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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是农村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关系污水处理技术和工艺的选择,关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成本。随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深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数量必将迅速增加,急需出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引导农村污水治理行业的规模化、产业化与标准化发展。
此前,生态环境部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本报采访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农村环境研究中心夏训峰研究员,结合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控整装技术与农业清洁流域示范(2015ZX07103-007)课题研究成果,就此做了详细解读。
问:请介绍一下《通知》的发布背景。
答: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稳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美丽宜居乡村,生态环境部于2016年组织制定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今年组织制定我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指南。在制定过程中发现,我国不同地区农村的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排放去向和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等存在明显差异,不适合“一刀切”地制定全国性的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和技术指南。
今年2月5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各地区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目前,仅北京、宁夏、山西、福建、河北、浙江及重庆等省市发布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大部分地区仍然没有专门针对农村生活污水的治理排放标准。为了落实这一工作,2018年9月,生态环境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18〕1083号),督促和指导地方政府尽快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
问:现有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制定思路是什么?
答:现有的地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均体现了标准的分类分级,这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中提出的“各地区要区分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分类制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排放标准”相吻合。地方标准的制订总体主要有两种思路:一是按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分类分级,高功能严要求,如浙江、山西、宁夏及陕西等省;二是按污水处理模式和规模分级,集中处理高要求,分散处理低要求,如北京、河北及重庆等省市。浙江省和北京市地方标准还根据新建设施和现有设施分别执行相关限值要求,其他地方对新建设施和现有设施未进行区分。
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农村生活污水就近纳入城镇污水管网,可以充分利用已有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减少农村污水处理资金投入;因此对于具备将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的村庄,优先考虑将居民生活污水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由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村镇生活污染防治最佳可行技术指南(试行)》中“村镇居民人均生活污水量”核算标准,对于人口≤5000人的村庄,居民人均生活污水量(黑、灰水的混合水)为80升/天,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不超过400立方米/天。考虑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村庄居民的用水量会不断增加,因此《通知》中规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适用于处理能力在500立方米/天以下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管理。500立方米/天以上规模(含500立方米/天)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可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执行管理。
问:《通知》中将pH值、化学需氧量和悬浮物作为判断水质的最基本指标;出水直接排入Ⅱ和Ⅲ类水体的除上述控制指标外,增加氨氮;出水排入封闭水体或超标因子为氮磷的不达标水体,控制指标除上述指标外增加总氮和总磷,同时未考虑对粪大肠菌群数作要求,是基于什么原因?
答:控制氨氮、总氮和总磷指标可以防止水体富营养化。当地表水中氨氮含量较高时,对鱼类呈现毒害作用,对人体也有不同程度的危害。当氮、磷物质超标时,微生物大量繁殖,浮游植物生长旺盛就会出现富营养化,从而影响到地表水水质。总氮和总磷的去除可采用人工湿地等生态处理方法,但处理效果不稳定,要实现稳定去除,需采取脱氮除磷工艺,通过反硝化去除,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较小,其污泥回流比难以控制,去除效果难以实现稳定。因此,《通知》对上述两种情况,针对性提出了增加控制指标的要求。
《通知》中未考虑对粪大肠菌群数作要求,是由于粪大肠菌群数一般作为重要的生物性指标进行控制,若对这项指标进行限定,处理工艺最后须设消毒设施。在调研全国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情况时发现,大量的工艺流程中设置有消毒设施,但是多数未运行,造成了严重浪费。由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规模小,土地消纳容量大,对环境影响小,综合技术经济因素考虑,对于粪大肠菌群数不作控制。
问:出水排入其他类型水体的,《通知》中提到的哪些要求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注意?
