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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平顶山市2019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2019-04-15 10:29来源:北极星大气网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蓝天保卫战河南收藏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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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打好生态扩容提速战役

按照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的要求,统筹推进森林、湿地、流域、农田、城市五大生态系统建设,重点加强交通干线、都市生态区、生态屏障和森林城市建设,不断增加生态环境容量。

15.大力建设交通干线景观走廊

按照道路两侧各100米以上和常绿与落叶搭配、乔灌结合的标准,着力推进南水北调沿线、郑尧高速、焦桐高速等主要廊道绿化,实现廊道绿化向美化、彩化升级。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6.大力建设山地生态屏障

以伏牛山为重点,大力营造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开展石漠化治理,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调整和优化森林结构,强化平顶山市生态屏障防护功能。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水利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7.大力创建森林城市

按照“以绿荫城”理念,大力建设城市森林和围城森林,全面提升城乡绿化、美化水平,到2019年底,力争建成1个省级森林城市,1个森林特色小镇。

牵头单位:市林业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五)打好柴油货车治理战役

坚持统筹“油、路、车”协同治理,以柴油车(机)达标排放为目标,建立健全严格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防全控环境监管制度,全链条治理柴油车(机)超标排放,明显降低污染物排放总量,促进区域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18.加强柴油货车污染防治

(1)加大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力度。各县(市、区)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OBD(车载诊断系统)、尾气排放达标情况,日抽检柴油车数量不得低于当地车辆日通行量的15%,全年路检路查柴油车5.6万辆以上。在物流园区、工业园区、货物集散地、公交场站等机动车集中停放地和维修地等场所和重点用车单位开展入户检查,每年入户检查柴油车数量不低于当地柴油车保有量的80%,2019年底前,实现对重点用车单位监督抽测全覆盖。加大对高排放车辆监督检查力度,全市年度利用遥感监测技术筛查柴油车27.8万辆次以上。

(2)加大“黑烟车”查处力度。利用“黑烟车”抓拍、群众举报、公安交警现场拦截等方式,严厉打击柴油车冒黑烟行为,到2019年底,基本消除柴油车冒黑烟现象,柴油货车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总量比2018年下降15%以上。完善“黑烟车”举报投诉奖励机制,全市统一使用“12369环保热线”受理举报。

(3)推动高排放车辆深度治理。按照政府引导、企业负责、全程监控模式,推进高排放老旧柴油车深度治理。对于具备深度治理条件的柴油车,鼓励加装或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协同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排放。深度治理车辆应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和定位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安装远程排放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且稳定达标排放的柴油车,可在定期排放检验时免于上线检测。

(4)强化在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监管。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采取现场随机抽检、排放检测比对、远程监控排查等方式,每年实现对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管全覆盖。督促排放检验机构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按照上级要求,2019年6月底前,全市排放检验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检验过程。对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撤销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予以严格处罚并公开曝光,研究排放检验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2019年底前,建立完善机动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 制度),强化维修企业监督管理,督促指导维修企业建立完善机动车维修治理档案制度,严厉打击篡改破坏OBD系统等弄虚作假方式通过排放检验的行为。

(5)健全柴油货车管理体系。按照省编制的《河南省柴油车深度治理技术指南》《河南省超标车辆“黑名单”管理办法》《河南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机动车排放检验及维修治理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机动车遥感监测管理办法》要求,健全我市柴油货车管理体系。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19.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

严格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管理,组织开展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行区专项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并对业主单位依法实施处罚。2019年6月底前,完成工程作业机械的信息采集和编码并进行联网。对具备条件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装污染控制装置,控制颗粒物排放。全市范围内不得租赁和使用未履行申报登记、张贴环保标识、核发号牌等环保手续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含农田作业机械)。建立工程作业机械入场前报备、使用中监督抽测、超标后处罚撤场的闭环管理制度。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0.加强油品质量监管

