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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运营管理工作规范》:要保证垃圾焚烧烟气排放达标

2018-10-09 10:31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垃圾焚烧厂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湖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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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餐厨垃圾处理厂管理

4.7.1 工艺技术路线选择、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应符合《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84等有关规定。根据《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84等的有关规定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运行维护与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4.7.2 应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运行维护计划,并按计划积极组织实施;应根据进厂垃圾量、垃圾理化特性变化、辅助原材料消耗等情况,进行厂区交通组织,使人流、物流过程顺利、通畅。

4.7.3 各类运输车辆进出运行应服从处理厂管理与操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规定的线路将餐厨垃圾运送至指定的场所倾倒并及时驶离处理厂区,或将资源化产物运离厂区,不得随意倾倒餐厨垃圾,不得在厂区内长时间逗留,不得影响厂区进出车辆交通。

4.7.4 应建立处理台账,登记垃圾运输车车牌号、运输单位、进出场所的日期和时间,以及餐厨垃圾来源、性质、重量等情况,定期(按月、季、年)向城市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不得接受、处理未取得餐厨垃圾收运许可的单位和个人运送的餐厨垃圾。

4.7.5 管理与操作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或优化工艺要求,提高资源化利用效率(如厌氧产沼、油脂提炼、沼渣制肥的产生量等),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4.7.6 餐厨垃圾处理生产线宜安置在封闭车间内,并在暂存、进料、破碎、制浆、输送等环节设置负压抽风装置,将恶臭气体集中收集至气体处理系统进行除臭处理,防止恶臭气体外溢污染环境。恶臭气体处理排放应达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控制标准。

4.7.7 餐厨垃圾暂存场所应有遮雨棚和雨水分流集排措施,防止雨水与餐厨垃圾直接接触增加污水产生量。餐厨垃圾处理过程产生的污水、清洗冲洗污水等应全部经过管道集中至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控制标准后方可排放。

4.7.8 应采取优选设备、隔振降噪、封闭厂房、及时维修维护等措施,使机械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降低作业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噪声影响。

4.7.9 应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内部自检、运行质量监管监测、环境质量监督监测三个层次的监测系统,保障餐厨垃圾资源化处理质量和处理厂安全稳定运行。

4.7.10 应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范畴,积极接受运行监管部门的驻厂监督管理,保证运行质量达到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

4.8 建筑垃圾处理厂管理

4.8.1 在较短时间内对建筑垃圾进行回填或堆存,应按规定办理建筑垃圾临时消纳证,不得擅自设立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4.8.2 建筑垃圾消纳场的消纳量应不低于5万立方米。

4.8.3 建筑垃圾资源化技术路线选择、工程设计、施工建设、运行、维护应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34的有关规定。

4.8.4 应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运行维护计划,对全厂设施设备进行有效维护和保养,并按计划积极组织实施,还应根据进厂垃圾量、垃圾理化特性变化、辅助原材料消耗等情况,进行厂区交通组织,使人流、物流过程顺利、通畅。

4.8.5 进出厂区的各类运输车辆应服从处理厂管理与操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规定的线路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指定的场地倾倒并及时驶离处理厂区,或将资源化物资运离厂区,不得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不得在厂区内长时间逗留,不得影响厂区进出车辆交通。

4.8.6 管理与操作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或优化工艺要求,提高资源化利用效率(如再生骨料、再生混凝土砂石料的产生量等),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降低运行维护成本。

4.8.7 建筑垃圾必须倾倒并贮存于具有遮盖和雨水集排措施的场地,防止造成扬尘污染和雨水与建筑垃圾直接接触产生含泥污水。资源化处理厂可不单设污水处理设施。

4.8.8 资源化处理生产线宜安置在密封车间内,并在进料、破碎、筛分等环节设置喷雾压尘和负压抽风装置,将含尘气体集中收集并进行除尘处理,防止含尘气体外溢污染环境。含尘气体处理排放应达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控制标准。

4.8.9 应采取优选设备、隔振降噪、封闭厂房、及时维修维护等措施,使机械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降低作业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噪声影响。

4.8.10 应根据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的规定,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运行维护与安全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

4.8.11 应根据相关要求,建立内部自检、运行质量监管监测、环境质量监督监测三个层次的监测系统,并在显眼设置防火、防洪、防雷等设施和醒目的警示标识,保障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质量和处理厂安全稳定运行。

