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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附解读)

2018-10-10 08:21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污染防治攻坚战焦化产业山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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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按照省委、省政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打赢蓝天保卫战一系列部署要求,省经信委从6月份起开始研究制定《山西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方案在充分保持与中央政策思路和原则一致的基础上,结合山西焦化产业实际和现状,经过多次不同层次的充分讨论,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提出了具备可操作性的政策措施。

《实施方案》共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以生态环境保护倒逼产业转型,以提质升级推动能源革命,进一步优化结构布局,加速淘汰整合,加快退城入园,推动规模集聚,延伸产业链条,提升装备水平,努力实现“绿色、集聚、智能、高端”发展。

第二部分提出三个方面目标。

一是产能产量目标:严格控制焦化建成产能,力争全省焦炭年总产量较上年度只减不增。

二是环保排放目标:2019年10月1日起,全省焦化企业全部达到环保特别排放限值标准,主要污染排放物指标较2015年下降40%以上。

三是装备升级目标:到2020年,炭化室高度5.5米以上焦炉产能占比达到50%以上,焦化装备水平明显提升。

第三部分是重点任务,共14条,从五个方面明确任务。

一是优化焦化产业结构布局,内容包括第1-3条。

第1条坚决控制焦化产业规模。要求各市,围绕“三线一单”,严格控制属地焦化产业规模,科学规划属地焦化产业布局,利用环保、能耗标准倒逼和市场化手段,合理平衡淘汰焦炉产能量与新建焦化项目产能量,确保建成焦炉产能总体稳中有降,先进焦炉占比快速提升,污染排放总量大幅度降低。

第2条优化产业布局。对各市焦化项目入园入区提出总体要求。新建产能置换焦化项目必须在依法设立、环保基础设施齐全、经规划环评、允许建设焦化项目的园区建设。京津冀及周边地区4市和汾渭平原地区4市加大现有焦化园区整合力度,进一步优化焦化产业布局。鼓励焦化产能向产业优势明显和环境容量充足的地区和园区转移;鼓励焦化企业通过产能置换、股权置换、产权流转和合资合作等方式实施并购重组;鼓励钢铁企业并购重组焦化企业。

第3条加大关停淘汰力度。一是2019年10月1日前未完成环保达标改造的焦化企业一律关停;二是退城入园范围的焦化企业,2018年底前各市要制定专项退出计划并按计划落实;三是备案(核准)、环评、土地、安全生产等手续不全违规生产的4.3米焦炉和未准入的4.3米焦炉,2018年底前关停。确定淘汰的涉及居民供热供气的焦化企业,在规定淘汰期限内由所在地政府落实气源热源替代。(需要说明的是对手续不全和未准入的4.3米焦炉,各市要在前期摸底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核实,尽快确定相关企业名单,年底前必须关停。)

二是规范压减焦化产能,内容包括第4-6条。

第4条坚持市场化产能置换。进一步明确焦化产能置换市场化和规范化要求,一是原有焦炉完成淘汰拆除后,其焦化产能方可置换给其他企业;二是置换产能必须用于焦化项目建设,置换确认前要按照入园入区和区域环评有关要求,明确项目建设选址,禁止倒卖产能指标;三是产能置换由产能受让方企业所在市市级经信部门负责确认,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近期省经信委将对各市开展产能置换确认等相关业务培训,确保职能下放后工作有序接替。)

第5条严格实施产能减量置换。鼓励炉龄较长、炉况较差、规模较小的4.3米焦炉提前淘汰,置换产能建设现代化大焦炉。2018年底前完成焦炉淘汰的,其焦化产能按现有100%置换;2019年底前完成淘汰的,按现有90%置换;2020年底前完成淘汰的,按现有80%置换;2020年后完成淘汰的,按现有50%置换。

第6条支持焦化企业“上大关小”。2020年底前,利用自有焦炉产能备案建设焦化项目的,允许项目建成后淘汰原有焦炉,如新项目备案后2年仍未建成,原有焦炉立即淘汰。对置换自有焦炉产能实施“上大关小”的新项目,2018年备案的,按100%确定置换产能量;2019年备案的,按90%确定置换产能量;2020年备案的,按80%确定置换产能量。

三是明确焦化产业升级标准,包括第7-8条。

第7条提高新建焦化项目标准。产能置换确认后的新建项目,捣固焦炉必须达到炭化室高度6米及以上,顶装焦炉必须达到炭化室高度6.98米及以上,并明确焦炉煤气综合利用、精深加工方向,配套干熄焦装置,制定焦化生产废水零排放措施。其它条件要满足最新焦化行业准入标准。

第8条主要鼓励焦化企业延伸化产加工产业链条,资源共享,特色发展,做大做精产品链条,提升专业化精细化水平。

四是加强焦化企业综合治理和环保监管,内容包括第9-12条。

第9条科学组织错峰生产。各市要科学制定错峰生产方案,按照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承担供热供气情况、长期排污达标情况实施差别化管理,避免简单化、绝对化、“一刀切”,具体限产比例要求,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10条深入开展综合治理。一是加强焦炉装煤推焦、物料封闭储存、除尘等关键环节中的无组织排放治理,二是采用先进技术,加快对传统湿法熄焦工艺实施改造。

第11条加强排污监测监管。一是对环保治理设备的运行监管,严惩擅自关闭、移除、闲置环保设施的行为;二是对环保监测设备的监管,要保证数据传输完整有效,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破坏监测设备将予以严厉处罚。

第12条严厉处罚环保违法行为。环保违法处罚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焦化企业各类环保违法行为。明确由环保部门牵头,经信等部门配合,开展焦化环保违法专项整治,关停一批排放超标的焦化企业。

五是推动焦化产业绿色化智能化发展,内容包括第13-14条。

该部分主要明确新建产能置换焦化项目必须按照最新环保排放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和监管,提出焦化企业实现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和信息化智能化发展的具体要求,支持我省焦化设计单位、焦炉设备制造企业深度参与焦化升级改造。

第四部分是保障措施。共三条内容。

第15条-17条,主要从组织领导、支持引导和督导考核三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各市作为组织实施主体,要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特别是涉及焦炉关停淘汰的市、县两级政府,要制定和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跟踪督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不能按期淘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强制拆除。省直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加强督导,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同时对入园入区,提质升级的焦化建设项目,省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产业基金、金融信贷要予以积极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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