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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3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4份“环评文件编制单位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的函”,无异于一颗重磅炸弹,给本就混乱的环评江湖,当头一棒。
处在环评变革的时代,天天看标题含有“重磅”二字的文章已经习惯了。但是作为一名环评工作者,看到这份移交函还是被震到了,这才是真正的“重磅”。
正所谓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每次的变革,很多人读出的是表面意思。
比如把取消验收行政许可,解读成取消验收;把技术评估不收费,解读成编制环评报告不收费。
最近的一次是环评法的修改。本次环评法的修改,取消了环评机构资质许可,加大了处罚力度。很多人只读到了前半句,没有注意到后半句。或者即便注意到了,也不知道真正来临的时候是什么样子的。之所以带来如此大的震撼,很大原因是因为刚刚修改的环评法,其中对编制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大。
用生态环境部的说法就是“对环评机构和环评文件编制人员实施‘双罚’”,且处罚力度之大十分惊人。
本次移送已经有很多人在解读、探讨,如河边草的解读文章和汤才子的小说,但是即便如此,仍有很多内容值得探讨,为了现在也为了今后。
一、环评文件技术复核的法律依据问题
公开资料显示,环境部的技术复核始于2016年。目前网上无法搜索到2016年的复核通知,暂且以2017年的为例说明。
(2017年环境部全国环评文件技术复核通知)
从这份复核通知可以看出,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进行技术复核,没有写依据什么来做这件事情。
经查阅环评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均没有技术复核的规定。
与此类似的是,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政府的环保督查,也缺乏法律依据。
发改委官网(http://fgs.ndrc.gov.cn/wqfxx/201710/t20171029_865186.html)公开的资料显示,部门及专家认为环保督查的法律依据尚嫌不足:
(发改委官网显示,有专家认为环保督查缺乏法律依据)
与此类似,环评文件技术复核亟待建立制度并加以规范。
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也提到了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建章立制问题:
(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尚需建章立制加以规范)
依法行政是最基本的要求,希望环境部能尽快制定环评文件复核管理办法,规范环评文件复核中的各相关事项,并给技术复核以相应的依据。
二、本次移送调查的种种猜想
1.谁来调查处理问题。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环境部的移送函虽然是移送到省级环保部门,但是明确写道:“请指导有关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
再结合新环评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实际调查取证的工作应该是地级市生态环境部门,省级环保部门可以不亲自去做。
2.线索移送至哪个省级环保部门的问题。本次移送的四个省级环保部门,其中有两份是已经做出行政处罚的,如下:
(环境部对八思巴公司的处罚决定)
(黑龙江省环保厅对中铝公司的处罚)
令人费解的之处:一是为什么已经处罚过的环评机构,还要继续调查并处罚?
二是为什么处罚过的环评机构,移送线索至项目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而其余的则移送至环评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
对于这些问题,目前仍不得而知。
3.行政处罚问题。由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已经暂停执行,离废止只有一步之遥。
本次移交的四个环评机构,行政处罚的依据只能是《环评法》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均为罚款。
环评法规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鉴于环评法刚刚修改完毕,属于“新法”;且法律的效力大于法规。若要处罚,应该按照新环评法的规定进行。
只是,构成违法要明确,何为“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
毕竟行政处罚是严肃的,在上述规定不清晰的情况下,操作性如何值得商榷。
反观资质管理办法,对环评单位进行处罚的规定就比较明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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