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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8-11-09 16:50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保信用环保信用评价江苏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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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黑色等级企业:

1、加大随机抽查频次;

2、暂停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补助;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取消参评资格;

4、建议财政等有关部门在确定和调整政府采购名录时,取消其产品或者服务;

5、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保信用等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贷款;

6、建议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7、将企业名单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建议对黑色等级企业及其负责人不得授予先进企业或者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

8、《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关于印发对江苏省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苏环办〔2018〕124号)规定的相关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责任人惩戒】对环保信用评价为黑色等级的企业,其失信行为信息在记入企业环保信用记录的同时,作为严重失信行为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个人信用记录,共享至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信用管理部门以及开展联合惩戒的信用联动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三)禁止参与评优、评先,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四)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

(五)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六)取消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资金扶持;

(七)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重新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八)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本办法施行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 1月 1日起施行。《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苏环规〔2013〕1号)、《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及评价办法》(苏环办〔2013〕12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江苏省企业环境信用行为记分标准

附件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环保信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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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初始分值为9分,满分12分,下不封底。

二、对企业某一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按照记分值最高的类别进行记分。

三、对企业同时出现两种以上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采取两种以上环境行政处罚处理措施的,按照各种违法行为记分值最高的类别分别记分,累计计算。

四、“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和失信行为”加分条件为环保信用记录分值为10分。

附件二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环保信用承诺书

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努力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本人自愿承诺:本人是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环境保护行为直接负责,我和企业均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坚持守法生产经营,自觉履行以下环境保护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接受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的管理。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自觉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依法申请办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资料合法、真实、准确、有效。

三、建立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并按照排污许可证依法排污,落实排污许可证各项管理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自行监测,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四、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

五、本企业发生环境保护违法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企业的行政处罚外,本人作为直接责任人自愿接受惩戒和约束,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民事和刑事责任。

六、本承诺书向社会公开。

特此承诺,敬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承诺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年 月 日

延伸阅读:

《河南省排污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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