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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关于印发《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

2018-12-04 17:04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云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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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预防和惩治工作机制的建立情况检查

结合上述检查工作,省生态环境厅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落实《意见》情况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工作机制、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本地区监测质量管理工作开展和保障情况,以及不当干预监测问题的监督和处理情况;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约谈、通报生态环境监测不当干预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等。

六、组织方式

《行动计划》3年完成,省生态环境厅单独或联合有关部门每年制定各专项检查年度实施方案并实施。

(一)监测机构检查

省生态环境厅单独或会同省质监局对各级各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专项检查。采取资料初查、现场检查的方式开展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采取“双随机”检查、交叉检查和飞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二)排污单位检查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重点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及自动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同时采用明查和暗查相结合、联网检查和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双随机”检查。

(三)运维质量检查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组织对环境空气和地表水自动监测运维机构监督检查。采用联网检查、现场检查和飞行检查的方式,在全省环境监测系统内抽调业务精良、政治过硬的环境空气、地表水自动监测专家,组成检查组,采取“地域回避”原则进行分组、交叉检查。

七、结果应用

省生态环境厅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对存在问题的监测机构、排污单位、运维机构予以通报,并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企业违法信息推送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对违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的监测/检测机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监测机构移交其属地资质认定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环境监测/检测机构在提供环境监测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时,可要求环境监测/检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发现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移交有关任免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发现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在落实《意见》过程中存在不作为、慢作为,且问题突出的,纳入省级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向社会公开通报监测数据造假典型案件,情形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在政府网站或主流媒体公开,强化警示震慑作用,形成不敢为、不想为、不愿为的环境和氛围。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意识,积极推动《意见》落实,认真做好本《行动计划》实施;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发挥各自监管优势,建立部门合作机制,加强沟通,形成合力,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二)严格组织实施

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本《行动计划》,结合国家、省级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好辖区内的自查工作。要突出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加大“双随机”检查力度,务必使行动计划取得成效;要把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列为2018—2020年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重点工作,在经费、人员等方面提供有力支持,保证各项任务扎实推进。积极配合国家、省级组织的各项监督检查。

(三)加强宣传教育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报;对于发现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证据确凿的,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后要综合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加大警示教育力度,解读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政策,形成高压震慑态势,提升相关机构和人员监测质量意识。

(四)健全长效机制

各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总结检查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措施,查找管理漏洞,构建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责任体系,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健全长效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客观、准确。

(五)提升监测质量监管能力建设

以信息化为统领,适时构建以 “互联网+监督管理”的监管手段;综合应用“监督检查APP”、监测(运维)过程视频化等信息化手段,强化对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管的智能化支持。同时,加强云南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专家库的建设,适时更新、增加入库专家,并持续加大对入库专家的培训,不断提升其履职能力和监管水平。

(六)加强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全面落实《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两办《意见》,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强化环境监测技术检查和监察执法的联动,提升监督检查的失效性和威慑力;同时进一步强化环保和公安、质监等多部门联合执法,做好行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重点打击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和媒体监督,倒逼企业、运维公司和各级各类监测/检测机构严格自律,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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