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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将至,那么全国即将发生哪些环保大事呢?和小编一起了解一下!
一、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制定专门的法律来规范防治土壤污染,是继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之后,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专门性法律,填补了环境保护领域特别是污染防治的立法空白。
《土壤污染防治法》共七章九十九条,除总则、法律责任、附则外,对土壤污染防治的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预防和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保障和监督等内容作出规定。其中,风险管控和修复还区分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
总的来说,该法确立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等13类土壤污染责任主体及其责任范围,新增了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责任制度、污染人责任制度、环境信息共享机制、污染状况调查和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控制度、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污染防治基金制度等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制度。
二、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
2018年12月15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出席中国生态文明论坛南京年会时表示,2019年将全面启动新一轮督察,并计划再花4年时间,开展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在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的4年时间中,前3年为常规的全面督察行动,最后1年“回头看”。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的规划,下一步环保督察的工作是: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中,工作滞后、整改不力与环境质量明显降低的地区,“三大十条”落实不力的地区,将会是重点,并针对触及社会民生的问题,倒逼经济高质量发展。此外,国家与地方相关部门、国企等也降被纳入督察范围,并针对一些污染治理的关键领域,进行“点穴式”、“机动式”专项督察。
三、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
2018年4月16日,《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主要针对建设项目环评公参相关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充分保障公众参与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一步提高公众参与的效率、优化营商环境。《办法》设定了一定的过渡期限,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就意味着自2019年1月1日起,建设单位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其申报的公众参与的相关材料就需要符合新的公参办法的规定。由于项目环评公参具有一定的工作周期,所以,相关建设单位就需要提前按照新的公参办法来开展相关工作,确保在报批时符合新办法的规定。关于环评公参正在实施的,即在办法印发之前就已经确定环评单位又是在2019年1月1日之后拟报批的,已经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在7日内进行了第一次信息公开的,予以认可,不必重复开展第一次信息公开,其余公众参与程序按照新办法要求执行。
四、冰箱冷柜、电热水器等行业全面禁止一氟二氯乙烷
为了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聚氨酯泡沫行业含氢氯氟烃(HCFCs)淘汰计划要求,推动行业向低碳环保的技术方向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2018年10月18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禁止生产以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为发泡剂的冰箱冷柜产品、冷藏集装箱产品、电热水器产品的公告》,明确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任何企业不得使用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为发泡剂生产冰箱冷柜产品、冷藏集装箱产品、电热水器产品。
公告要求各有关部门应积极督促企业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切实做好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的淘汰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使用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的企业,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五、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2018年6月27日,国务院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要求,2019年底之前,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等。
计划还指出,2019年7月1日起,重点区域、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提前实施国六排放标准。推广使用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燃气车辆。
从2019年1月1日起,全国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停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取消普通柴油标准,重点区域、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等提前实施。
在2019年底之前,重点区域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污染防治、实现7—10天重污染天气预报能力、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移动源排放监管能力建设等,还要完成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产品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工作,2020年7月1日起在重点区域率先执行。
六、省级环保垂改加油提速
2018年11月1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统筹推进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明确表示,中央同意2019年3月底全面完成省级环保垂改实施工作。
《通知》提出,“重点调整生态环境部门及监测监察执法等机构的‘横向’职责和相应机构人员编制,加快推动环保垂改实施方案落实落地。”通过垂管改革,将构建“地方党委政府挂帅,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的大格局。今后,环境执法重心将下沉于基层市、县,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察职能将上升,由省级环保部门统一行使。
《通知》提出,“进一步明确改革方向,把握改革重点,将环保垂改与地方机构改革、综合执法改革‘三位一体’统筹推进,确保通过垂改破解‘4个突出问题’。”即构建大生态环保格局、建立省级“督政”体系、理顺监测体系及加强执法体系建设。
环保垂改无疑将改变一些地方环保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弊病,从根本上提高环境监测水平。
七、省级最严环保法规
山西省出台《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增加了“本省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逐步调整能源结构,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限制高硫分、高灰分煤炭开采。《条例》还对禁煤区进行了专门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将城市建成区划定为禁煤区,并逐渐扩展。禁煤区内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外,禁止储存、销售和燃用煤炭及其制品。
强化散煤管理。禁止销售、使用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禁止褐煤、洗中煤、煤泥等低质劣质煤作为民用煤使用。城市建成区内的钢铁、焦化、建材、化工、有色金属等高排放、高污染项目,应当限期完成改造、转型、搬迁或者退出。
鉴于我国各地政府在政策制定方面的相互借鉴特性,预计类似政策也会在其它省市得到借鉴和推广,明年国内环保形势恐怕严上加严。
八、推动排污许可制全覆盖
2016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进入实施阶段。一年多以来,环保部门大力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取得积极成效,火电、造纸等15个行业企业已经实现持证排污。
2018年1月,原环境保护部印发《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等内容,细化了环保部门、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的法律责任,为改革完善排污许可制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2019年排污许可证要覆盖涉及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所有重点行业,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放量80%以上重点大气污染物和80%以上重点水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持证排污,2020年实现排污许可制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
在2019年,生态环境部将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力度,重点打击企业无证排污、超标超总量排污、不按规定自行监测等违法行为;健全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和信息强制披露制度,将违反排污许可行为纳入信用评价体系;落实地方政府管理责任,将各地推进落实排污许可制的情况纳入中央环保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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