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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长治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2018-12-07 08:24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大气污染防治错峰生产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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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长治印发《长治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长治市采取针对性措施,全面开展10大类31项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强力推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治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统一思想,抓好落实。秋冬季是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的攻坚期,也是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关键期。根据生态环境部预测,2018年秋冬季气象条件总体较差,环境空气质量可能出现反弹。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突出问题导向,聚焦重点领域和重点时段,采取针对性措施,扎实做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各项工作,强力推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力争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要加强指导,落实责任。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监督和管理,指导各地落实《攻坚行动方案》中具体任务要求,完善政策措施,充分调度县区和企业的积极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落实《攻坚行动方案》的责任主体,要将任务分解细化,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要以群众真实感受作为检验标准,要以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作为考核依据,最终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企业是污染治理的实施主体,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按照最新最严格的政策标准要求,不断加强治污减排力度,并针对性制定实施方案。国企、央企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各县市区和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注重宣传引导,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积极引导、鼓励企业、公众自觉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动员全民共同打赢蓝天保卫战。

三要加强调度,强化考核。各县市区要在《攻坚实施方案》印发之日15日内将涉及的任务清单报送至市环保局,包括“散乱污”企业清理整顿项目清单、散煤治理确村确户清单、锅炉综合整治清单、工业炉窑管理清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方案。

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在《攻坚实施方案》印发之日15日内将各单位任务的细化工作方案报送至市环保局,煤炭局同时报送清洁煤销售站点清单。

从2018年11月起,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在每月5日前上报重点任务进展情况。

要进一步强化考核问责。对大气污染治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污染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恶化的地区强化督察问责,切实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联 系 人:杨 飞 乔 莹

联系电话:0355-2026870/0355-2026322

传 真:0355-2026871/0355-2026870

电子邮箱:czhbdqk@163.com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6日

长治市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决策部署,全力推进我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要求

主要目标:在巩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的基础上,坚持稳中求进,推进我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面完成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主城区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持续改善。各县市区要坚持“空气质量只能变好不能变坏”的原则,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PM2.5平均浓度下降率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完成市下达的目标任务(附件1)。

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立足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优化调整,以推进清洁取暖、公转铁、企业提标升级改造为重点,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狠抓柴油货车、工业炉窑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整治,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加强区域联防联控,严格督察问责,深入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严控“两高”行业产能。2019年4月底前,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启动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编制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各相关单位要严守“三线一单”,严格控制辖区内两高行业以及焦化行业产业规模,科学规划产业布局,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稳步降低。(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煤炭局)

主城区及县城建成区重污染企业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鼓励钢铁、焦化、水泥等重污染企业向产业优势明显和环境容量充足的地区和园区转移。在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焦化企业,按照《山西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要求,2018年底前制定专项退出计划并向社会公开,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关闭退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加大钢铁、焦化、建材等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力度,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2018年12月底前,压减粗钢产能155万吨,化解焦炭过剩产能160万吨,淘汰煤炭产能165万吨。按照《山西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启动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下、运行寿命超过10年的焦炉淘汰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煤炭局、市发改委)

鼓励钢铁企业并购重组焦化企业;各县市区要按照《山西省焦化产业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要求,鼓励焦化企业通过产能置换、股权置换、产权流转和合资合作等方式并购重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

2.巩固“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成果。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完成新一轮“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对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整合搬迁类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等部门)

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同步推进区域环境整治工作,改变“脏乱差”生产环境。企业未达到治理标准要求的,电力公司按要求不予供电,违规供电的予以公开问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供电公司等)

3.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设施升级改造。严格按照国家、省的要求,从2018年10月1日起,全市所有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以及在用工业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不能达到特别排放标准要求的工业企业和在用锅炉停产整改。列入特别排放改造清单的12家炼焦企业要在2018年10月1日前完成特别排放限值改造。(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继续推进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火电、焦化、平板玻璃、建材等重点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2018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有序推进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化有组织排放控制,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主要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50、200毫克/立方米;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所有物料储存、输送及生产车间应密闭或封闭;实施清洁运输,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水路、管道、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汽车等方式运输。(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交通局)

