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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广东印发 《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为20、30、100mg/m3。全文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陶瓷工业大气污染防治,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绿色发展,有效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经原省质监局立项同意,我厅组织开展了广东省《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编制工作,现已完成《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为提高我省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对《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请有关单位及个人于2019年1月17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填写到《广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反馈表》中,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省环境保护厅监测科技处,并抄送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逾期视为无意见。
省环境保护厅监测科技处联系人:赵扬,电话:020-87531716,传真:87531752,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510630);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联系人: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联系人:任博士,电话:13535308025,电子邮箱:409771503@qq.com。
2019年1月4日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陶瓷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陶瓷工业的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技术特点,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本标准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广东陶瓷协会、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广东天弼陶瓷有限公司、广东新润成陶瓷有限公司、广东文化长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冠星陶瓷企业有限公司、广东宏陶陶瓷有限公司、广东欧文莱陶瓷有限公司、广东唯美陶瓷有限公司、广东新锦成陶瓷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金意陶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佛山高明顺成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贝斯特陶瓷有限公司、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古宝斯陶瓷有限公司、佛山市恒洁卫浴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乐华陶瓷洁具有限公司、佛山华清智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伟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本标注主要起草人:郑晶、陈环、罗伟铿、陈振广、严骁、张旗康、叶永楷、黎友海、关润淡、陈志航、任明忠、蔡廷祥、霍佑文、卢广坚、石明文、钟伟强、屈赛平、杨贤标、霍德炽、刘建新、陈世清、孔庆源、谢培全、霍志标、万杏波、陈青。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XX年X月X日批准。
本标准自20XX年X月X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解释。
陶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企业的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管理,以及对陶瓷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陶瓷原辅材料的开采及初加工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中未规定的内容和要求,仍执行现行相应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432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
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陶瓷工业 ceramics industry
用粘土类及其他矿物原料经过粉碎加工、成型、煅烧等过程而制成各种陶瓷制品的工业,主要包括日用陶瓷及陈设艺术陶瓷、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和特种陶瓷等。
3.2日用及陈设艺术陶瓷 daily-use and artistic ceramics
供日常生活使用或具艺术欣赏和珍藏价值的各类陶瓷制品,主要品种有餐具、茶具、咖啡具、酒具、文具、容具、耐热烹饪具等日用制品及绘画、雕塑、雕刻等集工艺美术技能与陶瓷制造技术于一体的艺术陈设制品等。
3.3建筑陶瓷 building ceramics
用于建筑物饰面或作为建筑物构件的陶瓷制品,主要指陶瓷墙地砖,不包括建筑琉璃制品、黏土砖和烧结瓦等。
3.4卫生陶瓷 sanitary ceramics
用于卫生设施的陶瓷制品,主要包括卫生间用具、厨房用具和小件卫生陶瓷等。
3.5特种陶瓷(精细陶瓷) special ceramics
在陶瓷坯料中加入特别配方的无机材料,经过高温烧结,从而获得稳定可靠的特殊性质和功能,如高强度、高硬度、耐腐蚀、导电、绝缘以及在磁、电、光、声、生物工程各方面应用的新型陶瓷制品。主要有氧化物陶瓷、氮化物陶瓷、压电陶瓷、磁性陶瓷和金属陶瓷等。
3.6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273.15 K,压力为101 325 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7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8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9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陶瓷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10含氧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表示。
3.11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陶瓷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12有效日均值 Valid Daily Average
1日内不少于窑炉和喷雾干燥塔运行时间(按小时计)的75%的有效小时均值的算术平均值。
3.13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物料堆存、开放式输送扬尘,以及设备、管线含尘气体泄漏等。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2019年10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2 自本标准颁布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有效均值平均浓度执行表2规定的限值。
4.1.4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未进行过环境影响评价的现有企业,监控范围由负责监管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排污的特点和规律及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参照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1.5 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所有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15 m(排放氯化氢的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5 m)。排气筒周围半径200 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 m以上。
4.1.6 喷雾干燥塔、窑炉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8%,实测喷雾干燥塔、窑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换算为基准含氧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并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
4.2.1 燃料控制
a)原煤储存于储库、堆棚中。
b)原煤密闭输送,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煤粉应采用密闭储仓,配备除尘设施。
d)煤气发生炉气化后固体残渣,应采取覆盖、围挡等控制措施。
4.2.2 原料控制
a) 粉状物料应密闭储存,其它粘土原料、硅质原料、长石原料、钙质原料、镁质原料以及辅助原料应储存于储库、堆棚中。
b) 粉状物料转运应密闭输送,其他物料转运应在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c) 原料均化应在储库、堆棚中进行。
4.2.3 制备与成型
a) 原料的干磨、制粉等加工粉碎过程,原料筛分、混合、配料等生产环节,均应采用封闭式作业,配备除尘设施。
b) 原料粉磨过程、釉料配料过程应采用集中收尘,配备除尘设施。
c) 喷雾干燥、成型、机械吹干等工序的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d) 喷雾法施釉等工序的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e) 成型过程修坯、打边,高温烧成后打磨抛光等工序的产尘点应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f) 模型制备、匣钵制备过程应配备除尘设施。
4.2.4 陶瓷烧成
陶瓷烧成系统应配备污染治理设施。
4.2.5 厂区道路
厂区道路应硬化,并定期清扫、洒水保持清洁。
4.2.6 生产工艺设备、废气收集系统以及污染治理设施应同步运行。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停止运转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待检修完毕后共同投入使用。
4.2.7 因安全因素或特殊工艺要求不能满足本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可采取其他有效污染控制措施。
5 污染物监测要求
5.1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
5.1.1 对企业废气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须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1.2 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喷雾干燥塔、窑炉启动4小时内,、停窑2小时内,主要排放口(含窑炉和喷雾干燥塔混合排放的总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不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5.1.3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在线监测数据以有效日均值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5.1.4 废气收集系统或污染治理设施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应记入设备管理台账;可能出现污染物排放异常时,应立刻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5.1.5 企业须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2 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
5.2.1 采样点的设置方法按GB/T 16157执行。
5.2.2 在有敏感建筑物方位、必要的情况下进行无组织排放监控,具体要求按HJ/T 55进行监测。
5.2.3 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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