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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烟台市政府公布了《烟台市打好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治攻坚战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提出,2020年底前,烟台市生态保护红线全部完成勘界定标。2020年底前,烟台市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60%,湿地受保护率达到70%,森林覆盖率达到38%。详情如下:
烟台市打好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治攻坚战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打好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治攻坚战作战方案(2018-2020年)》(鲁政字〔2018〕167号),深入开展自然保护区问题整治专项行动,有效提升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水平,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目标
(一)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2018年底前,我市23处自然保护区,其中85%的保护区完成总体规划报批工作,55%的保护区完成三区核定与勘界;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总体规划报批工作,90%的保护区完成三区核定与勘界;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核准和勘界立标。
(二)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2018年底前,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82%以上完成整改并开展验收销号。2019年底前,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92%以上完成整改并开展验收销号。2020年底前,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100%完成整改并开展验收销号。
(三)生态保护红线。2020年底前,我市生态保护红线全部完成勘界定标。
(四)生态保护与修复。2020年底前,我市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60%,湿地受保护率达到70%,森林覆盖率达到38%。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
1.开展“绿盾2017”专项行动“回头看”。对照“绿盾2017”专项行动确定的问题清单台账,逐一检查核实问题的整改进展、整改成效、销号情况和追责问责情况。针对尚未完成整改和整改效果不佳的突出问题,要扭住不放,持续跟进,加快整改进度,采取责任落实到人、限时完成等措施,确保整改到位、销号到位。2020年底前,20个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违法开展的能源设施(水电、风电、光伏发电等)、房地产、旅游开发等活动,立即予以关停或关闭,限期拆除,并实施生态恢复。对于实验区内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使用,并恢复原状。(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环保局牵头)
2.坚决查处新增违法违规问题。依据生态环境部遥感监测疑似问题清单(重点是2017年下半年新增和扩大的工矿开发以及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旅游、水电开发等活动)、我市历年自查以及媒体披露、非政府组织和群众举报的信息等,举一反三,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问题排查,进一步摸清问题底数。重点排查采矿(石)、采砂、工矿企业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旅游开发、水电开发等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活动,以及2017年以来新增和规模明显扩大的人类活动。针对排查出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相关活动,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自然保护区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
3.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根据自然保护区分区管理规定,对不同性质的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制定整治方案,采取规范管理、依法退出、融合共享等措施,统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保护区设立之前已经存在的工矿企业、房地产、养殖、旅游等开发活动,依法退出核心区、缓冲区,开展生态修复。对自然保护区内设立之前已存在的以及保护区设立之后各项手续完备且已征得主管部门同意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分类提出差别化的补偿和退出方案,依法退出。规范保护区内原有居民的生产、生活。鼓励发展特色农业等惠农工程,逐步探索社区融合的管理模式。对确需搬迁的村庄村落,科学制定搬迁方案。2020年底前,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历史遗留问题逐一明确整改方案。(自然保护区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
4.整治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针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资金保障不足、土地(海域、水域)权属不明确、勘界立标不规范等问题开展整治工作。省级统筹环境污染防治、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相关资金,积极支持自然保护区发展。县级及以上政府保障管理自然保护区所需经费。明确自然保护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及海域使用权。对自然保护区内的所有土地,可采取签订委托管理协议等方式妥善解决管理问题。依法使用自然保护区内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扩大使用面积。开展全市23个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编制、修编,2019年底前,完成总体规划报批工作。建立自然保护区“三区”矢量边界图,对2个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18个省级自然保护区的“三区”边界信息进行核实核准,并设置警示警告标识。自2020年起,对市级自然保护区开展边界核准,建立自然保护区“三区”矢量边界图,并设置警示警告标识。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自然保护区范围界限核准和勘界立标。(自然保护区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
5.严格执行整改验收销号。针对违法违规、历史遗留、管理责任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制定整改方案,逐一明确问题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建立问题清单、整改措施清单、责任清单和时限清单。市级主管部门要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对各类问题进行现场验收,对照清单,逐个销号。加强对问题整改的指导和督办,并对自然保护区排查整治工作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2018年底前,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82%以上完成整改并开展验收销号。2019年底前,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92%以上完成整改并开展验收销号。(自然保护区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其中,2019年底前,与保护区重叠的矿业权退出50%以上;2020年底前,完成退出任务。(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6.加强自然保护区工作监督检查。建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违法违规活动自查自纠、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监督的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自然保护区专项检查,及时通报检查情况。(自然保护区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
(二)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1.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将科学评估得到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和生态环境极敏感区与各类保护地进行校验,形成生态保护红线空间叠加图,确保划定范围涵盖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核心区以及其他类型禁止开发区的核心保护区域,做到应保尽保、应划尽划。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过程中,与各类规划、区划空间边界及土地利用现状相衔接,科学合理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边界,协调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以行政区域边界统筹衔接海域与陆域生态保护红线,形成海陆“一张图”。2018年5月底前编制完成《烟台市生态保护红线优化方案》并报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审查,配合省里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后续修改完善工作。(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2.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勘界定标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的工作程序、技术流程与方法,待《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印发实施后,全面启动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在勘界基础上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准确、边界清晰。