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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净土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2019-01-04 08:32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环境质量河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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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北印发《河北省净土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全文如下:

河北省净土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2018--2020年)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加快推进《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河北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冀政发〔2017〕3号)实施,扎实推动净土保卫战,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目标,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抓好源头防控,注重风险管控,全面排查调查,有序治理修复,加强跟踪评估,强化监管执法,严格考核问责,健全长效机制,推进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持续改善,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住得安心,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新时代经济强省、美丽河北和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严格环境准入,强化源头防控,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2.坚持问题导向、底线思维。突出重点问题,聚焦关键领域,紧盯基础调查、摸清底数,推进立法、完善标准,明确责任、强化监管等重点工作,坚决守住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土壤环境质量底线。

3.坚持突出重点、有限目标。以农用地中的受污染耕地和建设用地中的污染地块为重点,明确监管的重点污染物、行业和区域。紧扣重点任务,设定有限目标,梯次推进,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

4.坚持分类管控、综合施策。根据农用地不同污染程度,分别实施不同管理措施;对建设用地按不同用途,确定管控措施,严格用地准入。对未污染土壤、污染土壤,分别提出保护、管控及修复的针对性措施,管好存量、严控增量,实现闭环管理,不留死角。

(三)行动目标

1.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重点区域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控制,农用地土壤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全省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得到显著提升,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取得明显成效,建立政府主导、市场驱动、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的全省土壤污染防治体系。

2.年度目标

2018年: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阶段性工作,启动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各市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

2019年:全面摸清农用地污染面积、分布及其污染程度,完成产粮(油)大县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

2020年:完成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建立耕地质量分类清单。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1%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

二、重点任务

(一)全面摸清土壤环境污染状况

1.抓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加快推进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全面查明农用地污染面积、分布及其污染程度,为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提供数据支撑。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农用地样品采集、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上报,建成省级土壤样品库;2019年6月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和成果集成。

2.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18年底前,启动全省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入库;2019年底前,完成污染地块风险筛查,确定初步采样调查企业地块清单,启动疑似污染地块初步采样调查、样品分析测试;2020年底前,完成企业用地调查数据上报、分析评价,建立污染地块清单和优先管控名录。

(二)加快推进农用地分类管理

3.划分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根据土壤污染程度,组织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将耕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2018年底前,制定全省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类别划分工作方案;2019年底前,完成所有产粮(油)大县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县(市、区)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建立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和分类清单,数据上传河北省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

4.加强优先保护类耕地建设管理。组织开展优先保护类耕地管理试点,高标准农田建设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对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或纳入永久基本农田整备区,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2020年,在优先保护类耕地全面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严格控制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铅蓄电池等行业企业,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实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用地限批、环评限批等措施。

5.落实安全利用类耕地风险防范措施。2018年起,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年度计划并落实。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结合当地主要农产品品种和种植习惯,采取农艺调控、低积累品种替代、轮作间作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每年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和风险预警。探索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示范区。2020年,全省受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121万亩。

6.推进严格管控类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还草。2018年起,制定受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年度计划并落实。在涉及重度污染耕地的县(市、区),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明确界限,设立标识,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实施环境风险管控方案。2020年底前,全省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达到94万亩。

7.组织开展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根据耕地土壤污染程度、环境风险及其影响范围,以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的农产品超标耕地为重点,2018年起,制定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年度计划并落实。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列入国家“目标责任书”以及2017年底前已获得中央专项资金支持的试点项目,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2020年底前全部完成验收并开展效果评估。2020年,全省受污染耕地治理和修复面积达到30万亩。

(三)严格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8.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制药、铅蓄电池等行业企业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分阶段建立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和污染地块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调查评估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2018年底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负面清单。

