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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发布了“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全文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散乱污”工业企业
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第二次征求意见稿)
(2019年1月4日)
为贯彻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精神,进一步落实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做好我区2018-2020年“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工作,针对“散乱污”工业企业产业规模小、工艺落后、环保设施不完善、超标排放严重,对环境污染性强,并且严重影响市场竞争秩序等突出问题,大力开展“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行动,持续改善我区环境质量,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内蒙古自治区“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全面排查全区“散乱污”工业企业,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对“散乱污”工业企业,按照升级改造、整合搬迁、关停取缔的方式实施分类处置,2020年12月25日前全面完成。通过“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倒逼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促进企业稳定达标排放,推进我区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散乱污”企业的界定
“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企业;未办理工信、发改、土地、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原工商、质监)、应急管理(原安监)、水利等相关审批手续;依法应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而未安装或污染治理设施不完备的,不能对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收集、无组织排放严重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企业。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展综合整治工作,切实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禁止简单粗暴“一刀切”,坚决反对不研究、不治理,“以停代治”“以停代管”等敷衍应对做法。通过技术升级、完善手续、搬迁等手段重点帮扶涉及重大民生、有市场效益和科技创新的中小微企业做大做强,依法依规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二)分类处置、精准施策的原则。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在“散乱污”企业整治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散乱污”企业界定标准,深入研判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污染物排放特点和区域环境管理需求,科学界定“散乱污”企业。采取“升级改造、整合搬迁、关停取缔”三种方式,做到“升级有标准、搬迁有去处、取缔要坚决”。
(三)明确责任、形成合力的原则。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是本次专项行动的实施主体,要摸清区域内“散乱污”企业底数,负责组织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排查整治工作。相关区直属厅局责任单位要加强协同联动,主动指导服务协调解决问题,强化对各盟市督导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全面完成“散乱污”企业整治任务。
三、工作任务
(一)编制方案。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认真安排部署,制定具体专项行动方案。2019年3月5日前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上报工作方案、责任人和联络员名单。(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督导;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以下责任主体均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再列出,如部分机构职能及工作职责有所调整,将根据新的调整对接相应工作,不再另行分工)
(二)建立台账。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开展拉网式排查,依托信访举报、污染源企业台帐、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等现有基础,结合2018年开展的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摸清当地“散乱污”企业底数,建立准确、真实的“散乱污”企业清单。要认真分析、研究建立的“散乱污”企业清单,明确每家企业整治措施、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整治时限,2019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升级改造、整合搬迁、关停取缔“散乱污”企业名单,并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上报公示平台网址和企业综合整治清单(见附件1)。(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督导;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三)分类整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全面开展分类整治“散乱污”企业专项行动。
(1)升级改造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安装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各地要科学全面分析企业的生产工艺、装备、产能,按照可持续和清洁生产的要求,督促企业在装备工艺、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依法责令上述企业限期进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补办相关审批或登记手续,纳入日常监管范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督导;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农牧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2)整合搬迁类。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未进驻工业园区的规模以下以及长期污染环境的企业,经过整合可以达到相关管理要求、符合产业政策的,当地政府要科学规划,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的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同时,各地要责令企业停产,完成原有厂区拆迁和场地修复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牵头督导;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安厅、水利厅、农牧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3)关停取缔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办而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无污染防治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完成取缔工作,责令企业完成场地修复等工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牵头督导;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公安厅、水利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配合)
2019年10月1日起,按照“升级改造一批、整合搬迁一批、关停取缔一批”的要求,全面开展规范整治任务。2019年11月起联络员每月5日前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阶段上报“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进度表,每季度上报调度表(见附件2、附件3)。2020年11月底前,全面完成“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
(四)总结督导。我区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联合相关区直机关对各地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现场督导检查,对排查不到位,上报清单出入较大的,整治工作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纠正。各地要对行政区域内集中整治“散乱污”专项行动进行督导检查。2020年12月1日开始,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开展复查工作并进行工作总结,于2020年12月25日前完成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督导,自治区各有关部门配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部门联动。各相关厅局要强化对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督导责任,要严格按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密切配合、协调联动,统一标准、联合检查、联合指导,严格把握时间节点,加强督导检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对应查未查、隐瞒问题的,要及时纠正,督促整改,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强化责任落实,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督导各盟市行署、政府对企业内容、生产装备、产能等要素进行严格审核,排查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过剩产能的企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督导各盟市行署、政府排查不符合产业布局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的企业;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督导各盟市行署、政府排查治理达标无望、长期污染周边环境的“散乱污”企业,排查“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依法查处非法入河排污口;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督导各盟市行署、政府依法依规严格审核“散乱污”企业用地审批手续,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督导各盟市行署、政府排查不符合城乡规划的企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各盟市行署、政府的提请,依法责令变更登记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督导各盟市行署、政府依法依规对“散乱污”企业产品质量严格监管、严肃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自治区应急管理厅督导各盟市行署、政府依法依规对“散乱污”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严格监管,对存在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自治区水利厅督导各盟市行署、政府对“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取水情况严格排查、依法查处非法“自备井”,对已关停取缔企业的取水许可证予以注销、责令该企业限期恢复原状;其他涉及的农牧、供电、公安等相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配合开展专项检查和服务督导工作。
(二)严格责任落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将“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作为年度重点工作,层层分解任务,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发现的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自治区相关责任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打击,严肃处罚。对排查不到位,上报清单不实,虚报、瞒报、漏报、迟报,整治进展缓慢、工作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纠正并进行通报,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对相关负责人予以约谈或问责。
(三)强化政策引导。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激励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给予政策倾斜,引导中小型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加快培育工业发展的新动力,优化产业结构和规划布局。全力做好相关人员安置和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曝光违法企业,开辟专栏宣传工作理念和社会功效,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专门设立举报热线,畅通线索收集渠道。切实做到信息公开、政务透明。
附件1:“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清单
附件2:“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进度表
附件3:“散乱污”工业企业综合整治调度表
(2019年11月1日起,每月5日前上报附件2电子版,每季度上报附件3电子版和附件2、3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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