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整合提升和集中整治力度,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按照“一区一热源”原则,积极推广集中供热,推进淘汰园区内分散燃煤锅炉。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套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4.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2018年12月底前,按照国家、省的统一安排完成陶瓷、耐火材料、再生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错峰生产方案载入排污许可证。按照国家要求的时间节点,将相关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补充到已完成核发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中。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严厉依法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5.有效推进清洁取暖。集中资源大力推进散煤治理,按照2020年采暖季前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的任务要求,制定三年实施方案,确定年度治理任务,要兼顾农业大棚、畜禽舍等散煤治理工作,同步推动建筑节能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积极推广太阳能光热利用和集中式生物质利用;坚持突出重点,优先保障供热需求,优先推进对主城区及县城周边平原地区散煤治理;坚持以气定改、以电定改,在优先保障2017年已经开工的居民“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用气用电基础上,根据年度和采暖期新增气量以及实际供电能力合理确定居民“煤改电”“煤改气”户数;坚持先立后破,对于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

按照年初各县市区上报冬季清洁取暖散煤替代任务,坚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温暖过冬与清洁取暖,2018年10月底前,县市区完成冬季清洁取暖散煤替代任务120887户。

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以乡镇为单元整体推进。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应逐步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强监督检查,全面取缔散煤销售网点,禁止销售和囤积,防止已完成清洁取暖地区散煤复烧。(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农委、市环保局)

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加强源头管控,确保行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煤炭质量标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煤炭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6.开展锅炉综合整治。加大燃煤小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以下简称燃煤锅炉)淘汰力度。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等清洁取暖供暖方式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2018年10月底前,淘汰1139台燃煤小锅炉,并进一步开展排查工作,确保主城区燃煤锅炉清零、县城内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清零,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委)

积极推进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和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备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鼓励执行30毫克/立方米的更低标准。2018年10月底前,主城区17台100蒸吨燃气锅炉完成低氮改造。(责任单位:城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7.大幅提升铁路货运比例。交通运输部门制定运输结构三年行动方案,充分发挥已有铁路专用线运输能力,增加铁路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量。加大铁路与港口连接线、工矿铁路专用线建设投入,加快钢铁、电力、焦化、煤矿等重点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建设。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应尽量采用铁路、管道等绿色运输方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交通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煤炭局、市财政局)

8.加快车辆结构升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制定营运车船结构升级三年行动方案,确保2020年城市建成区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中新能源和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80%。制定国三排放标准的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及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提前淘汰计划。

自2018年10月1日起,主城区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全部采用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2018年12月底前,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300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9.加强扬尘综合治理。按照省公布的区县降尘结果加强降尘考核,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

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2018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各地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要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到2018年12月底,城市建成区达到70%左右,县城达到55%以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住建局、市综合执法局筹备组、市水利局、市交通局)

10.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污染治理不规范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要加强修复绿化、减尘抑尘。全面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国土局、市煤炭局)

11.严控秸秆露天焚烧。坚持疏堵结合,因地制宜大力推进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秸秆肥料化、原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等综合利用。强化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在督查巡查过程中强化秸秆露天焚烧检查,自2018年9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委、市环保局)

(五)实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专项行动。

12.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排放检验机构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依法取消地方环保达标公告和目录审批。(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要形成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同步抽测车用燃油、车用尿素质量及使用情况。开展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制度)建设工作。通过随机抽检、远程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做到年度全覆盖,重点核查超标车、异地车辆、注册5年以上的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等,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里程低、残值高等具备条件的柴油车深度治理,并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精准定位系统,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实时监控油箱和尿素箱液位变化,以及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确保治理效果。定期更换出租车三元催化装置。(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交通局、市环保局)

13.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2018年12月底前,要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控制区和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冒黑烟等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对低排放控制区内出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地区和机场等,向社会通报并责成整改。加快老旧工程机械淘汰力度。(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民航机场在飞机停靠期间主要使用岸电。(责任单位:市交通局、王村机场)

14.强化车用油品监督管理。2018年10月底前,要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建立常态化管理机制,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以城乡结合部、国省道、企业自备油库和物流车队等为重点,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黑加油站点和黑移动加油车,一经发现,坚决取缔,严防死灰复燃。

各县市区开展对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的常态化监督检查,严厉查处生产、销售、存储和使用不合格油品行为。(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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