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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2018-10-10 08:04来源:西本新干线关键词: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错峰生产空气质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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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实施工业企业深度治理

16.建立重点行业排放清单。各城市要结合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对钢铁、焦化、水泥、砖瓦、陶瓷、玻璃、铸造、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进行全面排查,摸清产业规模、生产工艺、治污设施、排放情况,2018 年10 月底前建立详细的排放清单。

17.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化有组织排放控制,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 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厂内所有散状物料储存、输送及主要生产车间应密闭或封闭;实施清洁运输,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水路、管道、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汽车等方式运输。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分别完成733 万吨、1126 万吨、246 万吨产能的超低排放改造;宁波钢铁和衢州元立公司启动改造工作。

18.实施重点行业深度治理。推进焦炭、水泥、砖瓦、陶瓷、玻璃及其制品、铸造等重点行业深度污染治理,按照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制定整治计划,对脱硫脱硝除尘等污染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分别完成4 家、36 家、32 家、185 家企业的提标改造。鼓励城市建成区内焦炉实施炉体加罩封闭,并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2018 年12 月底前,宝钢、南京钢铁、梅山钢铁启动焦炉炉体加罩封闭工作。

19.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砖瓦、铸造、陶瓷、玻璃等重点行业,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所有物料(废渣)储存、装卸、破碎、输送及工艺过程的无组织排放要深度治理。各地应建立无组织排放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排放节点、污染物种类等,2018 年10 月底前,建立管理台账,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12 月底前,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分别完成20 家、435 家、25 家、393 家企业的无组织排放改造任务。

20.实施工业炉窑污染治理专项行动。各城市要以钢铁、有色、建材、焦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涉及钢铁、铸造、铁合金,铜、铝、铅、锌冶炼及再生,水泥、玻璃、陶瓷、砖瓦、耐火材料、石灰、防水建筑材料,焦化、化肥、无机盐、电石等企业,按照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 类,开展拉网式排查。要与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紧密结合,于2018 年10 月底前建立详细管理清单。自2018 年11 月1 日起,未列入管理清单中的工业炉窑,一经发现,立即纳入秋冬季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

加大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力度。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时间节点和改造任务,推进工业炉窑结构升级和污染减排。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水平低,布局分散、规模小、无组织排放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的工业炉窑,加大淘汰力度。

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加快使用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热电厂供热等进行替代。2018 年12 月底前,基本取缔燃煤热风炉、钢铁行业燃煤供热锅炉;有色行业基本淘汰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 毫克/立方米;大力淘汰炉膛直径3 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对保留下来的以煤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实施深度治理。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制,参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暂未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其他工业炉窑,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30、200、300 毫克/立方米执行;自2019 年1 月1 日起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实施停产整治。鼓励各地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全面淘汰环保工艺简易、治污效果差的单一重力沉降室、旋风除尘器、多管除尘器、水膜除尘器、生物降尘等除尘设施,水洗法、简易碱法、简易氨法、生物脱硫等脱硫设施。

21.实施VOCs 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实施重点行业VOCs 排放总量控制,分行业核定VOCs 排放总量和削减量,实现10%以上的年度减排目标。按照分业施策、一行一策的原则,推进重点行业VOCs 治理,2018 年12 月底前,各地完成重点工业行业VOCs 综合整治及提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上海市重点推进化工、包装印刷、家具、汽车整车制造、汽车零部件等行业VOCs 治理升级改造,完成300 余家治理任务。江苏省重点推进石化、化工、橡胶、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餐饮油烟、汽车维修等行业VOCs 综合治理,完成5000 余家治理任务。浙江省重点推进制鞋、纺织印染、板材加工等行业VOCs 综合治理,持续推进工业臭气异味治理、污水处理厂除臭治理,完成治理任务1500 余家。安徽省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塑料、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餐饮等行业VOCs 综合治理,完成治理任务554 家。

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 含量有机溶剂产品。禁止新(改、扩)建涉高VOCs 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生产和使用的项目。积极推进工业、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2019 年1 月1 日起,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 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550 克/升;汽车修补漆全部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 含量不高于540 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不高于420 克/升。

