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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018-12-10 15:58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分类泰安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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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泰安市发布《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将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计量收费制度。全文如下:

泰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利用,助推城市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遵循原则】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属地管理、城乡统筹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责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确定生活垃圾分类实施目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第五条【管理主体】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技术规范和推进措施,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卫生计生、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属地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组织、引导居(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开展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动员小区居民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督促小区保洁人员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工作。

第七条【群团组织责任】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和环保、志愿者等社会公益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大力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第八条【普及宣传责任】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开通垃圾分类公众号、招募宣传志愿者、培训宣讲员、组织志愿活动等多种方式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建立垃圾分类循环产业园教育基地、垃圾分类市民大课堂,鼓励市民参与垃圾分类。编制幼儿园、小学、中学版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读本。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教育纳入教育体系,加大垃圾分类知识宣传,配合编制、发放幼儿园、小学、中学版生活垃圾分类知识读本,积极组织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行社、导游等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督促游客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游客及时进行劝导。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广告纳入户外广告发布内容,加大宣传频次。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九条【分类类别】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细则,强化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

生活垃圾分为下列四类垃圾:

(一)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主要包括:废电池,废荧光灯管,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二)餐厨垃圾。指餐饮垃圾、废弃食用油脂、家庭厨余垃圾以及废弃的蔬菜、瓜果等有机易腐垃圾,主要包括:相关单位食堂、宾馆、饭店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三)可回收垃圾。指适宜回收和可循环再利用的物品,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前三项以外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被污染且不宜再生利用的废纸制品、废塑料品,被污染且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废旧纺织物,被污染且细小、不宜再生利用、未能单独收集的各类生活垃圾。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有处理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对生活垃圾进行更为精准的分类。

第十条【投放规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不得随意混放、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害垃圾投放

1、废旧灯管等易破损的有害垃圾应连带包装或包裹后投放;

2、废弃药品应连带包装一并投放;

3、杀虫剂等压力罐装容器,应破孔后投放;

4、在公共场所产生有害垃圾且未发现对应收集容器时,应将有害垃圾携带至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的地点妥善投放。

(二)餐厨垃圾投放

1、纯流质的食物垃圾,如牛奶、饮料等,应直接倒进下水口;

2、有包装物的餐厨垃圾,如塑料袋、餐盒等,在投放时应予去除,包装物分类投放到对应的可回收垃圾或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3、餐厨垃圾应沥干水分后密闭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三)可回收垃圾投放

投放时应尽量保持清洁干燥,避免污染。

1、废纸类投放前,应去除塑料封面(套)、钉针等,并铺平叠好,加以捆绑;

2、瓶罐等容器应倒空内装物,饮料软包装应抽出吸管并压平;

3、纸、塑料、金属等混杂的物品应尽可能按属性进行拆解;

4、废玻璃等有尖锐边角的,应包裹后投放。

(四)其他垃圾投放

除上述有害、餐厨、可回收以外的生活垃圾,以及成分复杂难以分辨类别的生活垃圾,投入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第十一条【大件垃圾分类】 废弃的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家具,可以自行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企业或个人回收,也可以预约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免费上门收运,或者自行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第十二条【管理责任人制度】 建立并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

有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住宿、娱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场所、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三条【管理责任人职责】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布生活垃圾分类类别、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监督电话等信息;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张贴生活垃圾分类标准、指南、方法的图文资料,指导生活垃圾投放人分类投放;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置、更换、清洁收集容器,维护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单位或者个人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行为,及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有权拒绝其投放;

(五)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指导、督促保洁人员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进行分类,及时处理保洁人员反映的有关问题;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情况。

延伸阅读:

全文|《济南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总体方案(2018—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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