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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1日实施 《火电厂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技术指南》发布

2018-12-01 20:13来源:中国环保产业协会关键词:烟气排放烟气脱硝火电厂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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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的判定

6.1 监控处理工艺参数判定

通过对治理设施工艺参数的监测,来监控并判定其运行状况。

6.1.1 脱硫设施运行状况判定

6.1.1.1 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脱硫设施运行状况判定

湿法脱硫需要接入的参数是旁路挡板开度、浆液循环泵电流、脱硫塔内浆液pH 值等。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脱硫设施运行状况的判定参见附录B。

6.1.1.1.1 脱硫设施未投入运行

a.引风机未开(工作电流小于额定电流的10%)。

b.循环泵未开(工作电流小于额定电流的10%)。

6.1.1.2 循环流化床脱硫设施运行状况判定

循环流化床脱硫设施运行状况判定需要接入的参数是消石灰流量、脱硫塔内喷水泵电流等。

6.1.1.2.1 脱硫设施未投入运行

a.脱硫剂输送装置带未开(消石灰流量小于额定流量的10%)。

b.喷水泵未开(工作电流小于额定电流的10%)。

6.1.2 脱硝设施运行状况判定

6.1.2.1 SCR脱硝工艺设施运行状况判定

SCR 脱硝设施运行状况判定需要接入的参数是液氨法:喷氨流量、稀释风机电流等;尿素法:尿素溶液流量、喷枪投入信号等。

6.1.2.1.1 脱硝设施未投入运行

液氨法

a.氨喷射系统未开(喷氨流量小于额定流量的10%)。

b.稀释风机未开(工作电流小于额定电流的10%)。

尿素法

a.喷射系统未开(尿素溶液流量小于额定流量的10%)。

6.1.2.2 SNCR脱硝工艺设施运行状况判定

SNCR 脱硝设施运行状况判定需要接入的参数是喷氨流量、调节阀开度等。

6.1.2.2.1 脱硝设施未投入运行

a.氨喷射系统未开(喷氨流量小于额定流量的10%)。

b.未喷氨(调节阀开度小于额定开度的10%)。

6.1.3 除尘设施运行状况判定

除尘器除尘设施运行状况判定需要接入的参数是电流和压差。

6.1.3.1 电除尘

电除尘器电场未正常投运:电场高压整流器电流小于额定电流的10%。

6.1.3.2 布袋除尘

除尘器未开:除尘器进出口压差的压力信号小于额定压差的10%。

6.1.3.3 湿式电除尘

除尘器未开:高压整流器电流小于额定压差的10%。

6.2 污染物去除效率判定

以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污染物去除效率为基准或在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在一定的时间期间内通过实际测定获得的污染物去除效率的平均值为基准,并给定污染物去除效率允许的波动范围,判定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6.2.1 以标准规定的污染物去除效率为基准判定

SO2 去除效率:循环流化床法:80%~95%以内,判定治理设施运行正常;石灰石/石灰-石膏法、氨法:95%±5%以内,判定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NOx 去除效率:SCR 法80%±10%以内,判定治理设施运行正常;SNCR 法40%±10%以内,判定治理设施运行正常。

6.2.2 以实际测定污染物去除效率为基准判定

6.2.2.1 应在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通过安装在治理设施入口的CEMS 和安装在旁路排放原烟气与净化烟气汇合后的混合烟道上的CEMS [CEMS 位于净化烟气的烟道(旁路烟道加装流量装置)时应对数据进行修正]测定污染物的质量流量(kg/h)。

6.2.2.2 连续测定、计算720h 去除效率的小时平均值和平均值的标准偏差(720h 可分时段,如:火电厂发电高峰时段、低谷时段),以去除效率的平均值为基准,标准偏差的±3 倍为限值。此后,当测定去除效率(整点小时均值)在平均值±3 倍标准偏差以内时,判定治理设施运行正常。之后,每获得168个整点小时有效数据后,重新计算后720h 去除效率的小时平均值和平均值的标准偏差,作为新的判定标准。污染物去除效率的平均值、标准偏差和判定式的计算方法分别同式(8)、式(9)和式(10)。

