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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固废网获悉,《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于2018年12月11日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9年3月28日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于2019年5月1日正式施行。
长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分类,是指按照生活垃圾的成分、属性、利用价值、处理方式及对环境的影响,将生活垃圾划分成若干种类,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的行为。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建筑装修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垃圾、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等非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分别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投放。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教育、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指导,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活动。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动员活动,共同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九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依托生活垃圾处理相关设施、场所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宣传教育基地,并向社会公众开放,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知识及政策措施,培育公众生活垃圾分类的文明意识和养成生活垃圾分类的文明习惯。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和学龄前儿童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行社、导游等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教育。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督促游客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对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游客进行劝导。
外来人员管理服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员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引导、督促外来人员遵守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规定。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意识。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的责任。
公共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起示范带头作用。
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管理模式,按照有关标准科学合理地规划、建设和配置相关设施设备,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就地分类减量和资源回收利用。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承包经营、租赁经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十三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四条 市、县(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
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的现状分析;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和成分特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建设时序,以及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
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可回收物回收网点布局规划,编制可回收物目录,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分拣中心以及流动回收点,实现生活垃圾分类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所在地的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参加。
新建住宅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设置位置、功能等内容。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与生活垃圾分类相衔接的终端处置设施。加快餐厨垃圾、厨余垃圾、非工业源有害垃圾等生活垃圾的分类终端处置设施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提高生活垃圾处理能力。
第十九条 新建的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应当同步配置果蔬垃圾就地处置设施。
现有的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应当逐步建设果蔬垃圾就地处置设施。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相关企业及居民小区应当按照要求配套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禁止在街路及临街建筑物之间范围内擅自设置垃圾桶、垃圾箱、垃圾池等收集容器或设施。
第三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及规范,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的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本行政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分类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方式、收集时间、运输路线及分类处置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有害垃圾,指可能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等;
(二)易腐垃圾,指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易腐性垃圾等有机垃圾。包括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废弃食用油脂、剩菜剩饭等;
(三)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玻璃、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之外的所有生活垃圾的总称。包括被污染的纸张、无法再生的生活用品、烟蒂、尘土等。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垃圾不落地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二)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渣水分离;产生含油污水的,应当进行油水分离。餐饮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单独分类并密闭存放。餐厨垃圾投放到易腐(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木竹类、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禁止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未取得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许可证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投入易腐(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四)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回收人员;
(五)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或者委托物业服务企业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上门收集搬运。
第二十四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管理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
(二)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地铁站、公交场站、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为责任人;
(三)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集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五)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六)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广场等附属设施,清扫保洁单位为责任人;
(七)农村居住地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二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制度;
(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进行宣传、引导,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的数量和分类方法,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暂存生活垃圾;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或者交由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法确定的服务企业上门分类收集、运输;
(六)指导、督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单位和个人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七)及时制止翻拣、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八)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送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相关数据;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第二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分类管理规定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发现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该区域管理责任人按照分类管理规定改正。管理责任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理。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管理规定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按照分类管理规定改正。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单位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设有害垃圾集中点临时存放有害垃圾。有害垃圾集中点应当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要求。
