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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溪县有机化工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2018-10-24 09:29来源:北极星VOCs在线关键词: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江西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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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8年4月-5月)

行业十大排放企业2018年4月确定各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并报环保局审定;5月各县区环保局将审定后各企业整治内容和项目报市局备案并经市局审定;5月启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和项目整治工作。

各县(区)环保部门要组织企业开展VOCs排放情况摸底工作,确定辖区内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及其相应各企业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第二阶段(2018年6月-2019年6月)

行业十大排放企业2018年12月前完成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和项目整治工作,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环保局审查。

辖区内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开展整治内容和项目(各重点管控企业是否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由市环保局根据当地及企业实际情况决定);各县(区)辖区内项目完成率不低于70%,完成企业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环保局审查。

各环保局2018年8月前依据本方案相关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整治项目验收方案;完成行业十大排放企业整治验收工作。

(三)第三阶段(2019年7月-2019年11月)

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继续开展整治内容和项目,全面完成整治工作;完成企业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环保局审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医药企业应充分认识行业VOCs 综合整治工作的迫切性与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在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管、组织、核查下,全面推进医药行业VOCs 综合整治工作。企业应制定企业VOCs 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人员保障、资金来源、进度安排等,确保按期完成综合整治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的医药企业进行日常监督管理,提升监管水平,完善VOCs无组织排放监管体系,指导、督促企业按期完成VOCs综合整治任务。

环境监测部门应指导企业按监测要求配备VOCs相关监测设备,加强企业环保监测人员、企业管理技术人员的交流和技能培训,制定VOCs监测工作计划,为医药企业的VOCs 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技术指导与支持。

(三)加大资金投入

医药企业项目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地方政府及金融系统给予支持为辅。环保部门可提请符合规定的医药重点行业VOCs削减技术改造项目纳入政府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四)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县政府及县环境保护部门对医药行业要积极推广国家环保最佳适用技术及VOCs排放管控技术,加强VOCs排放控制现状和对策研究;开展企业VOCs 监督管理,并协调配合产学研各有关部门,研究、实行有利于降低VOCs 排放的税收、财政、金融信贷等经济政策和法规。

附件3

金溪县表面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对表面涂装企业摸底排查从源头控制、过程管理、废气收集、末端治理等方面全面对表面涂装行业进行综合整治。

通过实施VOCs综合整治,完成表面涂装行业企业VOCs污染治理,企业工艺装备、污染治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大幅提升,企业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成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稳定达到相关控制标准和要求。

二、整治范围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整治范围为包括家具制造、金属制品、通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汽车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仪器仪表制造等行业。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源头控制,积极推广“绿色涂装”

实现源头控制,提高低VOCs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积极推广“绿色涂装”理念。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鼓励使用水性、高固体成分、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VOCs含量的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从工艺的源头减少原辅材料的VOCs含量,实现VOCs减排目的。

汽车制造行业,汽车制造喷涂、维修喷涂和补漆工序使用的涂料VOCs含量应符合《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09)的规定,其余行业鼓励使用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涂料。

(二)加强过程管理,推广先进生产工艺

1.原辅料储存: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应储存或设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闭工作间,随取随开,用后及时密闭,原料中属于危化品应符合危化品规定。

2.原辅料调配和转运:溶剂型涂料、稀释剂等调配作业在独立密闭间完成。宜采用集中供料系统,无集中供料系统时转运应采用密闭容器封存,缩短运转路径。

3.生产工艺: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限制使用涂装效率较低的空气喷涂、滚刷涂和手工涂装工艺;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汽车制造行业推广使用“三涂一烘”或“两涂一烘”等紧凑型涂装工艺,采用内外板全自动、静电喷涂技术,同时应满足《汽车制造业(涂装)》(HJ/T 293-2006)要求;船舶、钢结构、工程机械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技术;集装箱底漆、卷材行业推广使用全自动辊涂技术;平面板式家具制造推广使用自动喷涂;船舶制造行业在船坞区增设移动式涂装系统,推广使用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等高效涂装技术。

4.原辅料使用和回收:所有涂装作业应尽量在有效VOCs收集系统的密闭空间进行,无集中供料系统的浸润、辊涂、淋涂等作业宜采用迷你的泵送供料系统,应设置密闭的回收物料系统,喷涂作业应采用有效地收集滴落余料的收集装置。

