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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2018-12-10 10:56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文明制度唐山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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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唐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厅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唐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办发〔2018〕19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各派出机构党工委和管委会,市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唐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厅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责任分工和附件不公开)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冀办发〔2018〕3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两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九届五次、六次、七次全会和市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部署要求,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强化排污者责任。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和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形成相应的鉴定、评估管理和技术体系、资金保障和运行机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8—2019年,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成立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改革方案,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配套政策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初步完成我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设计;加强案例筛选,开展案例实践。到2020年,力争在我市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机制完善、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公开透明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二、工作原则

——依法推进,严格监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立足我市实际,由易到难、稳妥有序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依法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生态修复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实施监管,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着力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

——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坚持保护环境资源生态功能价值,实行赔偿义务人优先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制度。生态环境损害是无法修复的,实施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赔偿义务人因同一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需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磋商优先,司法保障。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赔偿权利人应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和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主动与赔偿义务人磋商,争取达成一致的赔偿协议。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赔偿义务人未按要求履行的应当申请强制执行。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信息共享,公众监督。实施信息公开,推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共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信息。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和评估、修复方案编制等工作中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邀请专家和利益相关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与。

三、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及生态保护红线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

3.受到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导致国家重要水功能区水质下降或不达标、饮用水水源水质下降的;

4.因污染或生态破坏致使基本农田、国有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5亩以上,一般农田10亩以上,国有草地、湿地20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遭受永久性破坏的;致使国有森林或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死亡2500株以上的;

5.向环境非法排放、倾倒和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危险废物,造成严重生态环境损害的;

6.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唐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将根据实际,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是否适用本方案。

(二)以下情形不适用本方案:

1.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规定;

2.涉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及相关规定;

3.涉及历史遗留且无责任主体的生态环境损害问题,由所在地政府纳入正常环境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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