有害垃圾由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组织上门收集,并使用密闭车辆运输至有害垃圾集中点临时存放,定期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铅蓄电池等危险品的收集、运输、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餐厨垃圾由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法确定的服务企业上门收集,并使用密闭车辆直接运输至餐厨垃圾处理厂处置。
厨余垃圾由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法确定的服务企业上门收集,并使用密闭车辆直接运输至生物降解处置站,或者厨余垃圾处理厂处置。
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区域,禁止将厨余垃圾运输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
第二十九条 可回收物由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法确定的服务企业按照规定时间上门收集,并使用密闭车辆运输至规定地点处置。
第三十条 其他垃圾由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法确定的服务企业上门收集,并使用密闭车辆运输至生活垃圾转运站,再由环卫作业单位运输至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或者生活垃圾填埋场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一条 在未建立餐厨、厨余垃圾末端处理系统区域内的生活垃圾按照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含餐厨垃圾和厨余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
第三十二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作业的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生活垃圾收集量、分类方法、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和收集设备;
(二)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类别,分别配置相应运输作业车辆,并设置明显分类标识;
(三)运输作业车辆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备应当密闭、完好、整洁;
(四)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复位,并清扫作业场地;
(五)收集和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撒落生活垃圾和滴漏污水,不得进行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
(六)分类收集后暂存的生活垃圾,应当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过十二小时;
(七)按照规定时间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运送至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的分类处置场所;
(八)按照要求配置运输车辆在线监测设备,建立管理台账,将运输车辆信息以及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相关数据及时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九)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十)不得倒卖、转让餐厨垃圾;
(十一)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置处理设施以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二)对生活垃圾进行称重计量,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处置种类和数量,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三)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四)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五)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六)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促进措施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遵循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的政策和措施,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三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无害化处置以及再生资源利用等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研发与应用。
第三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不使用或者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鼓励采用以旧换新、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押金返还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施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
第三十八条 本市推行净菜上市,提倡销售洁净农副产品。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激励机制。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义务劳动、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工作,推动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服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相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制度;
(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的作业水平、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
(三)紧急情况下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进行应急管理和调度;
(四)按年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进行绩效考核;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的综合考核制度,并纳入对各职能部门、下级政府的绩效考评体系。
第四十二条 有关部门在开展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乡村、文明街道、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与分类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作业监管信息系统,并与有关部门的管理信息系统和相关企业运行的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四十四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因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
第四十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的组成、性质、产量等进行常规性调查,并对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调查结果和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的信用档案,将服务企业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本市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信用等级进行年度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逐步将生活垃圾分类主体纳入环境信用体系。
第四十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招募督导员、志愿者或者委托社区、村民委员会工作者、物业服务人员承担下列职责:
(一)生活垃圾分类入户宣传、指导;
(二)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违反分类管理规定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第四十八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依法处理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举报和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在街路及临街建筑物之间范围内擅自设置垃圾桶、垃圾箱、垃圾池等收集容器或设施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分类投放的规定投放生活垃圾,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三、四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其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未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的;
(三)未明确不同种类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分类暂存生活垃圾的。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或者未交由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依法确定的服务企业上门分类收集、运输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下转7版) (转07版)
(接06版) (上接6版)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作业的服务企业未按照生活垃圾分类的类别,分别配置相应运输作业车辆,并设置明显分类标识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四、五项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作业的服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运输作业车辆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备未密闭、完好、整洁的;
(二)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复位,并清扫作业场地的;
(三)收集和运输过程中丢弃、撒落生活垃圾和滴漏污水,进行敞开式分拣、压缩和转运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作业的服务企业分类收集后暂存的生活垃圾,未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存放时间超过十二小时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作业的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时间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运送至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的分类处置场所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九项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作业的服务企业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十项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作业的服务企业倒卖、转让餐厨垃圾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二、三、四项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配置处理设施以及相应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
(二)未对生活垃圾进行称重计量,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处置种类和数量,未将相关数据及时报送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