全面禁止销售普通柴油和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油柴油,严格落实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抽检制度,持续开展汽油柴油生产加工企业、变性燃料乙醇生产加工企业以及乙醇汽油调配站等生产加工环节油品质量抽查;积极深入开展“平顶山市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坚持挖幕后、断链条、打黑油、端窝点,持续开展加油站、储油库等流通环节油品质量抽查,依职能依法查处销售不合格油品违法行为,对发现2次销售不合格油品的加油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批准证书、商务部门依法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严厉打击流动加油车售油、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和成品油流通领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六)打好扬尘治理提效战役

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要充分发挥职能,统筹协调各类扬尘管控、城市日常保洁、道路清扫等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各县(市、区)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具体工作标准和各项工作制度,提高城市清洁效果,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全面提升扬尘污染治理水平。

21.开展国道省道干线公路扬尘专项整治

(1)2019年6月底前,完成国道省道干线公路专项治理,加大公路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力度,保证清扫频次和效果,两侧用地范围内做到“四净两绿”(路面净、路肩净、边坡净、隔离带净和中央、路边绿化道绿),两侧50米范围内实现“三无、两化”(无垃圾、无杂物、无积尘,硬化或绿化),力求“全路无垃圾,车行无扬尘”。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市区范围内依法取缔大型柴油车停车场,周边大型停车场(配货站、大型车维修点)建立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确保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停车场地、道路全面铺装硬化或采用钢板胶板等铺盖;建设固定喷淋设施,定时洒水喷淋。出入口处设置专用车辆清洗设施,杜绝泥土、泥水带入道路。运输车厢平厢装载并采取密闭措施或有效篷盖,严禁敞开式运输,停车场内禁止堆放产生扬尘的货物。2019年4月底前整治到位。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配合单位:新华区政府、卫东区政府、湛河区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

22.强化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1)严格落实施工工地“六个百分之百”(施工现场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裸露地面百分之百绿化或覆盖、进出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拆除和土方作业百分之百喷淋、渣土运输车辆百分之百封闭)、开复工验收、“三员”(扬尘污染防治监督员、网格员、管理员)管理、扬尘防治预算管理等制度,建成“两个禁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配置砂浆)信息化监管平台。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全面实行分段施工。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长度200米以上的市政、国道省道干线公路、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且长度1公里以上的河道治理等线性工程和中型规模以上水利枢纽工程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当地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对未落实“六个百分之百”等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依法处罚,采取挂牌督办、媒体曝光、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参与建设市场招标投标、暂停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及施工许可等综合措施。

(2)严格落实重污染天气、秋冬采暖季特殊时期开复工验收制度,包括各类重大民生工程、重点工程、应急抢险工程、涉及施工安全和结构的工程,相关工程项目部可向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相关主管部门报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汇总后报分管副市长和市长审批,由市长“一支笔”最终审批通过,方可在特殊时期允许施工,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将已审批通过的工地名单报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施工工地需将审批文件复印件张贴至工地门口处以供检查人员查阅。

牵头单位: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扬尘污染防控办公室。

配合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3.加强城市绿化建设

推行城市建成区建筑物屋顶绿化,加大城市建成区裸土治理力度,实施植绿、硬化、铺装等降尘措施。2019年,城市建成区绿地率(含立体绿化、屋顶绿化)完成省定目标,城市绿地内裸露土地绿化治理率达到省定目标以上。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林业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4.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

(1)持续开展城市清洁行动。按照“全面动员、全民参与、全域覆盖”的要求,依据《河南省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2015—2020年)》和我市实施城市清洁行动有关要求,广泛发动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居民小区等,每周至少开展1次全城大扫除,对城乡结合部、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卫生死角、盲点区域加大清扫频次,确保城市清洁全覆盖。县级以上城市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持续推进城市建成区餐饮油烟治理。2019年底前,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单位要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稳定达到《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14/1604—2018)》要求。禁止将油烟排入城市地下管道,全面禁止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

