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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运营管理工作规范》:要保证垃圾焚烧烟气排放达标

2018-10-09 10:31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垃圾焚烧厂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湖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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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监督管理

7.0.1 积极推进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立法,为全省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7.0.2 省住建部门制定完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相关标准规范、技术规程和导则等,组织编制工作指南,定期开展考核、督办、通报,指导各地规范有序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7.0.3 将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纳入省政府对省直部门和地方政府的绩效考核体系。

7.0.4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分别将垃圾减量工作列入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方案、计划,分级明确生活垃圾减量目标,并纳入生活垃圾治理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对于生活垃圾减量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7.0.5 省政府建立考核排名制度,每半年考核一次,排名情况全省通报。省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指导督办力度。各地人民政府要加大推进力度,狠抓工作落实。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

7.0.6 省政府每年对工作进展快、成效明显,机制完善的市(州)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工作落后的予以通报批评,排名靠后、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要对地方主要负责同志、主要部门负责人进行问责。

7.0.7 监管考核以县(市)为单位,按照“月检查、月点评、季通报”的模式,采取现场业务检查、第三方监管、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还可引入社会满意度调查的方式。

1 现场业务检查。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考核标准及要求,结合本省行业管理要求和行业特点,定期确定考核频次、范围等,重点对现场考核内容进行检查、评定;业务监管部门可不定期进行暗访或抽查。

2 第三方监管。按照监督考核内容、标准及要求,确定考核频次、范围等,委托第三方监管机构,签订监管合同或者协议,建立精确的数字化检测方法,确保考核评价的公平、统一、规范、精确;检测方法、仪器、工具应具有规范性、普遍性、均一性和可重复性。

3 舆论监督。包括督办投诉件、媒体负面曝光、领导批示件等问题整改情况、统计报表报送情况、工作资料和台账建设情况。

4 社会满意度调查。由考核人员现场询问附近居民对相关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进行社会满意度调查或者采取入户(面访)调查相结合方式进行;也可委托相关媒体进行电话调查,定期公布社会满意度调查结果。

7.0.8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规收运处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可以对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县(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7.0.9 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完成生活垃圾治理年度目标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7.0.10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生活垃圾治理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国家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7.0.11 对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装运输或者未密闭运输生活垃圾的,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罚款。

7.0.12 随意丢弃、倾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的,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活垃圾治理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和个人均处以相应罚款。

7.0.13 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0.14 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运行监管标准参照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执行。本省可制定适合本省实际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运行监管和考核评价标准。

7.0.15 城乡生活垃圾治理责任部门要深入宣讲生态环保理念,普及垃圾分类、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知识。

7.0.16 各级党委宣传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宣传工作。

7.0.17 各级教育部门要在校园内宣传垃圾无害化处理知识。

7.0.18 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村委会、基层党组织、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主动清洁房前屋后,维护公共环境,自觉开展垃圾分类减量。

7.0.19 县(市)各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治理的宣传教育,增强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意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发布一定比例的生活垃圾治理公益广告。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的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各级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教育纳入家庭文明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内容。

7.0.20 加强科技发展对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领域的引领,加强新技术、新装备的应用,定期开展先进技术学习、培训、交流活动,积极引进世界先进技术,学习先进管理模式。

7.0.21 强调系统治理,统筹考虑垃圾的分类、运输和处理,大力推行垃圾分类,逐步扩大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促进源头减量。制定群众乐于接受、便于实施、易于监督的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措施,引导群众养成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探索“互联网+资源回收”模式,打通生活垃圾回收网络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络通道,实现“两网融合”。

7.0.22 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建立省级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信息系统,对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情况实行在线监测、动态管理。县(市)级配套建立“智慧环卫”数字化监管平台,对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线上监控。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目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889 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30485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 50337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

GB 50445 村庄整治技术规范

GB 50869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

GB 50954 水泥窑协同处置垃圾工程设计规范

GB 51220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封场技术规范

GB 51260 环境卫生技术规范

GB/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 18750 生活垃圾焚烧炉及余热锅炉

GB/T 18772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

GB/T 19095 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GB/T 25810 生活垃圾综合处理与资源利用技术要求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CJJ 27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

CJJ 47 生活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

CJJ 52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技术规范

CJJ 90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

CJJ 93 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 109 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规程

CJJ 11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防渗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CJJ 128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

CJJ 133 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

CJJ 134 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CJJ 150 生活垃圾渗滤液处理技术规范

CJJ 179 生活垃圾收集站技术规程

CJJ 184 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CJJ 205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技术规程

CJ/T 227 垃圾生化处理机

CJJ/T 47 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

CJJ/T 65 市容环境卫生术语标准

CJJ/T 86 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J/T 102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

CJJ/T 107 生活垃圾填埋场无害化评价标准

CJJ/T 137 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

CJJ/T 156 生活垃圾转运站评价标准

CJJ/T 172 生活垃圾堆肥厂评价标准

CJJ/T 212 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

CJJ/T 213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运行监管标准

全国城镇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建标[2008]110号)

生活垃圾转运站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9]117号)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10]124号)

生活垃圾填埋场封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10]140号)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10]141号)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10]142号)

小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2010]149号)

生活垃圾综合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11]153号)

生活垃圾收集站建设标准(建标[2011]154号)

湖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费用定额(鄂建[2011]67号)

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治理技术导则(鄂建〔2018〕7号)

餐厨垃圾处理厂运行维护技术规程(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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