、直接处置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气化气、烟气必须在水泥熟料烧成系统850℃以上的区域投入。投入区域温度高于1000℃时,气体停留时间必须大于1s;投入区域温度在850~1000℃时,气体停留时间必须大于2s。

4.5.8 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应制定系统非正常运转情况的应急预案。当水泥窑出现故障或事故造成运行工况不正常,如窑内温度明显下降、烟气中污染物浓度明显升高等情况时,必须立即停止投加生活垃圾,待查明原因并恢复正常运行后方可恢复投加。

4.6 综合处理厂管理

4.6.1 工艺技术路线选择、设施建设应符合《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利用技术要求》GB/T 25810与《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153的有关规定。生活垃圾综合处理的运行、维护应符合各处理方式对应的有关规定。

4.6.2 生活垃圾应进行预处理,改善理化条件,建立有利于后续处理的工况条件,提高处理效果。

4.6.3 工艺设计应按垃圾的产生源、垃圾成分、处理量和后续处理处置要求,选择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安全可靠,操作方便的技术。

4.6.4 生活垃圾的预处理、回收、再生利用和最终处置系统,应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高、运行稳定的设备。

4.6.5 经过预处理、回收利用和各种工艺处理、利用后的剩余生活垃圾,应进行最终的填埋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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