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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石家庄印发《石家庄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方案提出,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自2018年11月15日起,严格执行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以及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序推进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钢铁企业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转炉一次烟尘、钢渣处理、废酸再生除外)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焦化企业焦炉烟囱烟气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参照不高于10、30、130毫克/立方米;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及转运、焦炉装煤、推焦、硫铵结晶干燥、干熄焦和燃用焦炉煤气的粗苯管式炉、氨分解炉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参照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2018年11月底前,完成河北力马燃气有限公司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完成4家112MW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推进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全文如下: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
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
石家庄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冀政发〔2018〕18号),切实做好我市2018-2019年秋冬季(2018年10月1日-2019年3月31日)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加快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攻坚行动方案。
一、基本思路
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立足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针对燃煤、工业企业、机动车、扬尘、大型柴油车等重点污染源开展综合治理,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执法检查和督查问责,严格禁止“一刀切”,深入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二、工作目标
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5%,力争下降5.5%,重污染天数同比减少2天。
三、主要任务
(一)全力推进散煤污染整治
1、有序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清洁取暖与温暖过冬;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在优先保障2017年已经开工的居民和供暖锅炉“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用气用电基础上,严格执行市下达的“双代”目标;坚持突出重点,要根据散煤治理任务需求,合理分配天然气气量;坚持先立后破,对于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在气源电源紧张时,合理调控、压非保民,优先保障群众温暖过冬。
2018年11月10日前,全市完成散煤替代30.94万户,其中,气代煤23.29万户、电代煤7.65万户。(市双代办牵头,市发改委、石家庄供电公司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地区推广使用洁净煤。(市发改委牵头,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市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煤炭质量标准。(市工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防止散煤复烧。(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深化锅炉综合整治。依法依规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超低排放改造;完成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年度任务。
支持使用达标合规的醇基燃料,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积极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2018年12月底前,完成10蒸吨以上燃气锅炉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城管委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二)加快推进退城搬迁和去产能
3、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石家庄市环城生物化工厂等10家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任务,城市建成区钢铁企业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市投促局、市国土局、市行政审批局配合,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4、压减退出过剩产能。2018年11月底前,压减退出水泥产能350万吨。启动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下、运行寿命超过10年的焦炉淘汰工作,2018年12月底前,压减退出焦炭产能130万吨。(市工信局牵头,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三)持续推进“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
5、排查整治“散乱污”企业。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18年11月底前,完成新一轮“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建立清单,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列入整合搬迁类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散乱污”企业集群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整体整治,并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对能耗低、污染小、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但因手续不完善、规划未落实、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被列入“散乱污”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规范改造、扶持提升。(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四)实施工业企业污染深度治理
6、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和深度治理。自2018年11月15日起,严格执行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以及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序推进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钢铁企业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转炉一次烟尘、钢渣处理、废酸再生除外)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焦化企业焦炉烟囱烟气在基准含氧量8%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参照不高于10、30、130毫克/立方米;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及转运、焦炉装煤、推焦、硫铵结晶干燥、干熄焦和燃用焦炉煤气的粗苯管式炉、氨分解炉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参照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2018年11月底前,完成河北力马燃气有限公司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完成4家112MW燃煤电厂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推进河北敬业钢铁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城管委配合,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7、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对工业企业物料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实施生产环节无组织排放治理,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推进清洁运输,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管道、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汽车等方式运输。(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交通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2018年11月底前,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陶瓷、焦化、铸造行业企业料场堆场管理全部达到河北省《煤场、料场、渣场、扬尘污染控制技术规范》(DB13/T2352-2016)地方标准存储要求,实现规范管理。(市工信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8、实施园区污染综合治理。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对各类园区的整合提升和集中整治力度,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按照“一区一热源”原则,推进淘汰园区内分散燃煤锅炉。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套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局、市投促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9、加强排污许可管理。2018年12月底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完成陶瓷、常用有色金属冶炼等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差异化错峰生产方案载入排污许可证。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2018年11月底前,要将错峰生产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严厉依法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五)强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
