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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健全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1.细化网格化监管体系
加快构建完善“纵到底、横到边、全覆盖、无死角”的网格化环境监管格局,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推进监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及时发现环境问题,将环境问题解决在一线。组织制定市、区县、镇(街道)、村(居)四级网格污染源清单,凡是对大气有污染的源均要加入监管体系。落实好网格化环境监管运行机制,并着力构建网格化环境监管信息管理系统。积极开展典型示范,选点突破,不断提升网格化环境监管成效。2018年年底前,建成全市网格化环境管理平台。(市环保局牵头)
2.加强污染源执法监管
坚持铁腕治污,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拘留等手段依法从严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加强区县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持续推广“双随机一公开”等环境监管方式。落实国家大气污染热点网格监管要求,加强工业炉窑、工业无组织排放、VOCS污染治理等环境执法。(市环保局牵头)完善环境保护督查机制,突出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配合国家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强化督查。定期开展生活垃圾焚烧项目专项执法行动。建立对重点排放源监测或者检测结果的全程留痕、信息可追溯机制,严厉打击各类数据造假和质控不符合要求等行为。健全完善市、区县公安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公安环保联合办案和移交协作制度,强化协调联动。完善生态环境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
3.实施大气污染源精细化管理
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开展环境空气质量VOCS监测,2018年年底前建成18个含VOCS指标的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包含所有省控点)。强化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实验室比对、第三方质控、信誉评级等机制,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査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不当干预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的,纂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探索建立市级大气污染防治动态评估与管理系统。构建大气污染物排放清单编制工作体系,实现排放清单动态更新。建立和完善颗粒物源解析技术体系,开展臭氧来源解析试点工作。建立统一的大气环境管理业务平台,实现按季度调控、分析大气污染防治形势与进展的功能。(市环保局牵头)
4.完善重污染过程应急响应机制
加强预报预警能力建设。配合省建立城市空气质量精细化预报体系,实现以城市为单位的7天预报能力。开展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及时组织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并每年进行更新,应急污染物减排目标分别落实到三源清单中。提高各级别应急预案污染物减排比例,黄色、橙色、红色级别减排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20%、30%。应急减排措施要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企业、具体工地、具体生产环节,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各级各部门要压实应急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分级应急减排措施。(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牵头)
实施重点行业企业季节性生产调控。本着采暖增加的污染物排放量由工业企业抵消的原则,加大秋冬季和初春工业企业生产调控力度,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组织制定错峰生产调控方案,实施差别化管理,将错峰生产方案细化到企业生产线、工序和设备,载入排污许可证。企业未按期完成治理改造任务的,一并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实施停产。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提高错峰限产比例或停产。每年9月底前将调控方案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牵头)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制定全市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指导各区县按照实际情况和臭氧浓度水平,制定实施臭氧高值季调控方案。(市环保局牵头)
5.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防联控
积极配合主动做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联防联控,完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机制,统一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响应措施。加强区域应急协同,按照区域预警信息,同步启动应急响应,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市环保局牵头)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打赢蓝天保卫战目标任务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组织领导责任。市直各部门和各区县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细化各项任务到地区、到年度、到责任单位。建立目标任务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完善工作台账,实行清单式管理。市环保局定期调度、汇总任务完成情况并抄送各区县和相关部门。排污单位要切实履行治污主体责任,确保依法排污、持证排污,按要求落实信息公开。各职能部门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建立相应的工作推进机制,做到各项目标任务可量化、可考核,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法落实统一监管责任,完善执法、监察、督查机制,建立督政与督企相结合、日常驻点监察、定期环保督查和“双随机一公开”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完善企业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作用,落实群团社会组织促进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的责任。进一步落实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责任,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构建起政府、企业、公众多元共治的格局。
(二)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经济政策
积极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资源节约、生态补偿以及生态红线管理等资源环境类地方性法规的制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规标准。(市环保局牵头)落实国家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修管理办法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商务局牵头)
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财政支出要向打赢蓝天保卫战倾斜,积极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投入。加大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保障各项整治工作加快推进,大气污染严重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投入,落实整治措施和政策,确保各项指标及早达到相关要求。(市财政局牵头)针对清洁取暖等重点项目,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支持。严格落实国家制定出台的清洁取暖金融支持政策。(市公用事业局、市财政局牵头)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治理项目、清洁取暖和产业升级等领域的信贷投放,加大对节能环保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统筹现有相关资金,向散煤清洁化治理等方面倾斜。鼓励各级政府充分利用政府债券等方式筹措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企业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于大气污染治理和节能改造。将“煤改电”超出核价投资的配套电网投资纳入下一轮输配电价核价周期,核算准许成本。(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牵头)
