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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明年2月1日起实施

2018-12-28 11:50来源:中国甘肃网-兰州晨报作者:刘琼关键词:垃圾分类生活垃圾分类兰州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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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时间终于敲定!12月27日,兰州晨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获悉,《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019年2月1日起实施。记者留意到,《办法》明确了兰州市生活垃圾将按照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实施分类管理。同时,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将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 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的单位将处2000至1万元罚款

根据《办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居民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过程中,可回收物实行单独分类,定点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易腐垃圾滤出水分后单独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根据不同品种分类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废家用电器、家具等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或者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上门收运,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办法》明确规定,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由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 生活垃圾收容器根据不同区域差异化设置

记者留意到,《办法》还提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按照不同区域进行差异化设置。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住宅、商业楼宇等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场所、城市道路等区域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场所、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分类设置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易腐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场所应当设置易腐垃圾密闭收集容器。

同时,《办法》明确规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等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标准。鼓励生产、经营者和环保、再生资源回收与利用企业设置特定类型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办法》还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时,应当将垃圾房、转运站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作为环境卫生配套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域等公共场所,应当逐步建设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迁移或者损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设施。

3 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

根据《办法》,兰州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制度。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要求和标准。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区域,管理责任人按规定确定。其中,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住宅区,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地铁站、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住宿、娱乐、商场、餐饮、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者为管理责任人;城市道路、地下通道、人行天桥等,清扫保洁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报告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垃圾分类

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易腐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和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类动物内脏等。

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延伸阅读:

全文丨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原标题: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明年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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