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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内设机构详细职责公布

2018-10-14 21:07来源:环评观察关键词:生态环境部内设机构大气环境司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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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

(一)主要职责

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承担督察报告审核、汇总、上报工作。负责督察结果和问题线索移交移送及其后续相关协调工作。组织实施督察整改情况调度和抽查。归口管理限批、约谈等涉及党委、政府的有关事项。指导地方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归口联系区域督察机构。承担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3个机构。

1.综合处。承担办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督察宣传、人员库管理、区域督察机构归口联系、地方督察工作指导,承担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督察一处。承担例行督察和“回头看”相关工作,承担督察法规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拟订以及督察整改情况调度、抽查工作。

3.督察二处。承担专项督察相关工作,承担限批、约谈等具体实施以及地方相关督察问责结果审核协调工作。

综合司

(一)主要职责

负责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和业务综合工作。组织起草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承担西部大开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推进雄安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支持海南改革开放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等相关工作。承担国家生态安全、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相关工作以及生态环境部咨询机构日常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5个机构。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承担生态环境业务综合工作,承担推进雄安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支持海南改革开放、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等相关工作。

2.生态环境政策处(简称政策处)。承担国家生态安全和生态环境政策拟订、“双高”名录及生态环保综合名录编制、经济体制改革以及西部大开发、东北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等专项工作和生态环境部咨询机构日常工作。

3.规划区划处(简称规划处)。承担生态环境规划区划、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权交易综合协调和管理等工作。

4.统计与形势分析处(简称统计处)。承担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生态环境形势分析等工作。

5.计划调度处(简称计调处)。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承担生态文明建设年度评价和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拟订、调度,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法规与标准司

(一)主要职责

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等基本制度。起草生态环境综合性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归口管理专业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协调、审核与报批工作。组织对发送生态环境部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提出有关生态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和法律法规后评估。指导依法行政、普法、地方立法等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依法推动社会组织和有关机关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归口管理部法律顾问和国际公约国内立法配套工作。负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解释,配合司法机关做好司法解释工作。组织开展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国家赔偿等工作。承担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拟订相关规划、计划、管理办法和标准制订技术规则,承担标准立项、协调和审核报批等工作,制订基础类标准和生态环境基准,组织标准实施评估工作,承担地方标准备案。组织管理环境与健康有关工作,建立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4个机构。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工作,承担法规后评估、普法等工作。

2.法规处。承担立法、合法性审查、法规文件清理等工作。

3.标准管理处(环境健康处)(简称标准处)。负责标准综合协调和管理、环境健康相关工作。

4.行政复议处(简称复议处)。负责行政复议、国家赔偿、应诉、法律顾问、公益诉讼、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依法行政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工作。

行政体制与人事司

(一)主要职责

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和行政体制改革。拟订机构编制、干部管理、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等方面的部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部机关公务员和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专业技术资格与职务评聘、驻外人员和出国留学、培训、访问学者选派等管理工作。指导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干部培训、职(执)业资格工作和证书审核发放。组织全国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双重管理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指导生态环境保护系统机构改革与人事管理工作。协助开展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生态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工作。组织协调全面深化改革、职能转变、巡视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6个机构。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全面深化改革组织协调工作。

2.行政体制改革处(简称体改处)。承担机构编制管理、行政体制改革和职能转变组织协调工作。

3.干部一处。承担机关、应急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干部人事工作以及军转干部接收安置、干部挂职(学习)锻炼、驻外人员选配、国际组织人才推送、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审核备案等工作。

4.干部二处。承担其他部属单位干部人事、地方双管、政绩考核、在京直属单位应届毕业生接收计划审核及指标报批等工作。

5.干部监督处(巡视处)。承担干部监督、个人事项报告、干部档案管理、领导干部兼职管理、因公出国(境)政治审查、因私出国(境)审批、巡视组织等工作。

6.人力资源与培训管理处(简称人才处)。承担人才、培训、劳资、社会保险、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管理、行政表彰等工作。

科技与财务司

(一)主要职责

负责生态环境科技发展和基础能力建设。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算、财务、基本建设、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内部审计和规范津补贴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部参与分配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科技计划项目。组织管理生态环境科技成果和科普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科技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科技体制改革。拟订和组织实施部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中心、科学观测研究站等建设规划。推动国家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和重大技术工程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绿色采购、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生态保护补偿。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5个机构。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承担扶贫、对口支援等工作。

2.科技发展处(简称科技处)。承担生态环境科技项目、科技成果、科技体制改革、科普、重点实验室及科学观测站建设等工作。

3.预算与财务资产处(简称预算处)。承担预算、中央本级能力建设项目、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财务、固定资产、政府采购、银行账户、津补贴管理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4.投资与技术指导处(简称投资处)。承担国家重大生态环境保护项目、能力建设项目(不含中央本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承担技术工程示范、工程技术中心建设、绿色采购、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环境标志管理,以及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5.审计与项目监督办公室(简称审计室)。承担内部审计和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自然生态保护司(生物多样性保护办公室、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

(一)主要职责

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和组织实施生态保护修复监管政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国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管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秘书处和国家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工作。负责有关国际公约国内履约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内设4个机构。

1.综合处。承担司内文电等综合性事务和综合协调、生态保护规划法规规章拟订、生态示范创建等工作。

2.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处(简称红线处)。负责生态状况调查评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以及生态保护修复、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监督工作。

3.自然保护地监管处(简称保护地处)。承担国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监管工作。

4.生物多样性保护处(生物安全管理处)(简称生物处)。承担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物种资源(含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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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重磅:生态环境部内设机构详细职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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