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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动态丨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9-01-10 10:33来源:北极星固废网关键词:餐厨垃圾餐厨废弃物管理汉中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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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详情如下:


汉中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食品安全法》《畜牧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陕西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的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餐饮服务、畜禽屠宰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屠宰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治理应遵循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坚持集中整治和长效管理、企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相结合,各县区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管理原则,制定适宜本区域实际的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实行分类投放、统一收运和集中处置,推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模式。

鼓励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与其他生活垃圾分开投放,有条件的地区逐步纳入统一收运、集中处置,有条件的社区可以开展就地收集和处置。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依托第三方机构,由有关社会公益组织、环境卫生企业等社会力量开展居民日常生活产生的餐厨垃圾投放、收集、处置的宣传指导和服务活动。

第五条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按需取食、节俭用餐等方式,从源头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各县区要支持本区域内餐厨废弃物处置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废弃物,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 禁止以下行为:

(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二)将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作为食用油脂销售;

(三)使用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四)餐饮服务经营者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七条 建立全市餐厨废弃物处理处置管理系统。现阶段分为两个层次实施。当前,按照陕西省住建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农村厅、生态环境厅、公安厅《关于开展餐厨废弃物处置专项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陕建发﹝2018﹞405号)要求,在全市所有餐饮单位推广安装使用油水渣分离器,处理后的固体餐厨废弃物统一运送至垃圾填埋场处置,液体餐厨废弃物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置,废弃油脂由专业公司统一回收处置;同时迅速启动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置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尽快实现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各县区(管委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市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牵头建立餐厨废弃物管理信息系统;对各县区(管委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能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餐厨废弃物。

(二)各县区(管委会)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负责辖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和台账情况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辖区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的信息沟通,实现资源共享;编制辖区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收运和处置应急机制;对辖区内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和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监督管理,加强餐厨废弃物流向监督管理,依法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食品、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油、销售餐厨废弃物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十条 农业部门负责对本市生猪场(户)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餐厨废弃物饲喂生猪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对未按照要求安装使用油水分离装置、未按照规定建设运行环境保护设施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 发改部门负责研究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激励机制,支持相关企业的发展。

第十三条 市县(区)两级财政部门应当将餐厨废弃物处置所需财政承担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与运营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商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指导餐饮行业协会制定作业规范,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规范经营、绿色经营。

第十五条 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餐馆等经营者和学校、医院食堂的监督管理,督促所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按照本办法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运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检查。

第十七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餐厨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依据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预留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三章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输设施装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配合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行减少餐厨废弃物的方法,将餐厨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信誉评定范围。

第二十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缴纳餐厨废弃物处置费。餐厨废弃物处置费纳入城市生活垃圾收费体系,其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和市价格管理部门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实行特许经营,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各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服务许可。

第二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建立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的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建立收集、运输台账,真实、完整记录收集、运输的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

餐厨废弃物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处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餐厨废弃物来源、数量、处理方法、产品流向、运行数据等情况。

鼓励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建立电子台账。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配合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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