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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镇公共厕所运营管理工作规范》(全文)

2018-10-09 11:07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厕所革命公共厕所管理湖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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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公共厕所保洁要求

5.1 周边环境

5.1.1 应整洁有序,无垃圾、粪便、污水、杂草、废土、乱堆乱挂杂物,无黄土裸露,无卫生死角。

5.1.2 坡道、台阶、扶手应保持干净整洁,无垃圾、杂物、吊挂,不得有障碍物。

5.1.3 水冲式公厕粪便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道、河流湖泊和水沟内。

5.1.4 化(贮)粪池周围场地应保持整洁,无垃圾、粪迹、污水,不得有恶臭、蝇蛆。

5.1.5 化(贮)粪池应保持沟眼、管道畅通,及时清掏,不得满溢。粪便清理时应保持作业场地清洁、无粪污遗撒;化(贮)粪池清掏作业结束后,应盖严清掏口并及时清理场地和清掏工具。

5.1.6 有污水管网且下游建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将公共厕所粪便污水排入污水管网,集中处理;没有污水管网的地区,应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的化粪池或其它符合要求的贮存处理设施,按GB7959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5.1.7 粪便收集和运输容器应密闭性好、无滴漏。

5.2 内部环境

5.2.1 应保持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且臭味不明显。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防蝇、防蚊和防臭措施。

5.2.2 门的正、反面和门把手应整洁,无污迹和吊挂杂物,无乱写乱画和乱贴小广告;门缝及闭门器应无垃圾、积灰、锈蚀。

5.2.3 窗玻璃应干净明亮,窗台、窗框、窗纱、排风扇等处应无垃圾、杂物、蛛网、积灰,无乱贴乱画乱涂写。

5.2.4 地面应洁净,无垃圾、污迹、积水、杂物。

5.2.5 蹲便器、座便器、小便器应整洁,无水锈、尿垢、粪迹、垃圾等污物,沟眼、管道通畅,无堵塞、无积渍。

5.2.6 厕位隔断板应洁净、完好,无积灰、污迹、蛛网、乱涂乱画、广告。

5.3 内部设施

5.3.1 洗手池及台面、拖把池、搁物台、镜子、挂衣钩、冲水设备完好、洁净,无积灰、污迹、蛛网、水垢、毛发、杂物、乱涂乱画。

5.3.2 洗手液分配器、干手器、除臭设备、排风扇、空调、灯具及开关、拖把架、手纸盒等设备应洁净、无积灰、污迹,使用标识应清晰、无污迹。

5.3.3 废物篓内废弃物不得超过废物篓的平口。

5.3.4 公共厕所管理房不应挪作他用,室内保持整洁,不得饲养宠物。

5.4 内外墙面及屋顶

5.4.1 内外墙面和天花板应保持洁净,无积灰、污迹、渗漏、蛛网,无乱涂乱画、无张贴,不得安装或吊挂与公厕管理无关的物品。

5.4.2 屋顶应无垃圾、无杂物,不得设置与公厕管理无关的物品。

5.5 作业和工具放置

5.5.1 保洁作业时,保洁员应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装备,并在公共厕所入口处或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牌、警示牌。雨天和地面保洁时,应设置防滑标志和铺设防滑垫。

5.5.2 清洁大小便洁具的拖把、抹布应与清洁其他设施的拖把、抹布区分使用。

5.5.3 保洁作业完毕后,应将作业工具统一放置在工具间内,摆放整齐,拖把、扫把、抹布晾晒时应置于拖把架上。

5.5.4 公共厕所内部通道、洗手台不应放置拖把、水桶、抹布、扫把等作业工具和其他影响视觉观瞻及通行的物品。

5.6 环境卫生控制指标

5.6.1 公共厕所环境卫生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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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标识标牌设置与管理

6.1 标识标牌设置

6.1.1 公共厕所指向牌应设置在距公共厕所50~200m的位置,宜安装在醒目的标志杆上。不同的方向每座公共厕所设置应不少于1块。有无障碍设施的公共厕所,应设置含无障碍设施导向标志牌。

6.1.2 公共厕所标志牌应设置于公共厕所建筑物外表面或上方、公共厕所门楣等处,每座公共厕所应设置1块。标志灯箱应设置在远处可见的公共厕所外墙上。

6.1.3 公共厕所管理牌应设置在公共厕所入口处醒目合适的位置,每座公共厕所应设置1块。

6.1.4 公共厕所大门外墙面或其他适宜处应设置“公共厕所”字样,字体、颜色、风格设计应按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6.1.5 公共厕所应设置男女标识,根据设施的功能设置蹲(坐)便器识别标识、无障碍坡道、无障碍厕所(位)间等标识。

6.1.6 配备无障碍设施的公共厕所应使用带有无障碍设施标识的公共厕所标志,未配备无障碍设施的公共厕所应使用不含无障碍设施标识的公共厕所标志。

6.1.7 无障碍设施指示牌应设置在无障碍间或者无障碍厕位门上的正上方处。

6.1.8 男、女厕标牌应设置在醒目处,一般设置在男女厕门楣上方。

6.1.9 坐厕位标识应设置在老年人厕位门上的正上方处。母婴室指示牌应设置在母婴室门上的正上方处。

6.1.10 工具间标识应设置在工具间门上的正上方或者门楣上方处。管理房标识应设置在管理房门楣上方。

6.1.11 公共厕所应根据设施设备的功能,设置识别和使用功能性提示标识,如呼救功能标识、冲洗方法标识、厕位类型标识等,可设置“节约用水”、“礼让老弱病残”、“遵守用厕秩序”、“文明如厕”等公益性提示标识。

6.1.12 公共厕所标识标牌应设置醒目、标识规范,标识标牌及图形符号应符合GB/T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和CJJ/T125《环境卫生图形符号标准》的规定。GB/T10001.1和CJJ/T125中无规定的标识标牌应采用《湖北省“厕所革命”城镇公共厕所建设技术导则》附录B中的统一样式。

6.2 维护管理

6.2.1 公共厕所标识标牌应保持清洁,无破损、残缺、锈迹、歪斜。

6.2.2 各类指向性标牌应保持指示方向正确。

6.2.3 可在标识标牌适当位置添加环境卫生宣传用语。

7 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

7.1 监督管理

7.1.1 各地应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导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鼓励作用,开拓多元化投资渠道,鼓励社会资金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厕建设和管理,对城镇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的投入给予倾斜。

7.1.2 各地政府可通过财政补助和奖励等形式整合社会资源,鼓励沿街单位、商业服务窗口单位、加油站、宾馆饭店的内部厕所对社会免费开放。除特殊情况外,沿街公共建筑内厕所原则上必须对外开放。

7.1.3 各级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因地制宜建立当地统一的监督管理机制,对公共厕所管理与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向公众开放的社会单位厕所的管理与服务也应纳入城镇公共厕所统一考核体系,提高城镇公共厕所整体服务水平。

7.1.4 公共厕所管理服务提供方应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对所承担的公共厕所管理与服务质量进行自查。

7.1.5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投诉问题,应及时调查、核实、处理,按规定向当事人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7.2 考核评价

7.2.1 各级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公共厕所管理和服务的考核评价制度,并组织落实。

7.2.2 公共厕所管理与服务质量宜定期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内容可按表3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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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 公共厕所管理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标准可按表4的规定执行。综合评价得分90分(含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不含90分)良好、70-80分(含70分、不含80分)为合格、60-70分(含60分、不含70分)为基本合格、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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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公共厕所管理与服务质量考核评价结果可作为对上级管理部门对下级管理部门、地方管理部门对服务提供方的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结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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