牵头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5.大力推进露天矿山整治

落实《河南省重要矿产资源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露天矿山综合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矿联席办〔2018〕1号)目标任务,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侧和城市建成区周边为重点,对全市范围内所有露天矿山开展综合整治。在重点露天矿山企业采矿区、破碎站、废石场等重点扬尘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接入生态环境部门环境监测系统,视频数据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联网共享。对证照齐全,但污染治理不规范、排放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制定“一矿一策”整治方案,整治完成并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未通过验收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限期进行生态修复。对非法露天开采矿山(含证照过期的矿山),按照“三不留”(不留人员、不留采矿设备、不留建筑物)的标准,由所在地政府于2019年12月底前取缔完毕,限期进行生态修复。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按照“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加快生态修复,减少扬尘污染。严格控制露天矿山矿业权审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区域,新建露天矿山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不予审批环评报告,已设露天矿山全面退出。

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6.持续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

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到2019年底,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90%以上。强化基层行政村和村民组秸秆禁烧联防联控责任,实施“蓝天卫士”火点全年监控,继续执行秸秆焚烧50万元/每火点扣减地方财力的规定,持续加大秸秆禁烧力度,力争实现全市夏秋“零火点”目标。全面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

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财政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7.加强农机作业扬尘治理

加强“三夏”(夏收、夏种、夏管)、“三秋”(秋收、秋耕、秋种)农机作业指导,特别是小麦、花生收获季节,要充分利用无风天气,集中组织机械高效作业,大风天气尽量管控、减少作业,有效抑制农机作业粉尘排放。充分利用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加装防尘装置、绿色环保的农机具实施补贴,对高污染农机具禁止列入农机补贴目录。

牵头单位:市农机局、市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七)打好工业绿色升级战役

组织开展工业企业“六治理、一实施”,即开展非电行业提标治理、重点行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工业炉窑专项治理、VOCs(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锅炉综合整治、铸造行业深度治理,实施绿色环保调度制度,持续减少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推动工业企业绿色发展转型。

28.开展非电行业提标治理

(1)钢铁行业。2019年10月底前,全市符合条件的钢铁企业完成提标治理,其中,钢铁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200毫克/立方米。

(2)水泥行业。2019年10月底前,全市符合条件的通用水泥熟料企业完成提标治理,水泥窑废气在基准氧含量10%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逃逸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8毫克/立方米。生产能力2000吨/日及以下、列入淘汰范围的生产线,可不再实施提标改造。

(3)焦化行业。2019年10月底前,全市符合条件的焦化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焦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其他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已列入“以钢定焦”淘汰范围的焦化企业,可不再实施提标改造。

(4)电解铝行业。2019年10月底前,全市符合条件的电解铝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电解槽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

(5)碳素行业(含石墨)。2019年10月底前,全市符合条件的碳素(含石墨)企业完成提标治理,煅烧、焙烧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100毫克/立方米。

对已有明确转型转产、“退城进园”、关闭退出规划的企业,可不再实施深度提标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深度治理的钢铁、水泥、碳素、焦化、电解铝、耐材企业,研究纳入惩罚性电价政策范围。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9.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

2019年10月底前,全市工业企业完成物料运输、生产工艺、堆场环节的无组织排放深度治理,全面实现“五到位、一密闭”。“五到位”:生产过程收尘到位,生产工艺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物料运输抑尘到位,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密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方式,汽车、火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厂区道路除尘到位,路面实施硬化,定时进行洒水清扫,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裸露土地绿化到位,厂区内可见裸露土地全部绿化,确实不能绿化的尽可能硬化;无组织排放监控到位,因企制宜安装视频、空气微站、降尘缸、TSP(总悬浮颗粒物)等监控设施。“一密闭”:厂区内贮存的各类易产生粉尘的物料及燃料全部密闭,禁止露天堆放。对无组织排放达不到要求的工业企业,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停产整改。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0.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治理

