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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刑案办案力度如何?案件6年翻了几十倍。如何保护长江母亲河?对污染犯罪依法从重处罚。怎样规范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建立黑名单制度,完善退出机制。
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发布会上,“两高三部”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媒体关心的热点话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挂牌督办50起环境污染案 环境污染,人人都是受害者。
近年来,司法机关坚持从严打击惩处,保持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高压态势。《纪要》中对犯罪未遂认定、投放危险物质罪适用、从重处罚情形、严格适用不起诉和缓免刑等规定,也都体现了对环境污染犯罪从严打击惩处的刑事政策导向。
最高检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介绍说,全国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批捕、起诉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坚决不让法律成为“稻草人”“纸老虎”“橡皮筋”。
据统计,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污染环境犯罪案件,2016年批捕1677人,2017年批捕2936人,2018年批捕4207人,呈明显上升态势。
“我们积极落实挂牌督办制度,强化对重大环境污染案件的督导督办。2018年以来,最高检单独或者联合其他部门对全国有影响的50起环境污染案件挂牌督办。”万春说。
针对一些地方存在追究自然人犯罪多,追究单位犯罪少,单位犯罪认定难的情况,检察机关不断加大追诉漏犯和追究单位犯罪的力度,对排污企业、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实施单位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
《纪要》对单位犯罪认定问题也专门作出规定,要求依法合理把握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重点打击出资者、经营者和主要获利者。
法院方面,近年来审理的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数量大幅增长。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告诉记者,2013年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出台前,法院审理的污染环境刑案年均仅二三十件,之后上升至1300多件;2016年新的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发布后,案件量持续增长,2017年、2018年分别达到2344件、2409件。
加大打击大气污染犯罪力度
在环境污染中,人民群众对大气污染感受最直接、反应最强烈。但由于大气污染物流动性大、稀释速度快等原因,提取固定证据困难,给查处此类犯罪带来较大困难。
《纪要》指出,打赢蓝天保卫战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中之重,要不断加大对涉大气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毫不动摇地以法律武器治理污染,用法治力量保卫蓝天。
周加海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打击涉大气污染环境犯罪要抓住关键问题,紧盯薄弱环节,突出打击重点,可以考虑在以下两方面着力:
加大对以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的惩治力度。一些企业采取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以逃避监管。要进一步执行好2016年办理环境污染刑案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即将这一行为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加大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规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的惩治力度。《纪要》明确规定,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污染长江母亲河将受重罚
当前,长江流域污染环境犯罪活动多发易发,严重破坏长江生态环境。保护长江母亲河,正越来越受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张佐良介绍说,2018年年初,针对长江流域非法排污、倾倒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形势,公安部部署长江流域11省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集中打击整治长江流域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动。
截至目前,行动已侦破刑事案件48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126名,其中,公安部挂牌督办的177起重大案件全部成功告破,有效打击震慑了违法犯罪。
张佐良说,为严惩长江流域环境污染犯罪,公安机关结合执法实践推动在《纪要》中对发生在长江经济带11省(直辖市)的两种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可以依法从重处罚,即针对跨省的污染环境犯罪活动和针对污染重要江河、湖泊的犯罪活动。
下一步,公安机关将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大对污染长江犯罪以及其他各类污染环境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综合运用提级侦办、异地用警等措施强力破案攻坚,对跨区域、团伙性、系列性的重大案件挂牌督办、串并侦查、集中收网、联动打击。
“我们也将继续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打防联动工作机制,定期会商研判、共享情报信息、破解执法难题,进一步增强打击整治合力。”张佐良说。
建立司法鉴定黑名单制度
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诸如污染物性质判断、超过排放标准的倍数等,既是技术性问题,也是关键性问题,这就需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发挥作用。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副局长舒国华说,为切实解决全国范围内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偏少、分布不均的问题,司法部于2018年9月下发通知,推动各地加快准入一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并建立准入登记工作月报告制度,确保达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省域全覆盖的工作目标。
截至今年1月底,全国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达109家,鉴定人2000多名,基本实现省域全覆盖,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供给能力大大提升,为打击环境违法犯罪提供了有力支撑。
“凡是涉及案件定罪量刑的核心或关键专门性问题,只要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鉴定,且鉴定事项在机构执业范围内的,必须接受委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意见,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办案机关委托。”舒国华说,确有技术难度的,本机构执业范围内难以一次性解决的,可以联合其他有相关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和相关专家参与鉴定,尽力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为切实解决鉴定周期长、技术规范和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司法部加强与有关部门、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的联系与协作,开展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标准汇编工作,引导鉴定人科学正确适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技术规范和标准。
舒国华说,为切实解决费用高、收费标准缺失问题,司法部与生态环境部联合开展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指导性目录的制定工作,现已形成文件草稿,下一步将积极协调国家发改委,推动早日出台收费指导性目录,推动各地尽快出台收费标准。
针对之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出现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舒国华表示,司法部将会同生态环境部加强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司法鉴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完善退出机制,对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结论严重失实或者违规收取高额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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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首个全国生态日即将到来之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以下简称《解释》)。《解释》于2023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82次会议、2023年7月27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日前,广西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联合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认定工作指南的通知。详情如下: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
2月20日上午,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亮剑环境犯罪守护蓝天碧水”主题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副局长张佐良,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副局长舒国华,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出席发布会
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今天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回应和规定。《纪要》强调,各部门要坚持最严格的环保执法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号消息,最高法等五部门联合发文,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难点问题做了判定,其中包括明确对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违规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
为依法惩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今天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对当前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回应和规定。《纪要》强调,各部门要坚持最严格的环保执法司法制度、最严密的环保法治理念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全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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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的制定背景与经过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作了明确。较之于过去年均二三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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