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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排污许可办事指南(完整版)》

2019-02-01 15:28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排污许可排污许可指南云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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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延续申请

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有核发权限的实施机关提出申请。

(三)不予受理的法定情形

依照**州(市)、县(市、区)环保部门规定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二、设定和办理依据

(一)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

4.《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修正)》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5.《云南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云政办发〔2017〕126号)。

(二)办理依据:

《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云环控发〔2001〕806号)全部条款。

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及通知具体内容可通过国家生态环境部网站( http://www.zhb.gov.cn/)或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网站(http://www.ynepb.gov.cn/)下载。

三、实施机关

(一)州(市)环境保护部门

纳入云南省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除由县(市、区)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外,其余排污许可证由州(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云南省排污现行排污许可管理要求负责核发。

(二)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

州(市)环境保护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应由县级环境保护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纳入云南省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由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按照云南省排污现行排污许可管理要求负责核发。

四、办件类型

承诺件。

五、许可条件

(一)予以许可的条件

1.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2.污染物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污染物排放量符合依法依规分配落实的总量控制要求。变更、延续排污许可证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应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

3.排污口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要求。

4.污染物实际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要求的企业,编制并提交限期治理方案,限期治理方案技术可靠、经济可行,相关防治资金落实。

(二)不予许可的情形

1.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2.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3.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依法依规分解落实的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经限期治理污染物排放仍未达标的。

六、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数量限制。

七、受理形式

排污单位向**州(市)、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或环境保护局提交排污许可证书面申请材料。

八、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材料

云南省排污许可首次申请材料目录见表4。

注:《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承诺书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州(市)(http://******)下载。

(二)变更申请材料

云南省排污许可变更申请材料目录见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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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承诺书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州(市)(http://******)下载。

(三)延续申请材料

云南省排污许可延续申请材料目录见表6。

9.jpg

注:《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云南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承诺书可在办理窗口领取或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上大厅**州(市)(http://******)下载。

九、办结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首次申办及延续排污许可证30个工作日,属于变更申请条件第一项情形的20个工作日,属于变更条申请件其他情形的30个工作日(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入期限)。

承诺办理时限:**个工作日(应在法定办理时限范围至少压缩30%及以上)。

十、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一、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市**区**路**号****政务服务中心;交通方式:可乘坐第*、**、**路公交车到达。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下午*:**—*:**(节假日除外)。

投稿与新闻线索:电话:0335-3030550, 邮箱:huanbaowang#bjxmail.com(请将#改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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