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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8-12-20 09:13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放管服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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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优化职能配置

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主要职能是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工作,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实施行政执法。自然资源、林业草原、水利等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生态保护和修复,应当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积极支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在日常监督管理中,行业管理部门发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线索移交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由其依法立案查处

(五)明确执法层级

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减少执法层级,合理划分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的执法职责。省、自治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强化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主要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原则上不设执法队伍,已设立的执法队伍要进行有效整合、统筹安排,现有事业性质执法队伍逐步清理消化。法律法规明 确要求由省级承担的执法职责,可结合部门“三定”规定明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内设机构承担。个别业务管理有特殊性的领域,如确有必要,由省、自治区按程序另行报批。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可按程序调用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人员力量。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省级执法事项和重大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加强对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的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稽查考核。监督指导市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制定执法标准规范,开展执法稽查和培训。

组织开展交叉执法、异地执法,协调处理重大生态环境问题和跨行政区生态环境问题。直辖市的行政执法层级配置,由直辖市党委按照减少多层多头重复执法改革要求,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执法事项主要由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承担,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还应承担所辖区域内执法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等职能。按照设区的市与市辖区原则上只设一个执法层级的要求,副省级城市、省辖市整合市区两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原则上组建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对于有特殊执法需要的区或偏远的区,可设置派出机构。

(六)加强队伍建设

严把人员进口关,严禁将不符合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 规范要求的人员划入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严禁挤占、挪用本应用于公益服务的事业编制。全面清理规范临时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严禁使用辅助人员执法。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干部职工工作和福利待遇作出妥善安排,不搞断崖式的精简分流人员。现有公益类事业编制,由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统筹用于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用编需求。完善基层执法人员工资政策,推进执法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鼓励探索通过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整合组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涉及的不同性质编制使用置换等问题,目前保持现状,待中央统一明确政策意见后逐步加以规范。

建立健全执法队伍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实行立功表彰奖励机制。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加强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健全教育培训机制,提高执法人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按照机构规范化、装备现代化、队伍专业化、管理制度化的要求,全面推进执法标准化建设,有关统一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以及执法执勤用车(船艇)配备,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努力打造政治强、本领高、作风硬、敢担当,特别 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生态环境保护执法铁军。

三、规范管理

(一)清理执法事项

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执法事项,加强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事项的源头洽理,实行执法事项清单管理制度,并依法及时动态调整。凡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对长期未发生且无实施必要的、交叉重复的执法事项大力清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切实防止执法扰民。对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进行清理修订。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建立完善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和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公布。到2019 年年底前,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要基本完成权力和责任清单的制定公布工作。

(二)规范执法程序

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规范办案流程,依法惩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积极落实执法案卷评查和评议考核制度。

强化执法程序建设,针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行为,制定具体执法细则、裁量标准和操作流程。加强证据收集、证据分析、证据釆信和证据运用,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实现规范取证、安全存证和高效出证。制定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并公布执行。

(三)完善监督机制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确定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岗位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和尽职免责制度。推行执法公示制度,推进执法信息公开。

强化层级监督和内部约束,完善纠错问责机制。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发现下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执法不当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责令纠正;必要时,可由上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直接予以处理。

强化外部监督机制,畅通“12369”举报热线等群众监督渠道、行政复议渠道,主动接受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违规人为干预,建立和实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生态环境保护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制度,实行干预留痕和记录,防止、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四)强化协调联动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与市场监管、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城市管理等综合执法队伍之间的执法协同。在专业技术要求适宜、执法频率高、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领域,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实行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厘清各方面执法主体权责和执法边界,强化共同关注领域的联动执法,建立信息共享和大数据执法监管机制,加强执法协同,降低执法成本,形成执法合力。

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之间信息共享、线索和案件移送、联合调查、案情通报等协调配合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惩处力度,实现行政执法和司法无缝衔接。人民检察院对涉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犯罪案件的立案活动,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加强公安机关环境犯罪侦查职能,进一步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要求生态环境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调查核实、提供行政执法卷宗等协助和配合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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