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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两会期间18位政协委员联名提交了《关于促进构建北方四省一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水泥和采暖错峰生产协调机制的提案》,提出在冬季采暖期间停止水泥窑熟料生产,水泥窑煅烧与供暖锅炉进行错峰,防止叠加的政策建议。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将推行错峰生产作为“压减水泥过剩产能”的重要手段之一。
201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重申“重点区域采暖季节,对建材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错峰生产”。2018年9月,生态环境部、发改委、工信部等多个部门以及京、津、冀、晋、鲁、豫六地政府联合印发《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水泥企业错峰生产有成效
实践证明,错峰生产不仅能有效缓解环境压力,还能从供给侧端让水泥企业行业自律,自发减产减量,稳定、调节水泥产品市场供需动态平衡。错峰生产执行过程中豁免水泥企业数量少的,当地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提升,实现了区域水泥行业控产量、稳价格、增效益;水泥企业停窑期间员工工资照发,企业可组织生产技能学习培训,生产安全得到保证,管理有了提升。错峰生产执行过程中,豁免水泥企业数量较多的地方,区域内水泥企业产品销量大反而效益低、自然资源消耗量大、排污总量相对高,低价竞争无法保证产品质量,反而不符合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水泥行业尤其是京津冀晋鲁豫地区行业协会、水泥企业也已形成错峰生产确有成效的共识。
错峰生产政策执行遇到新问题
2018年底,一些地方采取了水泥企业错峰生产政策,但在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如,某些区域由于政府豁免错峰企业较多,又缺少有效监管,借协同处置、冬季供暖、超低排放名义不执行错峰生产的水泥企业越来越多,导致水泥熟料产量同比增加,加剧了水泥产能过剩矛盾;大气质量较同期恶化,大气污染应急预警明显增加,京津冀及周边大气质量较去年同期明显下降。引发的新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承担协同处置生活垃圾、市政污泥、危废和工业尾渣的水泥熟料生产线,不论处置量多少,基本不参加错峰生产,并且多以企业自行上报登记为主,缺少公开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核定,信息公开不及时,社会监督难度大,容易造成企业为躲避错峰生产而弄虚作假。
二是部分企业以水泥窑冬季供暖为由不参加错峰生产,容易与水泥窑炉叠加造成环境污染。而利用水泥窑供暖又会增加水泥企业的耗水量、耗电量、耗煤量和维护管理成本,并非环境效益最优的供暖技术,而且一旦水泥生产设备出现故障或库满停窑,就无法保障供暖。
三是全国没有对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指标及达标企业豁免错峰生产的统一规划和联动措施。一般由地方政府自行规定水泥企业超低排放指标,达到指标的就可豁免错峰生产,但水泥企业即使达到超低排放,也会有排放量。那么豁免企业的水泥产品就会大量流向严格执行停窑错峰生产的地区,容易造成恶意倾销,严重破坏市场公平。再者,地方政府豁免部分水泥企业错峰生产容易加剧产能过剩的矛盾,也会造成客观上排放总量增加。因此,在水泥行业产能过剩矛盾依旧存在的情况下,完全豁免错峰而未能有效压减生产负荷的水泥企业过多,对于坚决不打折扣停窑压减产量的水泥企业形成了相对“不公平性”;如果水泥企业不参与错峰生产的处罚成本过低,个别企业就会利用民生供暖、协同处置等理由躲避错峰生产。
建议建立健全水泥企业执行错峰生产监督机制
一、建议相关部门牵头起草《水泥企业执行错峰生产技术规范》,统一协同处置、冬季供暖、超低排放的衡量标准,为实现差别错峰生产提供技术支撑。
二、建立健全水泥企业执行错峰生产的监督机制。建议建立企业实名举报平台,畅通监督渠道,明确举报路径和错峰生产政策落实反馈机制,对拒不执行错峰生产的企业,应通过差别电价、排污收费等手段,加大对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
三、水泥行业在京津冀晋鲁豫地区是整体上水泥产品的供给端,联动发展关联性强,建议统一停窑天数和起止时间。
四、错峰生产期间承担居民供暖任务确实无法停窑的水泥企业,应减少生产负荷15%以上,待供暖任务结束后再补足错峰生产停窑天数。
五、对于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熟料、水泥窑协同处置的企业实施“错峰置换”,即错峰生产期间应承担的污染物减排量由周边普通水泥企业适当延长停窑时间来置换补偿。错峰生产期间,未停窑的企业生产的水泥熟料经检验合格,由区域内普通水泥企业统筹消化处理,熟料价格参考接收熟料的普通水泥企业的变动成本制定,协同处置水泥企业给予普通水泥企业运输费用补贴。
六、建议执行错峰生产政策期间,不豁免水泥企业;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总量减排要求,客观确定各地错峰生产的排放强度和总量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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