9.强化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准入管理。各市、县(市、区)政府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要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负面清单,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城乡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根据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结果、负面清单,合理确定污染地块的土地用途,明确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必须符合规划用途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并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反馈意见作为附件随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批。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0.严格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监管。在涉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土地征收环节,承担土地征收工作的相关部门,要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查询相关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并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查询结果为疑似污染地块的,要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评估,并征求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在开展土地收回、收购工作时,有关市、县(市、区)政府或相关部门要及时查询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对涉及疑似污染地块或污染地块的,要记录查询日期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结果,并征求生态环境部门意见,取得生态环境部门书面回复。

11.落实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措施。各市根据污染地块名录确定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并组织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实施风险管控方案。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并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组织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12.加强治理与修复工程监管。健全污染地块修复工程环境监理和工程验收制度,严格落实修复工程业主单位与施工单位污染防治责任。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土壤挖掘、堆存等造成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的,有关责任单位要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和接收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工程施工期间,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所在地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工程完工后,由责任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通过网站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2个月。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机构管理,探索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有关责任方终身责任制。

(四)着力整治农业面源污染

13.减量使用化肥农药。制定实施化肥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工作方案,推行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现代植保机械,鼓励使用有机肥、生物有机肥和绿肥种植,禁止使用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加强对土壤中农药残留的监控,提高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预警能力。推进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贮存和处理处置体系建设。2018年,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9%以上,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9%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38%以上;2019年,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39.5%以上;2020年,主要农作物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1%以上,主要农作物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30%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

14.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推广高标准加厚农膜,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农膜的行为。积极推进废弃农膜回收,探索废弃农膜回收利用机制,因地制宜设置废弃农膜回收点,支持建设废弃农膜回收加工企业,逐步形成“农户收集、网点回收、企业加工”的废弃农膜回收利用体系。制定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工作方案,2018年起,选择地膜使用大县开展废弃农膜回收试点;2019年,全省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75%;到2020年,全省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率达到80%以上,农田残膜“白色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15.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开展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专项整治,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生产、销售和使用,防止有害物质通过畜禽废弃物进入农田。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2018年底,全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0%;2019年底,全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2020年底,全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全省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全部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依法取缔。推进养殖密集区域分散养殖适度集中、集约化经营,推广畜禽粪污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综合利用。在畜牧大县开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

(五)切实强化涉重金属污染整治

16.实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组织建立全口径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将重金属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企业,明确相应的减排措施和工程,实施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进一步聚焦铅、镉减排,在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下降前提下,原则上优先削减铅、镉。各市对照省政府下达的重金属减排任务,制定年度重金属减排计划,每年3月底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备。2020年底前,全省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排放量比2013年下降12%以上。

17.优化重点行业企业空间布局。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充分依托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土壤环境调查成果,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鼓励雄安新区涉重金属行业企业加快整合升级或退出。

18.严控涉重金属行业新增产能。在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强化土壤环境调查,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明确防范土壤污染具体措施,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对排放重点重金属的重点行业,要严控增量、减少存量,新增产能和淘汰产能实行“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对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新建、改(扩)建项目实行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倍量替代,对区域重金属排放量继续上升的地区,停止审批新增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落实重金属相关行业规范条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项目,严禁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建设项目。禁止向涉重金属相关行业落后产能和产能过剩行业供应土地。

19.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排查整治。针对耕地重金属污染突出区域和涉重金属行业工矿企业,组织开展重金属重点行业污染源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督促相关企业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在有色金属、电镀、制革行业实施清洁化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或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对整改后仍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关闭。坚决关闭铅锌冶炼行业的烧结机-鼓风炉炼铅工艺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依法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制革、电镀等行业生产项目。

(六)有效提高固体废物管理水平

20.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危险废物环境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全面查清涉危单位生产经营重点环节、重点场所环境风险隐患,精准掌控涉危单位产生、贮存、运输、接收、利用、处置等情况,建立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台帐。强化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以有色、石化化工、医药、皮革等为重点行业,以废酸、废碱、医疗废物、医药废物、废铅蓄电池、精(蒸)馏残渣、皮革下脚料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等为重点类别,以贮存处置量大、非法转移、倾倒、处置案件频发和管理力量薄弱的市县为重点区域,创新采用大数据分析和产废数量核查等措施,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严厉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和处理处置等违法犯罪行为。

