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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了济南市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鲁政发〔2018〕17号)精神,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山东省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实施细则》(鲁政办字〔2018〕2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在巩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的基础上,推进空气质量持续改善。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全市及各区县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2%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持续下降(具体目标详见附件1)。
(二)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优化调整,以推进清洁取暖、公转铁、企业提标升级改造、扬尘整治为重点,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狠抓柴油货车、工业炉窑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实施秋冬季错峰生产,加强区域联防联控,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察问责,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严控“两高”行业产能。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各区县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区县政府落实,不再逐一列出)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逾期不搬迁的予以停产。推动山东闽源钢铁有限公司采取转移重组、域外搬迁等方式实现转型升级。(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章丘区政府牵头)继续推进东部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工作,2018年年底前完成济钢阿科力化工有限公司、济南钢城矿业有限公司等10家工业企业搬迁关停。(市发改委牵头)
2.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各区县要在全面完成“散乱污”综合整治销号工作基础上,强化日常监管力度,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同时,通过落实动态管理机制,发现一起、处置一起。对于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环保手续;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环保手续不全或难以通过改造达标的企业,要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整合搬迁类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或区县政府盖章后方可投入运行。各区县要将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要求已验收销号的清单之外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分类建立清单,对辖区内存在的“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整治工作,改变“脏乱差”生产环境。(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3.持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部署,制定并认真落实我市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将煤炭消费控制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县,实现煤炭消费总量稳步下降。2018年,全市煤炭消费量控制在1714万吨以内。(市发改委牵头)
4.有效推进清洁取暖。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清洁取暖,以镇(街道)或区县为单元整体推进。按照2020年采暖季前全市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务要求,制定3年实施方案,确定年度治理任务。要兼顾农业大棚、畜禽舍的散煤治理工作,同步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各区县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和集中式生物质利用;坚持突出重点,优先保障城镇居民生活和冬季取暖天然气需求,优先推进市区散煤清零;坚持以气定改、以电定改,在优先保障2017年已经开工的居民“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用气用电的基础上,根据年度和采暖期新增气量以及实际供电能力合理确定居民“煤改气”、“煤改电”户数;坚持先立后破,对于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按照国家、省要求,完成冬季清洁取暖建设任务3.3万户。(市城乡建设委、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牵头)
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要按规定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一律不得燃用散煤。依法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严格执行《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商品煤质量指标要求的通告》(济政发〔2018〕9号)要求,确保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煤炭质量标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分别牵头)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5.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按照国家、省要求,制定运输结构调整3年行动方案,提出大宗货物及中长距离货物运输公转铁、铁水联运、绿色货运枢纽建设实施计划,明确运输结构调整目标。充分发挥已有铁路专用线运输能力,增加铁路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量。加大铁路与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投入,加快钢铁、电力等重点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尽量采用铁路或管道等绿色运输方式。建设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市发改委、市城乡交通运输委、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牵头)
6.加快车船结构升级。按照国家、省要求,制定营运车结构升级3年行动方案。自2018年10月1日起,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车辆等基本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其中凡财政资金购买的公交车、公务用车及市政、环卫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车。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制定建成区公交车全部更换为新能源及清洁能源汽车的实施方案。制定计划,加快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等高排放车辆。(市城乡交通运输委、市城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市财政局、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山东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按职责牵头)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7.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五)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8.开展锅炉综合整治。依法依规持续开展燃煤小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汰工作。禁止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各区县开展排查工作,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加强对辖区燃烧醇基燃料企业的现场检查和监管,依法查处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的违法行为。按国家、省要求,在用燃煤锅炉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超低排放水平。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积极推进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鼓励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鼓励按照30毫克/立方米进行改造。(市环保局牵头)
9.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提标改造。自2018年10月1日起,严格执行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以及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继续推进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市环保局牵头)
有序推进山东闽源钢铁有限公司超低排放改造。深化有组织排放控制,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厂内所有散状物料储存、输送及主要生产车间应密闭或封闭;实施清洁运输,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管道、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汽车等方式运输。(市环保局、章丘区政府牵头)
10.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2018年12月底前,完成陶瓷、再生金属等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将错峰生产方案载入排污许可证。对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按照国家、省要求,要将相关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市环保局牵头)
11.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促进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工业园区、高新区等整合提升和集中整治力度,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按照“一区一热源”原则,推进园区内分散燃煤锅炉有效整合。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套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牵头)
(六)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12.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降尘考核,各区县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每月公布区县降尘监测结果。(市环保局牵头)
严格施工扬尘监管。按照国家、省要求,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按照《济南市建设工程扬尘污染治理若干措施》(济政办字﹝2017﹞1号)要求,建筑工地要严格落实“四个一律”和“六个百分之百”要求。规模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合同期3个月及以上的轨道交通、市政道路、水务水利、拆迁等施工工地全部安装扬尘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综合监管平台实时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并将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实施扬尘污染帮包责任制。(市城乡建设委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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