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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记者]:
请问吕忠梅主任,刚才从您的介绍来看,今年的绿皮书发展有了很多变化,我想问的是您认为今年最大的变化是什么?报告为什么会做出那么多改变?这些改变对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的发展有什么意义?
[11:28:56]
[吕忠梅]:
记者观察很仔细,我们今年的报告和去年报告比较,从形式上来看,我们增加了一块大的内容,就是希望建立一个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指数,我们想通过量化的跟踪分析,对于中国环境司法发展的情况能够进行连续性的评价,并且能够让全社会更好的了解这块的情况。
报告内容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去年我们是第一年发布报告,更加注重从面上来全景式的描述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所观察到的点,我们提出相应的建议。今年在去年观察基础之上做了两个改变,一是今年的观察我们选择了一些点,不像去年一样就是从环境、民事、刑事、行政,这些面上的观察,比如我刚才介绍的环境的民事案件,就是侵权案件我们重点选择了案由。环境行政案件,我们认为一般的行政案件现在发展很平稳,但是观察过程中,因为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它全面铺开以后,这是一个重点问题,所以我们进行了观察。二是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诉讼,是一个新的事物,我们认为它在试点过程中会出现什么问题,我们就进行了观察,所以让我们从过去的面上改为从点上进行更加深入的观察,并且我们希望从今年发布报告开始,以后在这些方面每年都选择一些重点,能够进行深入的、持续性的分析,为环境资源审判能够提供一些我们探索和发现的一些规律性的东西,帮助司法能够实现更加公正、公平,更加的能够让人民群众满意的一个目标。
第二,这一次有些分析把它置于了生态文明改革的大背景之下,比如对于涉海环境案件的观察,涉海环境案件最大的一个变化是什么?就是机构改革,过去有专门的国家海洋局来负责这一块的监督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法也是按照这样的职责分工来设立的。但是生态文明机构改革以后,现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能有了新的变化,在资源自然部和生态环境部的工作职责里都分别承担了一定的任务,这就涉及到机构改革带来的一些新的变化。我们把这一年的涉海环境案件放在了这么一个背景之下。
另外,我刚才介绍了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这是中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里的一个重要内容。在经过一年的试点以后,2018年1月1日在全国普遍的施行。刚才王庭长介绍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改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仅仅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里的一个环节,这个诉讼与整个改革的推进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我们认为也需要把它的放在一个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尤其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观察,所以我们今年报告的内容也是把它放在大背景下来看的,我认为,由我们过去的一种微观的视角,现在开始有了一些宏观的视角,从过去的从下往上看,现在从上往下看,这样便于我们能更透彻的来观察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发展的情况。至于你刚才问到的为什么会发生这种报告的改变,我有一个特别强烈的感受,就是在我们作报告的过程当中,我们认为我们是被实践带着跑的,就是我们的脚步赶不上实践的步伐,我们课题组的成员经常在感慨,司法实践已经跑到了我们的前面。最高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包括生态环境部不断地在出台很多的政策、新的司法解释,一方面,为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研究基础,另外一个方面,也迫使我们必须与时俱进,能跟上司法实践的步伐,否则的话,我们穿旧鞋走新路,我们很难就实现目标,我们的目的是通过观察能够提炼一些东西,能够帮助司法实践,如果我们不改变,很可能会变成我们始终落在后面,达不到我们的目标。所以基于这样的一些考虑,我们及时对于报告作出了一些调整,我们也非常期望这些调整能够更好的跟上步伐,另外在某一方面还要超前一些,所以能够看到一些司法实践当中还没有看到的东西,或者刚刚呈现出的苗头性的东西,能够从规律的角度作出更好的提示、分析,也能够针对观察到的这些现象,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的方案。
刚才,王庭长介绍说人大代表委员、政协委员关注的事情,我本人也是一名政协委员,所以实际上也把自己提出的问题,通过自己对司法实践的观察,再来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案,并且能够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把这些方案能够变成司法政策、变成审判规则。所以,我自己感受很深,这一年来因为一方面作为政协委员,一方面也作为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的主任,参与了很多,包括我们司法政策的研讨会,还有司法规则制定里面的一些讨论,我想这也是报告能够真正的发挥促进环境审判的发展,进而促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促进生态法治建设我们能做的一点有意义的贡献。
[11:41:25]
[经济日报记者]:
今天介绍中提到了,全国人大已经启动了关于长江保护法方面的立法,最高法在保护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方面作了哪些重要工作,今后还有哪些具体的创新举措?谢谢。
[11:43:10]
[江必新]:
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对长江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认真的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的决策部署。一方面,配合有关部门为长江经济带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另一方面,也通过我们的司法实践积累经验,积极促进长江经济带法治建设。我们主要是做了七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通过召开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法院参加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以统一思想认识,核心就是要把指导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把这样一个思想贯穿到我们环境资源司法审判工作上来。
第二,通过发布司法政策和解释规范相关的司法审判行为。2016年,我们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2017年12月4日,我们又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护的意见》。
第三,通过签订《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以构建合作、协作机制,核心是要在审理与长江经济带有关的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时候,要从党和国家大局出发,互相支持,公正司法,提高审判的效力和质量。
第四,通过发布与长江保护相关的典型案例统一裁判尺度,同时加大对长江经济带环境保护法治的宣传力度。
第五,通过推进环境资源案件“二合一”、“三合一”审理的模式,以提高相关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水平。比如贵州、青海、浙江等地普遍实行了“二合一”的审理模式,也就是与环境资源相关的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由同一个审判组织来进行审理和判决。江苏、重庆法院普遍实行了“三合一”的审理模式,将与环境资源相关的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交由同一个审判组织审理。这样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提高专业化水平。
第六,通过探索建立跨行政区划管辖制度来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在这方面,湖南、青海、江苏、四川等地做了很好的探索,实践证明,跨行政区划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有利于有效的排除不当干预,保证环境资源相关法律法规的统一实施。
第七,通过与公安、检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良性互动,建立环境资源保护多元共治机制,在这方面不少省市也做了有益的探索,同检察机关、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都很好的互动机制,通过采取联席会议、司法建议等方式,促进依法行政,同时加大环境执法的力度。
刚才,记者提到全国人大已经启动了长江保护法的立法工作,制定了长江保护法是保护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思想的重大部署,也是落实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一个具体行动。制定长江保护法,对于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工作来说,也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为我们人民法院审理与长江经济带相关的环境资源案件提供了基本的遵循。另一方面,也为人民群众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环境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第一,为社会各界、各方面保护生态环境提供了基本的行为准则,也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提供了统一的裁判尺度。所以,对于提高司法的质量和效率、规范司法审判行为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坚决拥护、积极参与长江保护法的立法工作,一方面要通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全面梳理长江生态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矛盾、冲突、短板、弱项,向全国人大提出需要用法律规范来解决的问题。
第二,通过系统总结梳理这些年来,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所积累的一些经验、规则,积极向全国人大提出司法建议,力求使成熟的经验上升为法律规范。
第三,要在立法的过程中积极提供典型司法审判案例,供立法机关分析、诊断、研究,提高我们的立法针对性、可操作性。
第四,我们在整个参与立法的过程中,充分的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一边积极参与立法,同时积极的完善司法审判制度,规范司法审判行为,为我们未来的长江保护法的统一实施做好充分准备。谢谢。
[12:03:31]
[林文学]:
感谢江院长、吕主任,还有王庭长的解答,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
[12: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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