强化VOCs 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工业企业VOCs 无组织排放摸底排查,包括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动静密封点泄漏、储存和装卸逸散排放、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排放等。2018 年10 月底前,各地建立重点行业VOCs 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加快推进VOCs 无组织排放治理。

加强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 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及其他连接件等动静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并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修复后检测仪器读数等信息。石化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率控制在3‰以内,化工行业完成首轮LDAR 工作。石化化工园区应建立LDAR 管理平台,定期调度企业LDAR实施情况,通过企业自查、第三方及环保部门核查等方式,确保LDAR技术稳定发挥实效。

加强储存、装卸过程中逸散排放控制。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76.6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低压罐或压力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5.2kPa 且小于76.6kPa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浮顶罐或安装VOCs 收集治理设施的固定顶罐,其中,内浮顶罐采取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外浮顶罐采用双重密封。有机液体的装载采用顶部浸没式或底部装载方式,装载设施应配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或气相平衡系统。

加强废水、废液和废渣系统逸散排放控制。含VOCs 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应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 废水处理设施应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 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

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企业应依据排放废气的风量、温度、浓度、组分以及工况等,选择适宜的技术路线,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8 年10 月底前,各地要对工业企业VOCs 治污设施,开展一轮治污效果执法检查;对于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简易处理工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组合工艺,提高VOCs 治理效率;低温等离子体技术、光催化技术仅适用于处理低浓度有机废气或恶臭气体;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应配备脱附工艺或定期更换活性炭。

全面推进油品储运销VOCs 治理。2018 年10 月底前,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工作。积极推进储油库和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

(六)加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22.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强化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能力建设,2018 年底前长三角地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力争实现7—10 天预报能力,省级预报中心基本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 天预报能力。

实施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要依据大气污染现状、季节性变化特征和传输规律,制定统一的区域应急预警标准,明确各级别的启动和解除条件,完善区域会商、区域通报、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各地要将区域应急联动措施纳入本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当达到区域应急联动启动条件时,由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或生态环境部向行政区域内各省(市)通报预警提示信息。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按照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发布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组织所辖地市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各地市(区、省管县等)应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2018 年9 月底前,各城市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编制,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级别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分别不低于全社会排放总量的10%、20%和30%,VOCs 减排比例不低于10%、15%和20%。

细化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企业各工艺环节,实施清单化管理。优先调控产能过剩行业并加大调控力度;优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行业;同行业内企业根据污染物排放绩效水平进行排序并分类管控;优先对城市建成区内的高污染企业、使用高污染燃料的企业等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企业应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优先选取污染物排放量较大且能够快速安全响应的工艺环节,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并在厂区显著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方式,利用电量、视频监控、物料衡算等手段,核实企业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

23.建立统一的环境管理政策。逐步统一区域环境准入门槛,对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区域协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能源消费政策。探索建立区域统一的VOCs 控制技术规范体系,包括VOCs 排放核算方法,针对石化、化工、涂装、印刷、制药、电子、印染等重点行业的VOCs 排放标准,低VOCs 涂料产品标准,涂料、油墨等绿色设计产品标准,以及在用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管理标准等。建立完善三省一市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环境质量、污染排放以及污染治理技术、政策等信息。持续开展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异地监管。依托长三角合作平台,加强长三角地区联动执法,重点加强机动车污染、跨界大气污染的环境监管和联合执法。

24.加强重点时段区域联防联控。2018 年秋冬季,长三角地区将先后主办2018 年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第五届互联网大会、联合国世界地理信息大会、国家公祭日等重大活动,而总体偏差的大气污染扩散气候条件增加了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的难度。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要充分发挥作用,积极协调三省一市,落实重点时段联防联控措施,保障活动期间环境空气质量安全。上海、江苏、浙江作为主办地,要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主办重大活动的有关要求,履行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立足自身实际,深挖减排潜力,采取更加有针对性的管控措施。周边省市要切实履行协同责任,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加强政策协同和措施协调,强化“高架源”排放管控,加强燃煤电厂绿色调度。要根据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主导风向和气象条件变化情况,及时进行靶向管控,指导重点行业精准减排。当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按上限启动应急响应级别,实施区域应急联动,加大污染减排力度。

