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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

2018-10-12 10:50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青岛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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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东青岛印发《青岛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全文如下:

青岛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

为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打赢蓝天保卫战,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鲁政发〔2018〕17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暨“四减四增”三年行动动员大会精神,按照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部署,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国土规划布局和用地结构,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市场、科技、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统筹兼顾、系统谋划、明确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细颗粒物(PM2. 5)、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二氧化氮(NO2)、臭氧(O3)年均浓度持续改善,二氧化硫(SO2)年均浓度不超过一级标准限值,空气质量优良率不低于80. 1%,重污染天数不超过4天。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业结构与布局

1. 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和过剩产能力度。努力淘汰落后产能、压减过剩产能,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推动钢铁、地炼、焦化、轮胎、化肥、氯碱等高耗能行业转型升级。(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别会同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2. 着力调整产业布局。按照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编制工作部署要求,2018年完成我市“三线一单”编制相关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严格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区(市)要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3. 持续实施“散乱污”企业治理。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按照“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将“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到位。列入清理取缔类的,确保严格落实 “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要求;列入整合搬迁类的,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树立行业标杆,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对清单外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按照“发现一起、处置一起”原则,对用地、工商、环保手续不全和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予以关停。(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会同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工商局组织落实)

4. 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别会同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5. 严格项目准入制度。坚持“污染物排放量不增”,新增“两高”行业项目要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是原则,等量替代是例外”的要求,实施“上新压旧”“上大压小”“上高压低”,新项目一旦投产,被整合替代的老项目必须同时停产。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区(市)必须以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不增为刚性约束。(市环保局会同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6. 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培育一批节能环保领域的骨干龙头企业和高端产品,推动产业扩规增容、提质增效、集聚发展。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7. 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须满足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市环保局会同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8. 加快推进老企业搬迁改造。根据老城区企业搬迁规划,积极推进莱茵化学等重化污染企业搬迁工作,2020年前完成搬迁任务。(市老城区企业搬迁办、市环保局,李沧区政府会同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规划局组织落实)

(二)优化能源消费结构与布局

9. 持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编制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协同推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到2020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省政府下达指标范围内。(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10. 严格控制新上耗煤项目。严格控制新上耗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严格控制燃煤机组新增装机规模,新增用电量主要依靠非石化能源发电和外输电满足。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实施煤炭减量替代,严格落实替代源及替代比例。(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11. 严格控制非电力用煤。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到2020年,全市电煤(含热电联产供热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12. 加快淘汰落后燃煤机组。落实省分解下达我市煤电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大力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以及违法违规建设的火电机组,优先淘汰30万千瓦以下运行满20年的纯凝机组、运行满25年的抽凝热电机组。对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煤炭消费量和污染物排放量指标,允许进行交易或置换,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13. 强力推进燃煤锅炉综合整治。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各区(市)建成区基本淘汰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区(市)进一步加大淘汰力度。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市环保局、市质监局会同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14. 推动热电联产节能技术改造。加大对纯凝机组和热电联产机组技术改造力度,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节能改造。(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15. 大力推动清洁能源采暖。加快供热管网建设,充分释放和提高供热能力。扩大集中供热范围,加强集中供热热源和配套管网建设,支持跨区联片热电联产项目建设,其中,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原则上20公里供热半径内不再另行规划建设非清洁能源热电联产机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项目,原则上10公里供热半径内不再另行规划建设非清洁能源热源点。鼓励拥有技术和资金优势的企业参与集中供热热源和配套管网建设。(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会同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16. 继续推进散煤清洁化治理。以镇驻地或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加快推进,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地区,积极推广洁净煤,并加强煤质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17. 统筹推进输变电工程建设。加快“煤改电”输变电工程建设,电网企业要加强与地方政府衔接,满足居民采暖用电需求,多措施鼓励推进蓄热式等电供暖方式。各区(市)政府要积极支持“煤改电”配套电网工程,统筹协调“煤改电”“煤改气”建设用地。(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青岛供电公司会同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18. 提升天然气供给能力。编制天然气储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逐步完善管道天然气供应体系,推进天然气管网向镇、村延伸,除海岛外,基本实现天然气“镇镇通”,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19. 全面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大力开发、推广节能高效技术和产品,实现重点用能行业、设备节能标准全覆盖。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20. 大力推进节能建筑建设。因地制宜提高建筑节能标准,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建筑严格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进一步健全能源计量体系,持续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重点推动有改造价值的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开展农村住房节能改造。(市城乡建设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局,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21. 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强化对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规划引领,根据省政府统一规划,合理确定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项目,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规范有序发展。积极落实新能源发电政策措施,大力推进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展。(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三)优化运输结构与布局

22. 加强运输网络建设。构建快速铁路网络,完善货运网络,提升路网既有通道运输能力和质量,推进普速干线通道瓶颈路段及关键环节建设,形成多径路、便捷化、大能力的运输通道。加快青岛港董家口港疏港铁路项目建设,支持其他支线铁路、企业专用线建设,解决铁路运输“最后一公里”问题。(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区、市政府组织落实)

23. 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进青岛西海岸新区、胶州等多式联运货运枢纽建设,实现港口、园区有效对接,深化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加快推进集装箱多式联运发展。持续发展中韩陆海联运甩挂运输。(市交通运输委,青岛海事局会同相关区、市政府组织落实)