答:对于出水直接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小微水体,根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中逐步消除农村黑臭水体的要求,《通知》中提到“出水直接排入村庄附近池塘等环境功能未明确的小微水体,保证该受纳水体不发生黑臭”,在此,受纳水体的黑臭程度依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中黑臭水体污染程度分级标准来评价。
对于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水体,由于沟渠、自然湿地等对流入的污水具有进一步净化的功能,因此出水流经沟渠、自然湿地等间接排入水体的可适当放宽限值。但是,要确保沟渠、自然湿地等不因接纳出水而引发黑臭。
对于出水回用的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应的回用水水质标准。其中,出水回用于农田的应满足《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回用于渔业的应满足《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1989)。
问:标准制定后,如何确保标准的顺利实施?
答:一是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评估方法。规范和指导污水处理规划、设计、建设以现有单项技术综合评价制度、现有同类技术筛选评价制度和新技术验证制度为核心,建立完善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评价制度,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的筛选、评价与评估。通过调查研究,结合现场实测运行结果,评估验证工艺的运行效果,反馈修改设计。对于效果好的工艺,形成设计技术指南。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体系涵盖了从治理设施设计、建设、验收、运行维护和达标排放的各环节。组织编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技术标准(国标),规范和指导污水处理规划、设计、建设。
二是鼓励市场化的专业运维机制,培养专业运维技术人员。市场化专业运维机制是指由专门从事环境保护设施(污染治理)的环保型企业充当第三方,对设施(污染)进行专业运营(治理)的模式。这种模式不仅解决了设施运维人员不专业的问题,同时也能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运维的效益。建议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污水处理设施规模较大(20户以上)的地区全面推行市场化的专业运维机制;污水处理设施规模较小且分散的地区以村镇为单位将一定区域内的处理设施打包分片,然后公开招投标,实现市场化的专业运维。
三是规范处理后污水回灌农田,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农村生活污水在灌溉之前,要根据各地的气候条件、作物种植种类及土壤类型进行灌溉试验,确定当地的灌溉制度(灌水定额、灌水次数、灌溉方式)。农业用水是阶段性用水,农村生活污水每天都会流出,因此必须建有储存设施,然后通过输水管网实现回灌。在输水过程中,主渠道应有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露地蔬菜在采摘前两星期应改为清水灌溉,避免污染物进入蔬菜内。
农村污水通过处理后应用于回灌时应达到回灌标准,与当地灌溉制度相衔接,非回灌时达到排放标准。保障我国的农村生活污水再生灌溉农田安全,促进农村生活污水污水资源化,保证农产品安全和人体健康。
问:对于加快落实《通知》,有哪些建议?
答:早在2010年,环科院已指导宁夏回族自治区编制并发布了我国第一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64/T700-2011)。为了更快推进落实《通知》中的工作要求,根据已有的制定地方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的工作经验,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全面摸清家底,建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数据库。针对全国已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开展现状调查,摸清现有污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数量及原因,建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数据库,为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推进提供依据。
二是加大资金投入,建立资金保障机制。建立地方为主、中央补助的政府投入体系。地方各级政府要统筹整合相关渠道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合理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资金。支持地方发行政府债券,引导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地方政府要统筹整合相关涉农资金,鼓励以县为单元推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PPP项目,并采取厂网一体化模式。运行资金方面,逐步构建政府、村集体、村民共同分担的机制,逐步推行农民缴费制度,地方政府负责兜底日常运行经费。
三是完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强化政府日常监管责任,引导各地从重建设向建管并重转变,推行专业化、社会化的运行管护,动员和引导农民参与和监督,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有序建设并长期稳定运行。将农村水环境治理纳入河长制、湖长制管理,将污水收集、管网维护、设备管理、人员情况、排查检查等一系列的过程管理都纳入考核范围,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的运营维护不流于形式。
四是健全技术和标准体系。坚持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因地制宜采取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推广适合不同区域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各地要区分农村生活污水排水方式、排放去向等,充分考虑生活污水及其所含有机物和营养物质的资源化利用,健全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等标准规范,推动建立成套化产品设备质量认证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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