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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申领污水处理厂新版排污许可证的通知

2018-12-04 10:0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污水处理厂排污许可证福建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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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申领污水处理厂新版排污许可证的通知,详情如下: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申领污水处理厂新版排污许可证的通知

福州市、厦门市污水处理相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福州市、厦门市应于2018年底前完成建成区内污水处理厂新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领范围

福州市、厦门市建成区内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和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行业代码为462。

二、申请时限

上述申领范围内相关企业应从即日起在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开展排污许可申请相关信息填报工作和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简化管理排污单位不需申请前信息公开),向具有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并于2018年12月底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根据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如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委托县(市、区)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单位应向相关县(市、区)环保部门申请。

四、申请程序

上述申领范围内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978-2018)明确的各项要求,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册、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向核发机关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在规定的申请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请申领范围内排污单位按上述要求及时申领新版排污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18年12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福州市环保局、厦门市环保局。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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