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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8-10-19 14:07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城镇生活垃圾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漯河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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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固废网获悉,日前河南漯河市政府法制网发布了《漯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稿提出,城市常住人口,按户计收,每户每月5元。城市暂住人口按人口数计收,每人每月2元。乡镇居民及村民减按每户每月2元收取。

具体内容如下:

漯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征求意见公告

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漯河市城市管理局在征求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代拟了《漯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代拟稿进行了初步修改,现予以公告,进一步征求各方面意见。

各级政府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依法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和建议请于2018年10月31日前反馈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科。

联系人:郑义龙

联系电话:3131815

电子邮箱:lhsfzb@163.com

通讯地址:漯河市郾城区淮河路10号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科

附:《漯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漯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漯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征收标准

第三章 征收管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管理,规范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提高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根据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以及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建筑垃圾和渣土视为城镇生活垃圾。

工业固体废物、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和危险废物不属于城镇生活垃圾,其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的建成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公共环卫作业覆盖区域内的乡镇、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政府依法征收并用于将零散的生活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进行无害化处置以及相关管理的费用。

零散的生活垃圾包括城镇规划建设的垃圾站、物业小区内设置的垃圾站以及环卫主管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斗(箱)的垃圾。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是我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市、区辖区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公共环卫作业覆盖区域内的乡镇、村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辖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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