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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水泥企业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100毫克/立方米可免于错峰生产

2018-10-30 08:21来源:数字水泥网关键词:错峰生产空气质量水泥超低排放标准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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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市印发济宁市2018-2019年秋冬季错峰生产绿色管控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要求, 2018年11月15日至 2019年3月15日水泥等行业实施错峰生产,根据秋冬季改善目标和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预测情况,可适当缩短或延长各行业错峰生产实施时间。

方案针对水泥行业明确,符合以下要求的水泥(不含粉磨站)企业可豁免执行错峰生产:

(1)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

(2)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市级环保部门联网,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达到 10 毫克/ 立方米、50 毫克/ 立方米、100 毫克/立方米以内。

(3)原料储存场、辅料储存场,采用封闭料场(仓、棚、库),并采取喷淋、清扫等抑尘措施。成品储存采用棚化+防尘网等防尘设施或打包存放。料场路面硬化,出口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4)卸料点设置集气罩、皮带输送机卸料点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各粉尘产污节点设置集气罩,配备布袋除尘器。除尘器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采用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运输除尘灰。

废气有组织排放口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并与主管部门联网。在线监测要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中控数据保存一年以上。

企业物料产品主要使用铁路、水路运输;使用公路运输的,新能源汽车或国五及以上标准的汽车运输比例达到 80%及以上,在车辆出入口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建立车辆运输台账。

同时满足(1)(3)(4)的企业可不予限产,满足(2)(3)(4)的企业熟料生产线在错峰期停产不少于连续1个月,其他情形的企业在错峰期停产不少于连续1个月,其他情形的企业在错峰期停产不少于连续 2 个月。各县(市、区)可根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管理实际加严要求。

文件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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