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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今天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回应和规定。
《纪要》强调,各部门要坚持最严格的环保执法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统一执法司法尺度,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惩治力度,主要包括十一个问题:
一是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规定了环境污染单位犯罪的认定标准,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
二是犯罪未遂的认定问题。规定可以按污染环境罪(未遂)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形。
三是主观过错的认定问题。明确应当依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职业经历、专业背景、培训经历以及污染物种类、污染方式、资金流向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四是生态环境损害标准的认定问题。明确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试行阶段,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准确认定生态环境损害标准。
五是非法经营罪的适用问题。要求坚持实质判断原则和综合判断原则,全链条、全环节、全流程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经营危险废物的产业链进行刑事打击,查清犯罪网络,深挖犯罪源头,斩断利益链条。
六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适用问题。明确对于行为人明知其排放、倾倒、处置的污染物含有危险物质,仍实施环境污染行为放任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以污染环境罪论处明显不足以罚当其罪的,可以按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量刑。
七是涉大气污染环境行为的处理问题。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是非法排放、倾倒、处置行为的认定问题。明确应当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精神,从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九是有害物质的认定问题。明确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污染行为恶劣程度、有害物质危险性毒害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准确认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其他有害物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十是从重处罚情形的认定问题。规定了长江经济带十一省环境污染犯罪可以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
十一是严格适用不起诉、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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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23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日前,广西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认定工作指南的通知。详情如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
2月20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亮剑环境犯罪守护蓝天碧水”主题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张佐良,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副局长舒国华,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出席发布会
环境污染刑案办案力度如何?案件6年翻了几十倍。如何保护长江母亲河?对污染犯罪依法从重处罚。怎样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建立黑名单制度,完善退出机制。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
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今天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回应和规定。《纪要》强调,各部门要坚持最严格的环保执法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号消息,最高法等五部门联合发文,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难点问题做了判定,其中包括明确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规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近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一),全文如下: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指南(一)(2018年6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为了准确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较之于过去年均二三十件的
山雨欲来风满楼,《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环评、监测、生态领域无所不涉刑,危险固废、监测数据认定更是从简从严,其严其快令人咋舌,体制内外热议纷纷。国家显然已经下足了生态保护的决心,环保领域
今年以来,河南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生态环境执法大练兵的工作部署,扎实开展执法练兵活动,既查办了一批涉及环境污染犯罪等恶意违法的大案要案,又注重持续优化执法方式,开展包容审慎执法监管。为充分展示我省生态环境执法队伍铁军风采,河南省生态环境厅集中筛选了2023年第九批生
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23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23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黑龙江省公布4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近年来,全省公安机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党委部署要求,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有力维护全省生态安全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今日,黑龙江省公安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省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财政厅发布《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全文如下:四川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依法查处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持续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环境保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布5个涉嫌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详情如下:2022年,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联合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在全区开展深入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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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重点区域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在我省淄博、滨州2市开展检查。针对反馈问题,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立案查处165起,拟罚款金额2861.6万元;公安机关对27家涉嫌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排污企业立案调查。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嘉兴市财政局印发《嘉兴市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日前,绍兴市环境污染问题排查见底百日攻坚执法专项行动正在持续进行中,陆续公开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育企,来进一步提升专项行动震慑力,强化企业环境主体意识和社会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近日,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环境污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全文入下: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局(海洋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生态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发12号文件精神,建立环境污染“黑名单”制度,有效震慑环境污染行为,倒逼污染者自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等14部门联合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线索筛查、调查与鉴定评估、磋商、修复赔偿、公众参与、衔接保障等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美丽宁夏建
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办理,明确“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且不需要赔偿”的情形,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违法案件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认定细则》,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可以认定为“生态环境损害显著轻微”,可以不启动索赔程序。广
为进一步探索污染环境类小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快捷办理,提高办理效率,降低评估费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修订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小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调查评估与磋商规定》,现予以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污染环境类小型生态环境损害案件调查评估与磋商规定(2023年版)第一条为规范污染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公布第三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十大典型案例:为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破坏生态环境者付出相应代价,各地各部门协同发力,办理了一批具有影响力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案件,体现了各地严厉打击生态环境违
为深入推进黄山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积极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一案双查”制度。11月15日,黄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相关区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分局相关人员就黄山市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废水超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案进行磋商,并成功签订磋商协议。2022年11月21日,安徽省黄山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黄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2018年8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在全市部署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行工作。截至目前,全市共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842件,赔偿量化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等14部门联合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省人民政府、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在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根据赔偿协议或者生效判决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关于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十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暂行办法》,文件全文如下:十堰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本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办发〔2017〕68号)《关于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若干具体问
近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诉程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程某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918033元。该案件是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办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过长达两年的磋商与诉讼,终于将程某应承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追偿到位。本
3月20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发布公告,公示2022年度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理论、制度与应用研究》等37项获得科技进步奖;《关键金属二次资源全链条的物质代谢与调控》等5项获自然科学奖;潘德安等15人获得杰出青年科技奖。
根据国家试点改革工作任务安排以及省委省政府《全省或部分设区市实施的国家试点改革事项清单》等相关文件要求,2022年南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承担环境保护领域“惩罚性赔偿”国家改革试点工作任务,制定出台《关于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意见(试行)》,现公布四起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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