湿法脱硫CEMS 的安装位置:位于旁路排放原烟气与净化烟气汇合后的混合烟道,见图2;位于净化烟气的烟道(旁路烟道加装流量装置)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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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监测数据的合理性判定

在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条件下,运用PMS 采集影响污染物排放的关键参数数据,经与污染物排放数据关系的统计分析和/或建立的数学模型,判定CEMS 监测污染物排放数据的合理性。

常用的判定方法有:排放系数法判定SO2、NOx 和颗粒物(PM)CEMS 监测数据的合理性、校准曲线法判定SO2、NOx CEMS 监测数据的合理性、模型法判定CEMS 监测数据的合理性。判定方法参见附录C。

8 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的技术验收

8.1 技术验收条件

8.1.1 PMS 应安装完毕,连续稳定运行168h 后,确保PMS 所采集数据与一次仪表测量数据一致;进入调试阶段,调试要求技术指标达到本文件提出的技术要求,用于判定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和CEMS监测数据合理性的方法试验数据齐全,在PMS 的运行中执行了日常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并提供证明实施了计划的原始记录。

8.1.2 数据采集仪、数据采集隔离器等核心部件应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PMS 具有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并在有效期内。安装部件与证书的型号相符。

8.1.3 数据采集和传输以及通信协议均应符合HJ 212 的要求,并提供一个月内数据采集和传输自检报告,报告应当对数据传输标准的各项内容做出响应。

8.2 现场检查

主要检查设备安装、运行维护、故障发生及处理、设备运行稳定性、数据一致性、设备功能设置等:

a)检查设备安装是否齐全,满足治理设施过程(工况)监控的需要;安装位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维护、检修、更换设备是否方便,易于接近;是否安全可靠;

b)检查开展设备日常维护,保证设备正常运行开展的实际活动,如:仪器的漂移检查和校准,关键设备及采样装置的目视检查及记录;

c)检查故障发生及处理,经常发生的故障、原因分析、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是否采取在故障发生前的预防性措施,如:提前更换部件;

d)检查设备运行稳定性,主要是查看设备的各种功能是否正常,判定设备是否能稳定运行;

e)数据一致性,查看PMS 所采集数据偏差是否小于1‰;

f)检查设备功能设置,查看设备的基本功能是否齐全;

g)检查操作手册、仪器说明书等相关技术文件;

h)检查软件功能是否满足5.4 的要求。

8.3 实际测试

当现场检查完毕确认需要通过实际测试校验提供近期的CEMS 准确度测试结果时,可进行实际测试。实际测试应委托第三方有检测资质的单位,在商定的时间期间内完成。测试项目的多少可根据具体情况处理,但应能解答对现场检查发现问题的疑虑。

9 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日常运行管理

9.1 制订运行管理规程

从事PMS 日常运行管理的单位和部门应根据本文件、HJ 75 标准的要求编制PMS 的运行管理规程、质量保证和质量管理计划,明确运行操作人员和维护人员的工作职责。

9.2 参数传感器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监控治理设施的传感器应按照设计的要求,定期用自动或手动的方法判定关键参数传感器是否存在缺陷。

9.3 日常巡检与维护

应配备相应的人力、物力资源(常用工具、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环保设备和监控设备。巡检包括系统各种设备的运行状况,查看判定运行状况的主要参数是否在设备正常运行、检测的范围内。

PMS 的日常维护主要针对以下几方面:

a)不定时检查维护易损易耗件;

b)设备经长期使用,元件自然老化导致的设备损坏故障维护;

c)在运行过程中,由于电压、电流的不稳定,导致的设备损坏故障;

d)由于线路受损导致的信号传输故障;

e)由于施工质量或未采取防雷措施等造成的施工质量故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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