4.8.12 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厂应纳入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范畴,积极接受运行监管部门的驻厂监督管理,保证运行质量达到相关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和政府监管部门的要求。

5 投入机制

5.0.1 通过财政分级投入、社会资本参与、垃圾处理费收取等多种途径,提高资金保障能力。

1 省级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2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将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运行与维护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财政投入,提高设施建设标准和保洁员工资水平。

3 鼓励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垃圾转运站、运输车辆、终端处理设施建设。

4 建立垃圾处理农户缴费制度,加大收取力度,用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5.0.2 以市、州、县为主体,推行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模式为主导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投资体系,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营,市县政府通过运营补贴方式对项目予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全链条、全过程的市场化,也可结合实际,实行部分环节的市场化。

5.0.3 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长效维护管理,各地政府应将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作为经常性财政支出项目纳入预算,要给予经费支持保障,并及时调整环卫作业费用定额和指导价格,不断加大投入,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与技术装备,提高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5.0.4 农村地区可建立财政保障、村集体补贴、村民付费、社会资本参与相结合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资金投入机制。

1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财政投入,可以设立奖励资金,用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考核奖励。

2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保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运输和终端处置、清扫保洁员待遇等事项。

3 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向农村垃圾产生单位与个人收取生活垃圾处置费。农村地区可经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补贴村(社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设备配置,生活垃圾贮存、处置设施建设和村(社区)保洁员考核奖励等。

4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引导社会资本通过招投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鼓励支持关于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的科技创新和成果运用。

5.0.5 实行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生态补偿机制。跨区域处理生活垃圾的,输出生活垃圾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跨区域处理的生活垃圾量向输入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支付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费用。生活垃圾异地处理生态补偿的标准和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具体制定。

6 组织保障

6.0.1 省政府成立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指挥部,由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协调解决推进中的重大政策和问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住建厅,负责具体工作推进。建立指挥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6.0.2 省各相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加强上下联动,分头抓好落实。将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考评内容;作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环保模范城市、园林城市、森林城市等创建与复查工作的考核内容,验收或复查前要征求指挥部办公室意见。

6.0.3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是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全达标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将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整合各类资源,筹措工作经费,落实管理队伍,保障垃圾处理工作正常运行。各地可根据情况,逐步探索解决乡镇建设管理机构问题。

6.0.4 县(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辖区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将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县(市)级财政经费保障标准,确定治理目标,完善协调、考核、督办和激励机制。

6.0.5 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将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 确定本地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的主管部门,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2 按照标准落实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财政经费。

3 制定本地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

4 统筹规划建设乡镇(街道)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县(市)级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为村级生活垃圾收集、分类设施建设提供技术和专业支持。

5 合理安排收购网点,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参与废塑料、废玻璃、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垃圾的回收利用。

6 建立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对各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绩效考评体系。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6.0.6 县(市)城乡建设或城市管理部门是辖区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考核督办工作。

6.0.7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辖区的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 制定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方案。

2 协助推进生活垃圾转运站建设。

3 负责组织生活垃圾的转运,保证生活垃圾转运站的正常运行。

4 督促、指导、考评村(居)民委员会的生活垃圾治理工作。

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6.0.8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本村(社区)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收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1 通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将生活垃圾治理纳入村规民约,宣传引导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自觉开展垃圾分类,积极参与生活垃圾治理。

2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计划。

3 组建保洁员队伍,落实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责任。

4 配备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设备和工具,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转运房(点)、分类暂存场所和有机垃圾集中堆肥点。

5 定期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保持村容整洁卫生。

6 指导、监督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放行为予以劝阻。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实施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运作的区域,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确定有关市场主体承担村(社区)生活垃圾治理相关职责。

6.0.9 保洁员应当按照村(社区)生活垃圾管理制度,履行生活垃圾收集和公共区域保洁职责;落实生活垃圾二次分类、减量任务;管护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设备及贮存、处置设施;积极开展生活垃圾治理的宣传引导。

6.0.10 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管理规定,负责其房前屋后、承包地(水面)或者办公场所、经营管理区域的保洁,自觉开展垃圾分类,减少垃圾产生。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就生活垃圾治理向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收费的,应当按要求缴纳相关费用。

6.0.11 县(市)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治理的宣传教育,增强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意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发布一定比例的生活垃圾治理公益广告。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的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各级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教育纳入家庭文明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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