21.提升危险废物信息化管理水平。完善全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平台,2018年底前,完成平台二期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平台的智能化监控水平。加快推进重点涉危企业环保智能监控体系建设,在涉危重点企业安装视频监控、智能地磅、电子液位计等设备,集成视频、称重、贮存、工况和排放等数据,实时监控危险废物产生、处置、流向,数据上传全省固体废物动态信息管理平台。2018年底前,全省所有正常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和年产100吨以上危险废物重点产废单位,完成企业端安装工作。2019年逐步扩大监控范围,2020年底前,全省年产3吨以上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重点产废单位,全部完成安装、联网。

22.推进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遵循服务当地、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和控制发展的原则,着重推动现有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淘汰落后和升级改造等工作,有序发展新增危险废物处置利用企业,加快优化区域布局、调整处理类别,着力解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适应的问题。2018年底前,各市针对辖区废酸和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不足问题,研究确定相应改扩建项目规划布局;2019年底前,基本解决废酸、含铬废物、工业污泥、废弃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能力不足问题;2020年底前,全省医疗废物集中收集和集中处置率基本达到100%。

23.严格固体废物再生利用管理。坚持从严审查、减量进口,2018年起,逐步停止进口国内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国内资源可以替代的固体废物,力争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持续开展各类专项打私行动,全面封堵洋垃圾偷运入境通道,严厉打击货运渠道藏匿、伪报、瞒报、倒证倒货等走私行为,加强进口固体废物装运前现场检验、结果审核、证书签发等关键控制点的监督管理,强化入境检验检疫,严格执行现场开箱、掏箱规定和查验标准。进一步加大进口固体废物查验力度,严格落实“三个100%”(已配备集装箱检查设备的100%过机,没有配备集装箱检查设备的100%开箱,以及100%过磅)查验要求,坚决禁止洋垃圾入境。深化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废旧衣服、废家电拆解等再生利用行业清理整顿,取缔一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法加工利用小作坊、“散乱污”企业,重点整治加工利用集散地,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

24.提高工业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水平。组织开展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场所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对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煤粉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的固体废物堆存场所进行全面摸排,明确年度环境整治目标,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对排查出的固体废物堆放倾倒点,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查明来源,落实相关责任,限期完成处置工作。雄安新区积存的工业固体废物,按照新区规划实施进度要求完成清运任务。结合污染源普查,全面调查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情况,筛选产生量大的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建立固体废物类别和处置流向清单。加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力度,新建和生产矿山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方案,边开采、边治理、边恢复,加快推进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综合治理。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有重点监管尾矿库的企业要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完善污染治理设施,储备应急装备、物资。推动实施尾矿提取有价组分和建筑原材料替代、粉煤灰高附加值利用、工业副产石膏高附加值利用等重点工程,逐步扩大利用规模。

25.健全垃圾处理处置体系。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安全处置,加快石家庄、邯郸市等国家确定的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工作,全力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创新体制机制,大力发展垃圾焚烧发电。到2020年,各设区市和定州市、辛集市建设完成符合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城市粪便处理设施,石家庄市建成区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其他设市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以上;县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5%以上。重点发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技术,鼓励区域共建共享焚烧处理设施,积极发展生物处理技术,合理统筹填埋处理技术,到2020年,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占无害化总能力的50%以上。推进水泥窑协同处置生活垃圾试点,鼓励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等资源化利用示范。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非正规垃圾堆放点进行全面排查,清理现有无序堆存的生活垃圾,制定年度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

