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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

2019-02-18 13:59来源:北极星环保网关键词:环境影响评价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广东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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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一是按照2016年修订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超过70%的环评不再需要审批。二是按照国家、省有关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提出已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试行审批告知承诺制。三是厘清省、市两级环评审批权限和职责分工,省级仅审批跨市的,可能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省级审批的项目,除国家、省级审批外的,由市级审批。

广东建设项目影响文件.jpg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

粤府〔2019〕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修订的《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生态环境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9日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分级审批办法

(2019年1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工作,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按规定采用网上或纸质方式备案。

第三条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所处区域环境敏感程度及其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四条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按规定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除外):

(一)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二)可能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具体名录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制订、调整和发布。

第五条 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按规定由国务院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依法制定、调整和发布具体名录,并报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纳入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的建设项目,在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有审查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可适当下放,具体由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 已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试行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告知承诺制。

第八条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建设项目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审批工作。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时,可要求下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意见。下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征求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意见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同意。

第十条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开展审批情况的抽查工作。

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做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信息的联网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审批信息。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分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府〔2012〕143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解读材料

(一)问:修订《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2年省政府印发的《办法》实施以来,在规范我省环评文件分级审批、提高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效能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放管服”改革、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以及“数字政府”建设的不断推进,《办法》已不适应当前改革精神,亟需修改完善。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省生态环境厅在充分研究“放管服”改革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起草了修订《办法》初稿,并征求了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和省有关单位以及公众意见。

(二)问:《办法》主要修订原则和内容是什么?

答:1.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一是按照2016年修订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超过70%的环评不再需要审批。二是按照国家、省有关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提出已开展区域空间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区域,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试行审批告知承诺制。三是厘清省、市两级环评审批权限和职责分工,省级仅审批跨市的,可能在重点区域、重点流域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省级审批的项目,除国家、省级审批外的,由市级审批。

2.落实市县机构改革和环保垂改的要求。按照市、县生态环境机构改革要求,县级主管部门将调整为市级主管部门的派出分局,由市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县级主管部门现有审批权限上交市级主管部门,不再罗列市级主管部门应审批的具体类别。

3.适应“数字政府”改革要求。目前,我省已建立政府网上办事大厅,生态环境部也正在大力推进环评审批四级联网,相关信息可实现共享,无需另行专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审批信息,因此,删除原第十三条有关定期将审批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4.删除国家已有相关规定的内容。删除原第四条有关环评未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以及原第十二条违反法定程序审批环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等国家已有相关规定的内容。

(三)问:《办法》如何确保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答:《办法》提出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做好环评审批信息的联网报送工作,以便上级部门及时掌握审批信息。同时规定,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下级部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组织开展审批情况的抽查工作。通过强化上述全过程管理,确保环评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用得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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