(三)未按照规定处理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未定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污染周边环境的;
(四)未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未向所在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单位擅自停业、歇业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并废弃的食品、食品残余、食品原材料和食用油脂等。
(二)厨余垃圾, 是指家庭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核、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三)公共机构,包括机关,学校、科研、文化、出版、广播电视等事业单位,协会、学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车站、机场、码头、体育场馆、演出场馆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
(四)相关企业,包括宾馆、饭店、购物中心、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商铺、商用写字楼等。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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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制定并发布《内江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科学管理的原则,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内江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
开封市人民政府发布《开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开封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
为完善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德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德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镇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济南市南部山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发展局济南市南部山区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项目实施主体采购,由实施主体负责整体项目的融资、投资、项目建设、运营管理等全过程工作。项目范围为仲宫街道、柳埠街道,重点集中在以省道103旅游公路为核心的沿线地带,打造南部山区生态经济带
北极星固废网获悉,平凉市住建局印发平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全文如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平凉工业园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中、省驻平有关单位:《平凉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已经五届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
“一时干净”变“时时干净”,“一村美”变“村村美”一个西南山区县的“污水垃圾治理”调查几年前,污水遍地、垃圾乱扔、虫蝇乱飞、气味难闻;现在,水泥路进村、房前屋后干净清爽、污水得到处理、各类景观相映成趣……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牟定县的村村寨寨实现了“美丽宜居”的蝶变。近年来,地处山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7月17日,大连长海县政府网站发布《长海县”十四五”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建设规划》,规划提出,总体目标到2025年底,长海县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能力进一步提升,逐步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分类闭环收集处理体系;大长山岛镇、小长山岛镇、獐子岛镇、广鹿岛镇、海洋岛镇中心城区
泰达股份公布,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于2023年3月17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泰达环保投资建设瓦房店中部、北部生活垃圾转运特许经营项目的议案》。为进一步落实公司“双碳”发展战略,拓展生态环保产业,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简称“泰达环保”)拟与原鸿环保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改善人居环境、增进民生福祉、提高文明程度、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03年12月颁布,2012年1月修正,是我省城市管理领域运用最广泛、使用频次最高的地方性法规,为加强城市市容环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度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服务采购项目W165中标公示,桐乡市益民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中标该项目,中标金额3800万人民币,详情如下:一、项目编号:TZC2022026-W165二、项目名称:桐乡市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年度市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服务采购项目W165三、中标(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是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重要一环,位于绥阳县蒲场镇高坊子村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吃“废”吐“金”的循环利用串起绿色产业链,真正实现了“环保+民生”的双赢效益。记者在项目现场看到,满载生活垃圾的收运车运送到焚烧发电厂内卸载处理,工作人员通过操作机械臂抓取垃圾放入焚烧炉
老港生态环保基地位于上海最东边、临近长江入海口,是上海最大的垃圾处理基地,每天,全市超过50%的生活垃圾会经船运到这里处理。2019年,上海开始实施垃圾分类,垃圾分类处置能力也随之补强。在老港生态环保基地,干垃圾日处置规模达9000吨,湿垃圾日处置规模2500吨。老港生态环保基地处置湿垃圾的场
项目概况:桐乡市市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再生资源利用)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下载)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9月20日14:00(北京时间)前递交(上传)投标文件。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JXCXZFCG2022-049项目名称:桐乡市市区建筑垃圾分类处置(再生资源利用)项目预算金
北极星环卫网获悉,荆门市人民政府发布《荆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了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荆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并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公开征求
近日,长春联通携手国网长春供电公司、华为在吉林省电力5G+能源实验室开通全国首个电力行业5G-A3CC(三载波聚合)测试站点,成功完成5G-A3CC测试验证。3CC作为5G-A的关键技术,聚合三个不同频段的无线频谱资源,升级用户无线带宽。此次验证中,采用3.5GHz32TR200M+2.1GHz8TR40M的三载波聚合组网方案,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九三集团长春大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动力工段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招标公告,本项目招标范围新建75t/h锅炉SNCR炉内脱硝与SCR炉外脱硝设备及配套设施;拆除现氧化镁脱硫塔,新建石灰石湿法脱硫塔及配套设备、自控系统增加高效除雾器与改造除尘器布袋,包括土建施工、环保验收
3月19日,长春市南关区污水处理设备及垃圾压缩设备采购项目三次招标,总金额1343.46万元,项目分为2个标段。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污水处理设备及垃圾压缩设备采购项目(三次)招标公告项目概况长春市南关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污水处理设备及垃圾压缩设备采购项目(三次)的潜在供应商应自行
3月15日,吉林省首个发电企业厂区自发自用光伏项目——长春热电厂厂区光伏发电项目全容量并网发电。该项目建设装机容量2200千瓦,以“自发自用”的消纳方式接入电厂380伏厂用电系统,投运后,年均发电量为2620.5兆瓦时,利用小时数为1194.85小时。项目的成功投产为吉林省内发电企业和中小型工商业开发
北极星储能网获悉,金冠股份2月21日在投资者互动平台表示,长春一汽储能电站确为公司生产交付的产品,该项目规模为0.5MW/1MWh,目前该项目已顺利并网运行。公司已交付工商业储能电站最大功率为0.5MW。工商业储能电站的配置功率和容量与业主的用电负荷、用电习惯、变压器容量等相关。
近日,大唐长春二热退城进郊2x660MW煤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招标公告发布。本招标项目大唐长春二热“退城进郊”2×660MW煤电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已由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2023年第5次董事会会议决议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大唐长春二热“退城进郊”一体化项目筹建处,建设规模2×660MW燃煤机组
1月26日,虎林—长春天然气管道工程开工建设,建成后将接入天然气“全国一张网”,与东北地区天然气骨干管网实现互联互通,每年可新增天然气供应量100亿立方米,极大提升我国东部能源通道保供能力。虎林—长春天然气管道工程是国家“十四五”重点项目,也是国家管网集团服务共建“一带一路”、推动实现
1月26日,国家“十四五”重点项目——虎林—长春天然气管道工程开工建设。工程建成后将接入天然气“全国一张网”,与东北地区天然气骨干管网实现互联互通,优化我国东北地区油气管网布局,每年可新增天然气供应量100亿立方米,极大提升我国东部能源通道保供能力。虎林—长春天然气管道工程是国家“十四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工作,提高能耗统计数据质量,1月17日,长春市经开区机关服务中心安排工作人员对2023年度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数据业务工作进行培训。会议采取能耗统计信息系统讲解、平台演示和实例计算等方式,对与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着力提高各区域、各单位能耗统计数据
近日,长春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召开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专家审查会。会议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对吉林吉钢钢铁集团泰华冶金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钢铁超低排放改造方案进行了讨论、审查。会上,企业代表介绍了超低排放改造项目的基本情况,与会专家细致审查了项目方案,深入询问和分析污染防治设施升级选型,相关
12月5日,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党组书记、董事长邹磊,董事、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刘明胜在总部与来访的吉林省委常委、长春市委书记张恩惠举行会谈,双方就深化政企务实合作、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发展等进行深入沟通交流,并共同见证长春市人民政府和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中国大唐党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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