24. 加大公路运输污染控制力度。

(1)到2020年,对运输距离在400公里以上的、计划性较强的煤炭、矿石、焦炭、石油等大宗货物基本转为铁路运输或管道运输。加快钢铁、电力、焦化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充分利用已有铁路专用线能力,推动货物由公路运输转向铁路运输,大幅提高铁路运输比例。(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会同相关区、市政府组织落实)

(2)大幅提升青岛港水路、铁路集疏港货运比例,减少柴油货车集疏港运量。2018年年底前,前湾港区煤炭集港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2019年底前,董家口港区煤炭集港改由清洁能源汽车、铁路或水路运输。2020年年底前,前湾港区矿石和焦炭等大宗货物原则上改由铁路或水路运输。董家口港区矿石和焦炭等大宗货物的清洁能源汽车及铁路集疏港运量占比达到35%以上。(市交通运输委会同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3)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运输响应方案,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减少柴油货车运输,高排放、老旧柴油货车原则上禁止上路行驶。积极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汽车。(市环保局会同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25. 实施运输绿色化改造。推广青岛港绿色交通试点、示范经验,开展交通基础设施绿色提升工程;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普通国省道沿线充电站(桩)设施建设,加快形成城际快充网络。到2020年,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站数量达到省下达任务要求。(市交通运输委会同相关区、市政府组织落实)

26. 积极推广节能环保运输工具。落实国家、省对新能源汽车产销量的指标要求,促进交通用能清洁化,大力推广新能源、天然气(CNG/LNG)等节能环保运输工具,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等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2020年年底前,中心城区公交车在保留必要数量燃油车进行应急保障基础上,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力争全市域范围内财政资金购买的公交车、公务用车及市政、环卫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为物流配送新能源车辆城市通行提供便利。(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四)优化国土空间开发布局

27. 优化城市建设布局。基于大气传输路径、污染源分布等情况,构建城市通风系统,避免过密过高建筑物建设,增加冷空气生成区、近郊林地和内城绿地建设,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城市空间格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会同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28. 着力优化空间布局。充分发挥规划战略引领和刚性管控作用,加快推进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多规合一”的路径模式,推动主体功能区战略在市、区(市)规划建设中精准落地。(市规划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水利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29. 实施空间植树增绿。加大绿地建设,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2%,完成新增、更新和低效林提升改造39. 4万亩。(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建设委、市林业局会同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五)强化工业污染综合防治

30. 全面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加快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制定排污许可证核发时间表,到2020年,全面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推行企业自我申报排污情况、自我承诺排污真实性、自我监测、自我管理、自我公开信息、自我接受社会监督机制。严格排污许可证实施监管,加大对企业持证排污监管力度,定期检查许可事项落实、执行情况,对投诉举报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排污单位,要提高抽查比例,并公开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从严处罚。(市环保局会同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31. 全力推进工业污染源提标改造。2018年年底前,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严格落实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督促控制区内企业对照各阶段的排放标准限值和区域功能实施治污设施提标改造要求,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到2020年,工业污染源全面执行国家和省大气污染物相应时段排放标准要求。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将烟气在线监测数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对未达标排放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市环保局会同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32. 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管理。对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开展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规范方案。规范治理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企业生产过程等的无组织排放,2019年年底前基本完成。将完成电代煤、气代煤的地区划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加强监管。加大城市餐饮油烟监管、处罚力度。(市环保局会同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33. 强化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控制。

(1)开展VOCs排放源清单调查,全面掌握VOCs排放与治理情况,编制VOCs污染治理三年计划。到2020年,全市VOCs排放总量较2015年下降30%以上。(市环保局会同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2)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和油品储运销综合整治方案,执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标准、VOCs治理技术指南要求。开展焚烧行业VOCs等污染物排放情况调查,完善管控政策。委托技术单位开展餐饮油烟、干洗、汽修喷涂、装饰、装修等生活消费领域溶剂使用环节VOCs排放调查。加强VOCs排放源和治理效果的监管及信息公开管理。(市环保局会同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3)开展重点行业VOCs整治情况专项执法行动,加强对第三方治理和检测机构技术服务能力、治理效果的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建立数据信息追溯制度,实行联合惩戒,扶持培育VOCs治理和服务专业化、规模化龙头企业。委托第三方分行业开展VOCs防治措施及效果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企业提出规范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市环保局会同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4)按照国家规定,监督有关生产企业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市质监局会同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5)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省控以上自动监测站点要增加VOCs监测指标,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排放企业及主要排污口要安装VOCs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市环保局会同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34. 加强工业窑炉专项整治。建立各类工业窑炉管理清单,严格落实有组织达标排放、无组织综合整治、在线监控要求。严防已关停取缔生产线死灰复燃,未列入核查名单或整治不达标的,纳入关停取缔名单。加快淘汰中小型煤气发生炉,全部淘汰一段式煤气发生炉。将工业炉窑治理纳入环保督查重点任务,鼓励工业炉窑使用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由周边热电厂供热,加快推进平板玻璃、建筑陶瓷等行业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市环保局会同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35. 加强有毒有害气体治理。根据国家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加强烧结、工业炉窑、医疗垃圾和危险废物焚烧行业中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的监管。按国家规定对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排查环境安全隐患,评估和防范环境风险。加快实施《青岛市加强地方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能力建设项目二期》,继续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促进消耗臭氧层物质淘汰和替代品发展。(市环保局会同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36. 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将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全部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并按规定与环保部门联网,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监测。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系统。(市环保局会同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37. 加强各类园区监管。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完善园区集中供热设施,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的喷涂工程中心,并配备高效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市科技局会同各区、市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青岛高新区管委组织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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