2018年,先行开展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勘界定标试点工作;2019年底前,完成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3.严守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生态保护红线优先地位,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空间规划的重要基础,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于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2020年底前,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依托生态系统、环境、气象、地质、水文水资源、水土保持、海洋等监测站点和卫星的生态监测能力,布设相对固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监控点位,初步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综合监测网络。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评价技术要求,定期开展生态功能评价工作;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常态化执法机制,开展日常巡护和执法监督,查处破坏生态保护红线的各类违法行为。(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加快推进生态系统修复。
1.打造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2020年底前,综合试验区建设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山体、海岸、林地、岸滩等资源得到保护修复,南北长山岛裸露山体和地质灾害治理基本完成,修复山体生态面积20余万平方米;森林抚育4000亩,恢复和保护湿地464公顷,自然岸线占比不低于85%。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以生态旅游、现代渔业、海洋文化为主导的生态产业体系基本形成。(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2.实施受损生态环境修复治理。2020年底前,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60%,“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80%。(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积极推动农村小流域综合整治建设,构建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2018—2020年完成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面积540平方公里。(市水利局牵头)待海岸线修测工作完成后,对陆海交叉重叠区域内已批项目用地分类制定处置方案,逐宗明确处置意见,落实处置时限和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海洋与渔业局牵头)
3.推进国土绿化工程建设。大力推进国土绿化提升三年攻坚行动,统筹实施森林生态修复与保护、退耕还果还林、森林生态廊道建设、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和城乡绿化美化五大重点工程,构建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功能完备、效益显著的森林生态安全体系。2018—2020年,完成造林和生态修复32万亩,到2020年森林覆盖率达到38%。开展森林城市(县、区)、森林乡镇(街道)、森林村居(社区)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城乡绿化水平。依法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健全保护管理体制,采取抢救性保护、修复与治理、污染控制等人工适度干预措施,加大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性保护恢复力度,尽快遏制湿地面积减少和功能退化的趋势,推进全市重点流域湿地保护与修复,逐步形成布局合理、类型齐全、功能完备、规模适宜的湿地自然保护生态体系,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到2020年,全市湿地总面积不低于268万亩,自然湿地面积不低于210万亩,湿地保护率提高到70%以上。(市林业局牵头)
4.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现有各类法定保护地尤其是自然保护区的规范化建设,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保护地内的人类活动进行监管,实现生物资源的就地保护。配合省级部门完善生物多样性观测体系,开展生物多样性综合观测站和观测样区试点建设,开展生物多样性观测工作。(自然保护区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牵头)按照省环保厅安排,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昆嵛山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调查。(市环保局牵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自然保护区等突出生态问题整治攻坚战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履职尽责,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层层抓落实。各县市区和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方案,细化各项任务到年度、到部门。建立健全攻坚战行动方案的调度、检查、督办、通报制度,列出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时限清单,完善工作台账。对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整改、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以及生态保护与修复等各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定期调度、汇总。
(二)强化政策引导。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建立生态保护红线补偿机制,切实提高地方建设与保护自然保护区的积极性。对自然保护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修复、破损山体治理、废弃矿坑治理、水土流失治理等受损生态环境治理项目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统筹生态保护与资源开发利用,适当发展与保护方向相一致的生态旅游项目。(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旅游发展委牵头)
(三)严格责任追究。组织专项督查,查处在违法违规问题监督管理上领导不力、监管不严、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对推动自然保护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中组织不力、执行不力,以及隐情不报、消极应付的,要严格查处。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或经整改后问题仍然突出的县市区和部门,进行约谈。对违反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要求,造成生态破坏的县市区、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市环保局牵头)
(四)加强科技支撑。加强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基础理论、保护技术和管理政策等方面的研究。开展自然保护区科研、管理等专业人员培训。完善科学决策咨询机制,建立专家库,整合科研力量,探索建立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模式,为科学调整自然保护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认真履行有关国际公约,加强迁徙物种监测与保护、外来物种入侵等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自然科学普及平台功能。开展重点领域科学研究,推广湿地保护恢复关键技术和山体修复治理先进模式,大力开展新技术试验示范,为生态修复提供科技支撑。(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牵头)
(五)引导公众参与。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专项行动进展情况,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形成社会监督压力,努力营造全民支持、全民参与自然保护区等突出生态问题整改和治理的良好社会氛围。邀请媒体参与执法检查,在地方主要报纸或官方网站上设立“绿盾2018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专栏,主动公开重大问题整改信息。大力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政策、路径和成果,及时总结推广推动自然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问题查处整治经验及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模式等。(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牵头)
(六)强化监督考核。加强对本方案实施的动态评估,对本方案实施情况,每年开展一次评估。2021年,对方案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各级各有关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参考内容,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对评估考核实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工作拖沓、履职不力、逾期未完成规定任务的,采取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媒体曝光等措施,督促问题整治,并启动问责程序。(市环保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
附件:各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验收销号率目标
附件
各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验收销号率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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