(七)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26.加快建设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推动雄安新区国家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和石家庄市栾城区、辛集市省级先行区建设,科学谋划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的总体思路、建设目标和指标体系,系统设计先行区建设具体时间进度、任务节点、责任清单、重点项目、工作机制等,在土壤污染源头预防、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受污染土壤风险管控、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政策机制和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探索建立科学、高效、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2019年底前,雄安新区提前完成涉重金属污染物减排任务;到2020年,先行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为全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推动

各级政府要切实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坚决担负起生态文明建设和土壤污染防治的政治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统筹推进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及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任务落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协调”和“管发展的管环保、管生产的管环保、管行业的管环保”原则,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健全工作体制机制,部署推进负责领域重点任务,建立任务清单,明确时序进度和目标责任,实行台帐式管理和精准管控,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分工协作、共同发力。

(二)强化监测监控

建立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开展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点位例行监测,2019年底前,补充设置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省控点位,实现全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制定实施生态环境系统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方案,整合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地矿等部门现有资源,引导相关企业完善自行监测能力,到2020年,全省基本建成职责明确、分工合作、优势互补、统一高效的全省土壤环境监测体系。督促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其单位用地定期开展土壤环境监测,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对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定期开展监督性监测。

(三)强化政策驱动

各级政府整合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土壤治理修复目标任务及试点示范工作,研究制定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奖励政策,加大对受污染耕地和以政府为责任主体的污染地块治理的支持力度。拓宽土壤污染防治融资渠道,积极发挥政策性、开发性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作用,加大对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推进重点行业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逐步扩大入保企业范围,建立完善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和赔偿机制。对废弃电池、快递包装等新型污染源,推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龙头、骨干企业上市融资或发行公司债券。

(四)强化技术支撑

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基础性研究,推进土壤污染识别与诊断、重污染耕地原位修复、基于设备化的场地修复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支持土壤环境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工程技术中心建设。建立健全全省土壤环境保护与治理修复实用技术体系,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推进治理与修复技术的工程化、设备化应用,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促进土壤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探索建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有关责任方终身责任制。

(五)强化执法检查

开展执法人员土壤污染防治技术与管理培训,强化信息化等手段在土壤环境执法领域的应用,全面提升环境执法能力。聚焦土壤污染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和重点问题,开展生态环境、公安、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部门间以及跨区域间的联合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废水、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走私进口洋垃圾、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造假等典型环境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挂牌督办,曝光违法企业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各类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行清单式管理,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清单、效果清单,并对整改情况实行照单要账,办结销号。

(六)强化督察督办

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作为省级环保督察的重点内容,省环境保护督察领导小组适时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专项督察。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常态化专项督察,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层层传导压力、压紧压实责任,持续加压发力、狠抓推动落实。完善“督查、交办、复查、问责”工作机制,建立督察问题清单、整改清单、验收清单和问责清单,实现各环节的无缝衔接,切实提升专项督察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各驻市环境监察专员办公室充分发挥“督政”职能,对省、市、县执法督导检查发现的问题,纳入督政监察工作重点,对重点问题实施重点盯办、跟踪问效。对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不降反升、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突出的市、县,开展“解剖式”、“点穴式”专项督察。对问题频发,长期得不到整改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地方党委、政府提出问责建议。

(七)强化考核奖惩

研究制定河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办法,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考核评估制度。强化奖励机制,对按要求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土壤污染防治成效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突出追责问责,对年度评估结果较差或未通过考核的,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任务完成前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县,约谈市、县政府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查清事实,区分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依纪依规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调离、提拔或退休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按照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成效评估相关规定,对各县(市、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供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参考,用于推动完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相关政策、制度、机制等。

(八)强化宣传教育

强化全民参与,打造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新格局,形成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强大合力。各级政府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创新宣传方式,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有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提高从业人员和广大群众的生态环保意识;编制土壤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定期发布本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重点行业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以及企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69”举报热线、来信来访、网络平台、微信平台等途径,积极监督和举报环境违法企业和行为。畅通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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