(1)全面摸底排查。2019年3月底前,研究制定全市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依据熔炼炉、熔化炉、烧结机(炉)、焙(煅)烧炉、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炼焦炉、煤气发生炉等9类,开展拉网式排查,建立工业炉窑详细管理清单,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的原则,分类实施提升整治。对未列入排查清单的工业炉窑,全部纳入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清单。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淘汰落后工业炉窑。基本淘汰有色行业燃煤干燥窑、燃煤反射炉,以煤为燃料的熔铅锅和电铅锅;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开展清洁替代。对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窑)等,积极推进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热电厂供热等进行替代。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实施达标治理。严格执行国家工业炉窑行业排放标准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2019年10月底前,完成所有工业炉窑达标整治;高炉煤气、焦炉煤气实施精脱硫改造,煤气中硫化氢浓度小于20毫克/立方米。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1.开展VOCs专项治理

2019年6月底前,全市表面涂装、印刷、化工工业企业,全面完成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原料、中间产品与成品应密闭储存,排放VOCs的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对产生的含VOCs废气进行净化处理,达到河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要求。2019年12月底前,平顶山市区全面淘汰开启式干洗机。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2.开展工业锅炉综合整治

(1)基本完成中型燃煤锅炉拆改。2019年10月底前,除承担民生任务且暂不具备替代条件的,全市基本完成35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改造方式主要包括拆除、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且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切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对按期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给予4万元/蒸吨资金奖补。严禁用已经关停、淘汰的废旧燃煤锅炉套取奖补资金。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加快推进工业燃煤设施拆改。2019年6月底前,按照“主体移位、切断连接、清除燃料、永不复用”标准,完成城市建成区内所有燃煤热风炉、燃煤导热油炉的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2019年10月底前,淘汰全市范围内所有炉膛直径3米以下燃料类煤气发生炉。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加强燃气锅炉升级改造。2019年10月底前,城市建成区内4蒸吨及以上燃气锅炉完成低氮改造,改造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新建的燃气锅炉需配套低氮燃烧装置,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毫克/立方米、10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4)加强燃油锅炉升级改造。2019年10月底前,城市建成区内的燃油(含醇基燃料)锅炉完成低氮改造,改造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20毫克/立方米、80毫克/立方米。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5)开展生物质锅炉深度治理。2019年10月底前,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生物质电厂)率先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35毫克/立方米、50毫克/立方米。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6)加强各类锅炉监督管理。对未按期完成拆改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燃煤设施,以及未按期完成升级改造的燃气、燃油、生物质锅炉,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责令停产整治,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其使用登记手续。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3.开展铸造行业深度治理

(1)铸造行业整合入园。大力推动铸造企业整合,改变分散、无序状况,要规划建设铸造专业园区,推动铸造企业产业布局优化,加快推动规模化发展。

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2)2019年10月底前,全市铸造企业完成深度治理,实现“一达标、两密闭、三到位”,“一达标”即污染物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其中,炉窑烟气颗粒物排放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两密闭”即生产车间全密闭,落砂、砂处理、电炉生产工序在车间内二次密闭;“三到位”即铸锻、浇筑工序集气处理到位,电炉顶部一次除尘、车间二次除尘到位,铸锻、浇筑(使用树脂砂的)工序VOCs治理到位。确因生产工艺等原因无法完全实现的,结合实际实施治理。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34.实施绿色环保调度

深入实施工业企业绿色调度,按照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有关要求,对照污染物排放水平、物料产品运输结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厂容厂貌、信用情况5大类11项指标,遴选出具有示范作用的绿色环保引领企业,落实错峰生产和污染天气管控豁免、绿色信贷、审批支持、资金支持、优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等方面政策激励,实现“谁改造谁受益、早改造早受益”,促进高质量发展。

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

落实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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