研究制定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的财政激励、信贷支持政策。创新能源合同管理等服务模式,降低清洁能源供应成本。健全环保信用评价制度,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完善电价、热价、气价形成机制。对确定的“电代煤”“气代煤”用户落实清洁取暖价格支持政策,加强政策跟踪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延长居民采暖用电谷段时长至10个小时以上。研究建立采暖用电的市场化竞价采购机制,由电网企业或独立售电公司采购市场电量,予以优先购电保障,采暖用电参加电力市场化交易谷段输配电价减半执行。农村地区利用地热能向居民供暖(制冷)的项目运行电价参照居民用电价格执行。健全供热价格机制,合理制定清洁取暖价格。进一步加强对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政策的监督落实。落实“光伏扶贫”、污泥掺烧、农业废弃物焚烧等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政策。对符合国家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及时申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补助目录。完善天然气发电上网电价政策,放开天然气工业型热电联产项目、分布式项目上网电价,鼓励其参与市场交易,与电力用户协商确定电量和电价。扩大分布式新能源系统备用费减免范围。全面清理取消对高耗能行业的优待类电价以及其他各种不合理价格优惠政策。严格落实电解铝、水泥、钢铁等企业的阶梯式电价政策,按有关要求提高加价标准,扩大实施范围。进一步完善货运价格市场化运行机制,科学规范两端费用。支持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加大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支持力度。研究完善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的支持政策。利用生物质发电价格政策,支持秸秆等生物质资源消纳处理。在具备条件的地方,鼓励由供用热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区域清洁供暖价格和工业用热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科学制定输配气价监管规则,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各区县可结合气候、采暖用气需求等实际情况,单独制定居民独立采暖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也可综合考虑采暖用气和非采暖用气情况,将居民独立采暖用气纳入统一阶梯价格制度。落实国家制定出台的致密气、页岩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和煤层气开采相关支持政策,研究制定推进储气调峰设施建设的扶持政策。(市物价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落实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加大税收优惠和支持力度,落实国家老旧公路运输车辆淘汰、新能源汽车推广,以及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等财政补贴政策。落实“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激励政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牵头)
(三)强化科技支撑,推进专业治污
充分应用国家大气重污染成因研究成果,指导各区县落实“一市一策”环境质量达标或改善方案。在动态更新的大气污染排放源清单基础上,建立健全市空气质量调控综合决策支撑服务体系,开展污染物来源解析、减排措施效果评估研究,形成污染动态溯源的基础能力。开展氨排放与控制技术研究。结合我市能源产业状况和国土空间开发布局,针对臭氧污染严重的区域开展来源解析与控制路径研究,深化VOCS全过程控制以及VOCS在线监测不同技术路线比对等监管技术研发。加强对超低排放治污设施的事后监管,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污染物构成及对环境质量的影响评估,并对超低排放投入与其产生的环境效益进行相关性分析。试点开展位于城市建成区内的大型燃煤机组湿烟气脱白治理。支持鼓励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污染排放源头控制、货物运输多式联运、内燃机及锅炉清洁燃烧等重点领域应用技术研究成果的转化,服务我市环境管理。委托技术单位组织对我市交通结构、柴油车污染状况和治理措施等进行调查研究和数据分析,提升机动车精准管控能力。(市环保局、市科技局牵头)支持依法依规开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积极探索典型行业、企业和工业园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鼓励支持技术实力雄厚并具有专业队伍的第三方机构为排污单位提供全过程诊断和污染治理解决方案。强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监管能力,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明晰排污企业和环境服务企业间的相关权责,为监管污染物排放提供完整、有效的制度保障。积极联合公众、非政府组织、项目投资者等各利益相关方,着力构建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社会共治机制。(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
(四)推进信息公开,倡导群防群治
将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由区县延伸到镇办(园区),完善考核办法,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公开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清单,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公布执行报告。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市环保局牵头)
积极动员全民参与,营造良好舆论氛围。鼓励公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树立绿色生活和消费理念,加快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绿色生活方式。以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环境教育基地、环保小卫士等创建行动为载体,大力开展绿色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将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建立宣传引导协调机制,主动发布权威信息,及时回应群众关切。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监督引导作用,弘扬生态文明,积极宣传大气环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工作动态和经验做法等,增强治理大气污染的信心和决心。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的合力,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打赢蓝天保卫战。(市环保局牵头)
(五)加强全面评估,严格追责问责
市政府组织市直有关部门对各区县落实本方案实施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评估,终期要对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并以适当形式公布。评估结果作为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对年度评估不合格或大气污染问题多发频发、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反弹严重、环境问题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区县,由市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公开约谈区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对终期评估不合格的区县,由市政府公开约谈区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评估结果直接认定为不合格,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参照国家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攻坚任务完成不到位或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实施量化问责。对打赢蓝天保卫战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纳入淄博市生态淄博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评选,按奖励表彰政策规定办理。(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市监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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