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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2018-11-15 08:15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大气污染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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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石家庄印发《石家庄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方案提出,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自2018年11月15日起,严格执行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以及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序推进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钢铁企业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转炉一次烟尘、钢渣处理、废酸再生除外)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焦化企业焦炉烟囱烟气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参照不高于10、30、130毫克/立方米;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及转运、焦炉装煤、推焦、硫铵结晶干燥、干熄焦和燃用焦炉煤气的粗苯管式炉、氨分解炉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参照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2018年11月底前,完成河北力马燃气有限公司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完成4家112MW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推进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全文如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

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

石家庄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冀政发〔2018〕18号),切实做好我市2018-2019年秋冬季(2018年10月1日-2019年3月31日)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攻坚行动方案。

一、基本思路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立足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针对燃煤、工业企业、机动车、扬尘、大型柴油车等重点污染源开展综合治理,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执法检查和督查问责,严格禁止“一刀切”,深入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二、工作目标

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5%,力争下降5.5%,重污染天数同比减少2天。

三、主要任务

(一)全力推进散煤污染整治

1、有序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清洁取暖与温暖过冬;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在优先保障2017年已经开工的居民和供暖锅炉“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用气用电基础上,严格执行市下达的“双代”目标;坚持突出重点,要根据散煤治理任务需求,合理分配天然气气量;坚持先立后破,对于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在气源电源紧张时,合理调控、压非保民,优先保障群众温暖过冬。

2018年11月10日前,全市完成散煤替代30.94万户,其中,气代煤23.29万户、电代煤7.65万户。(市双代办牵头,市发改委、石家庄供电公司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地区推广使用洁净煤。(市发改委牵头,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市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煤炭质量标准。(市工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防止散煤复烧。(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深化锅炉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年度任务。

支持使用达标合规的醇基燃料,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积极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2018年12月底前,完成10蒸吨以上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城管委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加快推进退城搬迁和去产能

3、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石家庄市环城生物化工厂等10家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城市建成区钢铁企业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投促局、市国土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4、压减退出过剩产能。2018年11月底前,压减退出水泥产能350万吨。启动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下、运行寿命超过10年的焦炉淘汰工作,2018年12月底前,压减退出焦炭产能130万吨。(市工信局牵头,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

5、排查整治“散乱污”企业。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18年11月底前,完成新一轮“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建立清单,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列入整合搬迁类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散乱污”企业集群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整体整治,并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对能耗低、污染小、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但因手续不完善、规划未落实、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被列入“散乱污”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规范改造、扶持提升。(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实施工业企业污染深度治理

6、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自2018年11月15日起,严格执行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以及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序推进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钢铁企业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转炉一次烟尘、钢渣处理、废酸再生除外)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焦化企业焦炉烟囱烟气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参照不高于10、30、130毫克/立方米;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及转运、焦炉装煤、推焦、硫铵结晶干燥、干熄焦和燃用焦炉煤气的粗苯管式炉、氨分解炉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参照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2018年11月底前,完成河北力马燃气有限公司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完成4家112MW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推进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城管委配合,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7、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对工业企业物料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实施生产环节无组织排放治理,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推进清洁运输,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管道、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汽车等方式运输。(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2018年11月底前,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焦化、铸造行业企业料场堆场管理全部达到河北省《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地方标准存储要求,实现规范管理。(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8、实施园区污染综合治理。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对各类园区的整合提升和集中整治力度,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按照“一区一热源”原则,推进淘汰园区内分散燃煤锅炉。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套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投促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9、加强排污许可管理。2018年12月底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完成陶瓷、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等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载入排污许可证。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2018年11月底前,要将错峰生产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严厉依法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

10、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2018年11月15日前,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市住建局牵头,市城管委、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石家庄供电公司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含破拆、改造等)建筑工地全部安装PM10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石家庄供电公司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市城管委牵头,市交管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18年12月底,城市建成区达到90%,县城达到85%以上。(市城管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1、深化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原则上禁止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积极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环保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露天矿山依法强制关闭。(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配合,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12处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修复绿化。(市国土局牵头,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12、严控秸秆、垃圾露天焚烧。推进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2018年12月底前,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控制农业氨排放,2018年化肥使用量减少8000吨,氮肥利用率提高到38%;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0%。(市农牧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强化各级政府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高架视频和红外监控报警、卫星遥感等手段,密切监测秸秆、垃圾焚烧情况,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在巡查过程中强化秸秆、垃圾露天焚烧检查,自2018年11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垃圾禁烧专项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六)开展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3、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2018年12月底前,对新生产、销售的车(机)型系族全面开展抽检工作。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市环保局负责)

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形成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设工作。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年度全覆盖,重点核查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在排放检验机构企业官方网站和办事业务大厅建设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完成1-2家试点。对市内货场、批发市场等非民生保障的柴油货车进行严格管控,倒逼批发市场搬迁。(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推进里程低、残值高等具备条件的柴油车深度治理,并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市环保局负责)在用燃油、燃气的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器。(市交通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14、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2018年11月底前,建立城市专项作业车治理机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备案制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出现冒黑烟的地区,向社会通报并责成整改。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定期开展抽查。加快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力度。(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5、加快车辆结构升级。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制定营运车辆结构升级三年行动方案,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市交通局、市交管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自2018年11月15日起,建成区新增及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车辆等基本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市工信局牵头,市交通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2020年底前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的实施方案。(市工信局牵头,市交通局配合)

(七)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

16、开展黑加油站(点)排查整治。建立油品监管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商务、公安、环保、工商等多部门联合执法。2018年11月底前,组织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按照“关停一批、撤销一批、拆除一批、收缴一批、销毁一批、惩处一批”的要求,对排查出的“黑加油站(点)”、非法小炼油厂及其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加油站(点)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对“黑加油站(点)”、“黑油罐车”、非法小炼油厂,要立即查封,并予以拆除后,严防死灰复燃;对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油气回收装置的加油站(点),依法予以查封并限期整改;对计量性能不合格加油机和质量不达标油品予以收缴或销毁。对在经营活动中涉嫌违法和在专项行动中阻碍执法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严肃查处。(市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7、强化车用油品监督管理。禁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油柴油。(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加强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的常态化监督检查,2018年12月底前从炼油厂、储油库、加油加气站抽检2100批次;从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加油站抽检尿素100次。(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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