5.各单元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效率应不低于90%。

(三)加强末端控制,提高废气治理水平

1.安装高效稳定末端处理设备。喷漆废气宜在高效除漆雾的基础上采用吸附浓缩+焚烧方式处理,宜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也可采用湿式水帘+多级过滤除湿联合装置。规模不大、不至于扰民的小型涂装企业也可采用活性炭吸附等方式净化后达标排放,使用溶剂型涂料涂装工艺VOCs去除率应达到90%以上。

以上处理工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对单一处理技术进行不同方式的组合,以达到更好的处理效果。(注: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应根据企业实际排放污染物种类,保证挥发性有机物的处理效率)

2.妥善、及时处置次生污染物。废气处置产生的废水定期更换和处理,更换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规定,防范二次污染。

(四)完善档案,强化环保监管

1.企业建立各类污染台账并严格管理,主要包括废气监测台账、含有机溶剂原辅材料消耗台账(包括使用量、废弃量以及VOCs含量),废气处理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等)用量、更换以及转移处置台账,并且加强对企业VOCs排放和削减情况的统计,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2.建立完善VOCs排放监测监控体系,落实监测监控制度,企业每年至少开展1次VOCs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其中重点管控企业处理设施监测不少于2次,厂界无组织监控浓度监测不少于2次。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等,并根据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监测参数核算VOCs净化效率;县环保局监测站对辖区内企业进行监测抽查。环保局依据生产规模、污染物排放及敏感性等因素选择部分辖区内企业有组织废气逐步安装在线连续监控系统。

3.进一步提高突发环境事故的防范应对能力,建立非正常申报管理制度,包括出现项目停产、废气处理设施停运、突发环保事故等情况时候,企业能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保护并备案。

(五)建立VOCs监督管理机制

企业明确记录VOCs原辅材料使用量、每种含VOCs原辅材料中VOCs的含量、废气净化材料跟换处置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年度运行情况、处理效率、排放浓度等,估算VOCs排放量并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企业VOCs排放量、削减量。

对表面涂装企业进行全面监管,通过开展VOCs污染源摸底排查,建立监管企业名录,通过现场及时采样或是监测结果,对企业采取进行定期监督性检查或是不定期的抽查评估,逐级上报上一年企业VOCs排放清单及减排效果等。

四、项目管控

表面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突出以项目作为VOCs总量减排工作重要抓手为原则,我县根据本地情况,及时制订管控企业名单,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本次综合整治项目管控分为行业十大排放企业(依据《江西省第一批工业企业大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调查报告》)、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由市级环保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摸底调查后确定。重点管控企业选取原则:①高污染、高环境风险、高VOCs含量的涂料用量大;②涂料挥发性大,产排大;③涂装工艺设备及技术落后;④生产线未设置VOCs废气收集系统;⑤生产管理水平低、清洁生产水平低、“跑、冒、滴、漏”严重;⑥群众意见大,有污染纠纷。一般管控企业选取原则:生产管理水平较高,挥发性有机物产排放量较少,环境污染较小的企业。行业十大排放企业、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应认真落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最大限度的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减轻对环境的影响,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五、进度安排

(一)第一阶段(2018年4月-5月)

行业十大排放企业2018年4月确定各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并金溪县环保局审定;5月金溪县环保局将审定后各企业整治内容和项目报市局备案并经市局审定;5月启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和项目整治工作。

县环保部门要组织企业开展VOCs排放情况摸底工作,确定辖区内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及其相应各企业具体整治内容和项目,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二)第二阶段(2018年6月-2019年6月)

行业十大排放企业2018年12月前完成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和项目整治工作,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环保局审查。

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开展整治内容和项目(各重点管控企业是否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由市环保局根据当地及企业实际情况决定);辖区内项目完成率不低于70%,完成企业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金溪县环保局审查。

(三)第三阶段(2019年7月-2019年11月)

重点管控企业、一般管控企业继续开展整治内容和项目,全面完成整治工作;完成企业形成整治工作报告,并报环保局审查。

县环保局于2019年8月前完成所有企业整治验收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要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合理、协同有力、监督有效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表面涂装行业VOCs 综合整治工作。

实行环境污染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依法有序参与和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作用,促进行业绿色健康发展。

