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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海洋环境污染:现状、问题、成因、治理 | 构建政府—市场—社会的多中心治理模式

2019-02-18 16:59来源:《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作者:郑建明 刘天佐关键词:水体富营养化环境治理渤海经济圈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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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渤海海洋环境污染治理多中心模式的构建

结合渤海海洋环境的污染现状,对其成因进行分析,通过运用多中心理论,构建政府—市场(企业)—社会(公众和环保NGOs)的多中心治理模式,形成多元主体合作治理,以政府为主导,市场治理主体和社会治理主体充分参与,三大主体实现内外联动,发挥自身的治理优势,相互促进以实现渤海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开发。

第一,做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责划分。在渤海海洋环境污染治理上仅仅依靠中央政府还远远不够,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要有明确的权责划分。就中央层面来讲,统筹渤海沿海地方政府治理海洋环境污染的同时,要明确自身和地方政府的分工。首先中央层面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财政支持,合理减少对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预,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易于了解并掌握当地海洋环境情况和社会公众反馈的优势;其次地方政府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展开渤海海洋环境的污染治理,在制定本地区的渤海海洋环境污染治理方案时要符合中央的政策方向,改变传统的以“经济效益”为主的政绩观,将绿色GDP理念贯彻到地方政府各部门,推广建立生态受损终身追责制度。

第二、建立渤海沿海地方政府合作治理机制。渤海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分散化是沿海地方政府未形成合作治理的主要原因。打造渤海沿海地方政府合作治理机制,首先要确定共同的治理目标,沿海地方政府都要有积极的治理态度,为改善渤海海洋环境而努力,只有确立共同目标才会使渤海地方政府在渤海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问题上达成一致;其次建立协调机制,各地方政府代表各地方利益,在合作治理过程中难免会产生矛盾,这就需要建立协调机制,一般由地方政府高层作为裁决成员,对于出现的矛盾进行协调,各方共同推动矛盾的解决;最后,要实现渤海沿海地方政府海洋环境污染监测信息公开,真正意义上形成渤海监测网络,通过有效信息的沟通既能准确反映渤海海洋环境状况,利于监管,又能深化合作,利于交流。

第三、夯实渤海地区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及交易。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是市场治理的主要方式之一,对于调动企业的治污积极性有重要作用,也有助于对入海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要按照中央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严格执行,对渤海地区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进行审核。[17]首先,渤海涉海部门提升海洋监测能力,加强对渤海污染源的监测强度,完善污染源监测监督制度,对排污企业安装排污在线监测系统,实现污染物监测全覆盖,建立实时查询制度;其次,中央政府及相关部委,要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定价和有偿使用的规范性管理,为排污权交易市场制定合理透明的规则;最后,地方政府要加强监管,严格按照排污权市场准入规则,为渤海地区排污权交易打造公开、公正、公平有序的交易环境。通过简化交易规则、增加交易透明度等方式降低交易成本,通过压缩交易手续费等方式提高排污单位交易积极性等,做好交易促进工作。[18]

第四、积极推动渤海海洋环境污染的第三方治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成熟,国务院办公厅在2015年1月印发了《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作为环境污染第三方污染治理的指导性文件。实现渤海海洋环境污染的第三方治理,要从三个方面入手:第一,解决好排污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的权责问题。排污企业与治污企业的责任不清是导致双方互相推诿、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19]因此,我国应及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合法性,对相关方的责任边界、处罚措施等作出规定。第二,要进行企业排污治污信息公开,打破信息不对称情况,对于企业来说,排污量往往是自身的痛点而不愿意对外公布,在承包给第三方企业之后,容易与治污第三方企业“合谋”瞒报排污量,因此,要加快建立市场信息公开制度,打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实现企业排污、治污的公开透明化。第三,提高市场准入标准,净化第三方治理的市场环境。提升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准入标准,减少因利益问题造成第三方治污企业的不良竞争,避免良莠不齐的第三方治污企业涌入市场,造成市场秩序混乱;同时行业组织要发挥积极作用,为行业内企业提供三方治理的信息和服务,对第三方治理项目的全过程及排污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提升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及治污能力。追求高额利润是企业发展的内驱力,除企业利润外承担自身的社会责任才是合格企业的应有追求,渤海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离不开渤海地区相关企业的共同努力。首先,渤海沿海政府应对辖区内企业负责人或法人代表进行环保培训,培养环保意识,使企业在决策的过程中将环保理念贯穿始终;其次,渤海地区企业内部要对员工进行培训,使员工了解一定的海洋环保知识,并能在平时的生产中贯彻企业的环保理念;最后,通过建立环保信用体系,鼓励支持渤海沿海企业进行环境产品标识认证,打造企业自身的环保形象,通过打造绿色品牌占具更广阔的市场,使企业更为积极主动的参与到绿色生产、改善渤海环境中来。

第六、充分发挥社会主体的作用。渤海地区的海洋环保NGOs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近年来虽然数量有所增加,但还未达到一定规模也没能达到预期效果。与公众自身参与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相比海洋环保NGOs更有组织性,更为专业,有自身的资金支持,发挥的作用更为显著,发挥海洋环保NGOs的作用需要将重点放在两个方面:第一,渤海沿海地方政府简化对海洋环保NGOs的行政审批,释放海洋环保NGOs的作用,让其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专业性环保组织;第二,对渤海环保NGOs进行财税支持,在环保NGOs发展较为成熟的发达国家,本国政府对环保NGOs进行免税并从其够买环保服务加以支持,渤海沿海政府也可对海洋环保NGOs实施税收减免政策,与其进行深度合作;第三,渤海海洋环保NGOs要加强自身建设,可与涉海类高校合作,加强对专业型人才的引进,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同时,与渤海企业协会加强联系,为其提供有益的治污信息和服务。渤海海洋环境污染的治理,也离不开渤海地区社会公众的参与,公众在参与海洋环境污染治理时,主要受困于专业知识不足,而我国尚未建立环保知识教育体系。有相关学者研究,我国公民的环境教育不足,公民的生态学、保护区与地域知识比较欠缺,对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的认识也相对薄弱[20]。在海洋环境保护教育方面,可借鉴发达国家建立环境保护国民教育体系,在渤海地区打造海洋环保知识教育体系,提升公众的专业度,将渤海地区公民的参与热情转化为有意义的建议,能够有效参与监管地方涉海部门,为渤海海洋环境污染治理贡献力量。

第七、实现渤海治理主体间的机理联系。渤海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多中心合作治理模式的形成,离不开治理主体之间的有机联系,而不是各主体机械性的“单打独斗”。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渤海海洋环境污染治理的多中心模式要以政府治理为主,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充分参与,与政府治理相互配合。政府主体负责治理方向,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市场主体活跃并创新渤海海洋环境污染治理手段,对于渤海海洋环境污染治理既可以有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也可以外包或者委托给市场;社会主体发挥自身优势,集中公众呼声,加强个体与渤海海洋环保NGOs的联系,对渤海沿海地方政府及涉海部门、相关排污企业进行监督,三大主体相辅相成。政府、市场、社会三大治理主体的多元治理模式必然为渤海海洋环境污染治理提供更好的路径选择,以实现渤海海洋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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