(七)推动重污染城市落实冬季生产调控措施

25.因地制宜推进重污染城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2017 年秋冬季PM2.5 浓度超过70 微克/立方米的城市,应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在2018 年11 月至2019 年2 月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根据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

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在资源有保障前提下,可不予限产,包括: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的和采用电炉短流程炼钢生产线的;焦炉炉体加罩封闭、配备焦炉烟囱废气脱硫脱硝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20、100 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建材企业,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电解铝、铝用炭素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 毫克/立方米)的,氧化铝企业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

各省(市)应制定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各城市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2018 年10 月底前,省级相关部门将错峰生产方案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

26.实施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各地要针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以及港口码头,制定错峰运输方案,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中,在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和重点时段,原则上不允许重型载货车进出厂区(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以及为外贸货物、进出境旅客提供港口集疏运服务的达到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除外)。重点企业和单位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保留监控记录三个月以上,秋冬季期间每日登记所有柴油货车进出情况,并保留至2019 年4 月30 日。

27.加强燃煤电厂电力调度。减少燃煤机组发电比例,在确保电网供电安全的前提下,安排长三角地区核电厂满发、多发,增加长三角地区外清洁电力供应。主要传输通道城市加强绿色调度,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火电机组(含热电)优先发电,未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机组优先调停,尽可能降低发电负荷。

(八)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28.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2018 年12 月底前,区域内各区县全部建成包含二氧化硫、二氧化氮、PM10、PM2.5、一氧化碳、臭氧六项参数在内的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其中,县(市)建成2个以上,区建成1 个以上,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直联,实时对外发布信息。全面推进国家级新区、高新区、重点工业园区及港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各城市至少建成一套环境空气VOCs 监测站点。2018 年12 月底前,除国控站以外的监测站点全部上收到省级环境监测部门。省级环境监测部门每月5 日前将审核过的上月数据上传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所有城市完成2017 年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的更新。PM2.5 未达标城市要开展新一轮PM2.5源解析,试点开展VOCs源解析研究。

29.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各地要严格落实排气口高度超过45 米的高架源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90%的监控要求,未达到的予以停产整治。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 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快安装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企业在正常生产以及限产、停产、检修等非正常工况下,均应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并联网传输数据。对出现数据缺失、长时间掉线等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2018 年12 月底前,钢铁、石化、化工等重点企业厂区内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点,监控颗粒物、VOCs 等管控情况。

四、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

继续发挥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作用,深入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各城市要在2018 年10 月底前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提出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细化到月份、地区、部门。在重点时段,活动主办地及其周边城市、主要输送通道城市要提前编制强化方案,并组织实施。

(十)严格考核问责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针对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污染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恶化的地区,强化督察问责。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不到位且改善幅度排名靠后的,实施量化问责。综合运用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监管机制,压实基层责任。

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对各地空气质量改善和重点任务进展情况进行月调度,各地每月5 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生态环境部每月通报攻坚行动空气质量改善情况,对空气质量改善幅度达不到时序进度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和区县及时预警;对未能完成终期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或重点任务进展缓慢的城市和区县,公开约谈政府主要负责人,实行区域环评限批。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十一)开展环境执法督察

各省(市)要制定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方案,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和重点时段执法检查。各城市要组织经信、环保、质监、交通、公安、住建、城管等部门开展自查和联合执法检查,重点针对“高架源”“散乱污”企业、VOCs 无组织排放、机动车船污染、秸秆露天焚烧等开展专项执法,对发现超标排放违法排污的,要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手段依法查处。

抽调全国环境执法骨干人员,在重点时段对重点城市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强化专项督查,采取定点进驻和压茬式进驻、随机抽查与“热点网格”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落实情况和重点时段区域联防联控措施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实行“拉条挂账”式跟踪管理。

(十二)加强宣传教育

各地要高度重视攻坚行动宣传工作,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抓好落实。每月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通报攻坚行动进展情况。及时回应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积极协调地方电视台在当地新闻节目中设立“曝光台”栏目,2018 年10 月1 日起每周一至周五报道突出环境问题及整改情况,播出时长不少于三分钟。组织开展“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活动,引导、鼓励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攻坚行动的良好氛围。

(十三)强化环境信息公开

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各省(市)要对区县环境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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