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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2018-11-14 17:0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太原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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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已经印发,详情如下: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8〕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不锈钢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7日

太原市土壤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为持续推进我市土壤污染防治,确保2018年阶段性目标实现,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积极配合省直部门完成我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环境监测监管和风险管控能力进一步加强,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面积增加,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完成1个农用地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工作。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强化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1.有序推进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2018年底前配合省直部门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有序推进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加强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2018年底前市环保部门具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组织开展土壤环境监测技术培训,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3.推进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2018年底前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数据库,与国家、省土壤环境管理平台实现对接,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数据汇总上传,加强土壤数据资源开发应用。(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强化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推进耕地安全利用

4.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农业部令第46号),县(市、区)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地土壤安全利用、管控、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的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5.推进耕地安全利用。存在农产品超标耕地的县(市、区),根据国家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制订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各级农业部门制订培训计划,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技术培训、指导和服务。〔责任单位:市农委,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6.加强经济林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控制林地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广泛采用生物、仿生类农药;探索推广病虫害生物防治途径,开展生物天敌防治;加强重度污染经济林地、园地产出食用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三)强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严格管控土壤环境风险

7.有序推进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严格落实《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42号),县(市、区)环保部门根据国家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有关规定,会同经信、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市级环保部门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国土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经信委,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8.落实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由污染地块使用权人落实相关管控措施。〔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9.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符合土壤环境要求。拟开发利用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办公、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或食品加工存储用地或农用地疑似污染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未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或经评估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要求的,不得纳入用地程序。〔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或治理修复后仍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要求的,环保部门不予批准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结合土壤环境状况,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环境风险,征求环保部门意见,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加强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城乡规划局、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监管。〔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四)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0.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规定范围内新建、扩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企业;布局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考虑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科学划定畜禽限养区和禁养区。〔责任单位:市农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1.严格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及其他排放重点管控污染物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上述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强化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环评审批前未落实总量核定和置换的,一律不予审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2.科学有序开发未利用地。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对确实宜开发为耕地的小块未利用地,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组织对拟开发为耕地的未利用地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评估,土壤环境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种植食用农产品。对纳入耕地后备资源的未利用地开展巡查。〔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农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13.重点防范新增污染。各级环保部门严肃查处本行政区域内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环境违法行为,加强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影响区域内未利用地环境监管,发现土壤污染问题,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污染源监管,预防土壤环境污染

14.强化工业污染源监管。重点监管蔬菜产业重点县(区)—清徐县、阳曲县、晋源区,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县—清徐县,日供水1 000立方米或服务人口10 000人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0县(市、区)、城市周边污水灌溉区等重点区域;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重点监控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与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相关责任和措施。责任书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实施动态更新。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根据国家相关规范自行制定监测计划,对其污染物排放及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进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严肃查处污染物随意倾倒、填埋,受污染土壤随意处置和其他破坏土壤环境行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内的排污单位环境保护守法情况进行抽查,加大对重点行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挂牌督办,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放企业依法予以查处。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采取私设暗管或渗坑方式排放污染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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