10、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2018年11月15日前,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市住建局牵头,市城管委、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石家庄供电公司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含破拆、改造等)建筑工地全部安装PM10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市住建局、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园林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石家庄供电公司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市城管委牵头,市交管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18年12月底,城市建成区达到90%,县城达到85%以上。(市城管委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1、深化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原则上禁止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积极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环保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露天矿山依法强制关闭。(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局配合,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12处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修复绿化。(市国土局牵头,相关县市区政府负责)
12、严控秸秆、垃圾露天焚烧。推进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2018年12月底前,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6%。控制农业氨排放,2018年化肥使用量减少8000吨,氮肥利用率提高到38%;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0%。(市农牧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强化各级政府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高架视频和红外监控报警、卫星遥感等手段,密切监测秸秆、垃圾焚烧情况,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在巡查过程中强化秸秆、垃圾露天焚烧检查,自2018年11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垃圾禁烧专项检查。(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六)开展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3、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2018年12月底前,对新生产、销售的车(机)型系族全面开展抽检工作。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市环保局负责)
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形成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设工作。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年度全覆盖,重点核查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在排放检验机构企业官方网站和办事业务大厅建设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柴油车排放检验全过程及检验结果,完成1-2家试点。对市内货场、批发市场等非民生保障的柴油货车进行严格管控,倒逼批发市场搬迁。(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交通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推进里程低、残值高等具备条件的柴油车深度治理,并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与环保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市环保局负责)在用燃油、燃气的出租车定期更换三元催化器。(市交通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
14、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2018年11月底前,建立城市专项作业车治理机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备案制度;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控制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出现冒黑烟的地区,向社会通报并责成整改。低排放控制区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定期开展抽查。加快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力度。(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交通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5、加快车辆结构升级。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制定营运车辆结构升级三年行动方案,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市交通局、市交管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自2018年11月15日起,建成区新增及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车辆等基本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市工信局牵头,市交通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2020年底前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汽车的实施方案。(市工信局牵头,市交通局配合)
(七)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
16、开展黑加油站(点)排查整治。建立油品监管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商务、公安、环保、工商等多部门联合执法。2018年11月底前,组织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按照“关停一批、撤销一批、拆除一批、收缴一批、销毁一批、惩处一批”的要求,对排查出的“黑加油站(点)”、非法小炼油厂及其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加油站(点)建立台账,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对“黑加油站(点)”、“黑油罐车”、非法小炼油厂,要立即查封,并予以拆除后,严防死灰复燃;对未安装或不正常运行油气回收装置的加油站(点),依法予以查封并限期整改;对计量性能不合格加油机和质量不达标油品予以收缴或销毁。对在经营活动中涉嫌违法和在专项行动中阻碍执法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严肃查处。(市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成品油市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7、强化车用油品监督管理。禁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油柴油。(市商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配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加强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的常态化监督检查,2018年12月底前从炼油厂、储油库、加油加气站抽检2100批次;从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沿线加油站抽检尿素100次。(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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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自5月4日起施行。本文件规定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水泥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地方标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64/1996—2024),该标准将自5月4日起实施。本文件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煤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日前,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和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强制性地方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302-2024)。该标准自7月1日开始实施。本文件规定了加油站汽油(包括含醇汽油)油气排放控制要求、排放限值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加油站汽油(包括含醇汽油)油气排放管
《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经2023年11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现予以发布。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达州市“十四五”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达州市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以PM2.5作为重点控制对象,协同控制O3污染,实施空气质量全面达标战略。通过升级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调整能源结构、推行清洁生产、引导绿色生活,加强大气污染源头控制。深化工业
2023-2024年供暖季,为保障全疆各地空气质量,新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组织执法人员加大巡查力度,督促各排污单位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现将相关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案例一:乌鲁木齐市某公司未安装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案【案情简介】2023年12月10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大气污染防治监督帮扶组对乌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24年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共提出11条具体措施,其中包含支持节能、节水技术改造,支持工业固废资源综合利用,支持低碳零碳示范园区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推动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深度治理等多条生态环保政策。内蒙古自治区2024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批局重庆市地方标准,其中包含《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1546-2023。本文件规定了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适用于现有玻璃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玻璃工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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