(二)加大资金投入

项目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政府投入资金优先支持环境监控预警体系建设、环境管理能力建设、复合大气污染研究及列入规划的污染治理项目。环保部门将符合规定的重点行业VOCs削减技术改造项目纳入环保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强化监督管理

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提升VOCs 监管水平,完善无组织排放监管体系,将有表面涂装行业VOCs 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监督管理,及时跟踪调度,督促、指导企业按期完成综合整治任务。

县环境监测部门按标准化建设要求及时配备VOCs相关监测设备,加强环保监测监管人员、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的交流和技能培训,制定VOCs监测工作计划,提高监管水平,为 VOCs 综合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技术指导与支持。

(四)深化产学研合作

积极推广环保先进适用技术,研发VOCs排放控制技术。建立科研院校合作机制,加强VOCs排放控制现状和对策研究。建立行业环保专家技术帮扶机制,建立VOCs排放重点行业专家技术组,邀请行业内环保技术专家指导整改,提升基层环保部门VOCs污染防治管理能力。

附件4

金溪县塑料制品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我市塑料制品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滞后、部分区域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通过摸底调查本行业企业VOCs排放的基本信息,从源头预防、工艺控制、末端治理等方面进行塑料制品行业全过程控制,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筛选相应的控制和治理技术,多措并举,有序推进,大力开展VOCs污染整治,按期完成整治任务,达到整治要求,切实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改善居住环境。

通过本次综合整治,全县有机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应满足相应综合排放标准、行业排放标准要求,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提高环保设施治理效率和稳定运行水平,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

二、整治范围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整治范围为C292塑料制品业,包括泡沫塑料制造,塑料板、管、型材制造,塑料丝、绳及编织品制造,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其他塑料制品制造等。

三、重点任务

(一)注重源头污染预防

塑料制品项目应在设计和建设中选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和密闭化工艺,采用环保材料、绿色工艺,提高设计标准,配套建设VOCs治理设施,从源头减少VOCs排放。优先采用清洁、环保型原辅料,发展无臭环保型。

(二)加强工艺过程控制

1.规范原辅料、溶剂贮存。所有有机溶剂进行密闭式贮存,并配套废气收集处置装置;大宗有机物料要求储罐贮存,并管道输送;减少小型桶装物料使用。所有胶料堆放应单独设置密闭间避光存储,减少挥发分释放;对所有有机溶剂及低沸点物料采取密闭式存储,以减少无组织排放。

2.塑料加工工艺应当遵循先进、稳定、无二次污染的原则,优先选用自动化程度高、密闭性强、废气产生量少的生产工艺和装备,鼓励企业选用密闭自动配套装置及生产线。

3.鼓励企业通过各种添加剂的调节和装备的提升,降低各工序操作温度,降低生产过程VOCs的产生;优先采用水冷工艺;破碎、配料、干燥等工序在独立密闭空间内进行,并对溶剂进行回收,对尾气进行收集处理;塑料制品生产企业,逐步推广物理再生法(即脱硫),减少化学再生法使用,特别是水油法、油法再生。

4.各单元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效率应不低于90%。

(三)大力开展末端治理

塑料制造产生VOCs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或区域必须进行废气收集。例如破碎、配料、干燥、塑化挤出(包括注塑、挤塑、吸塑、吹塑、滚塑、发泡等)等生产环节中工艺温度高、易产生恶臭废气的岗位应设置相应的废气收集系统,加强废气收集。

塑料制造企业产生VOCs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高效净化处理装置,确保达标排放。

1.进出料口设集气罩局部抽风,出料口水冷段、风冷段生产线应密闭化,风冷废气收集后集中处理。

2.废气采用除尘+介质过滤+吸附浓缩+蓄热催化焚烧处理,在规模不大、不至于扰民的情况下也可采用多级吸收、吸附处理。

3.硫化废气可采用吸收、吸附、生物处理、浓缩燃烧或除臭剂处理法等适用技术,也可采用组合工艺技术。

4.破碎、配料、干燥应采用密闭设备和密闭集气,溶剂废气应采用活性炭或碳纤维吸附再生方式回收利用。塑料企业车间应整体密闭化并换风,废气通过屋顶集中排放。

以上处理工艺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可对单一处理技术进行不同方式的组合,以达到更好的处理效果。(注: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应根据企业实际排放污染物种类,保证挥发性有机物的处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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